破坏火灾现场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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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3日凌晨3时20分许,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称,观湖街道福楼村15栋出租屋旁的储物间着火。接到报警后,消防员立即赶往火灾现场,经过数小时扑救,火灾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
随后,消防部门组织开展了火灾现场勘察,并粘贴封闭火灾现场告知书,且现场告知房东崔某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破坏火灾现场。然而就在火灾发生当天上午消防人员再次进入现场勘验时,发现火场的原始状态已遭破坏,现场烧毁的物件、地面已经被清理干浄,给火灾原因调查带来了很大困难。经核查,系房东崔某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所致。
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ー条第二款之规定,深圳龙华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崔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19年8月11日凌晨,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边贸城农贸市场一商铺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消防部门立即调派孟定消防执勤点2车10人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火灾扑救结束后,耿马县消防救援大队依规张贴火灾现场封闭公告、设置警戒线,并告知当事人保护火灾现场。8月15日上午,大队火灾调查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勘验时,发现火场遭到严重破坏。经核查,系房东刘某军在未征得耿马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带领2名缅甸籍工人进入火灾现场进行打扫,清理火灾现场。经调査,刘某军对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刘某军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ー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刘某军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01
第五十一条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02
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网络配图
阿消提醒
火灾扑灭后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人员
有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和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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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消防
▌编辑:郭 莹(实习生)
▌审核:王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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