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15时许,广东深圳,一男子在加油站拔油枪点燃汽车后逃逸。17日18点07,@平安宝安 通报,嫌疑人林某某(男,43岁)已被抓获,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2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沙井街道某加油站内
一辆黑色轿车加油时
一男子突然上前拔出油枪
并点燃了油枪上喷出的汽油
导致车辆瞬间起火
随后该男子扔下油枪逃逸
车内一女子在现场人员帮助下
逃出起火车辆
所幸多位加油站工作人员快速反应
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未造成人员伤亡
加油站是禁火重地
一旦大量油体被引燃发生爆炸
将严重威胁站内及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不管遇到什么
都不要选择过激的行为
以免害人害己
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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