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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镖|伊斯兰如何对待习俗?

2017-05-12 伊斯兰播报

在扬州举办的“普哈丁园与运河伊斯兰文化研讨会”上,云南大学的一位女教授向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郭承真提了一个问题,郭秘书长委托本人进行回答。

她的问题是:我国各族穆斯林,尤其是回族穆斯林分散在全国各地,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风俗习惯,我们应该怎样对待这些习俗?
圣门弟子伊本·麦斯欧德家境贫寒,出生低微,身形弱小,瘦骨嶙峋,其貌不扬,从小就受雇给富人牧羊。他跟随穆圣(祈主福安)学习了知识,成为了一名学识渊博的伊玛目。据他传述,穆圣(祈主福安)说:“穆斯林大众认为美好的事物,在真主看来也是美好的;穆斯林大众认为丑恶的事物,在真主看来也是丑恶的。”
法理学家们根据这段圣训,制定出了法理学的一条重要教法依据——习俗。绝大多数学者公认的四大教法依据是:古兰、圣行、公决、类比。除此之外,还有六小教法依据,之所以说“小”是因为有些伊玛目不认同,其中就包括习俗。
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和伊玛目马利克认定习俗是立法依据之一。习俗分为两类:正确的习俗,即与《古兰》、圣训精神一致的,不相冲突的习俗;错误的习俗,即与《古兰》、圣训明文相冲突,违背经训精神的习俗。前者须保留并传承下去;后者坚决取缔。
以上是我对那个问题的回答。
有些人说,我们是中国穆斯林,伊斯兰在中国要中国化,先辈们遗留下的习俗,不论正确与否,都应当继承下来。显然,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必须要区分相关习俗有没有违背《古兰》和圣训的精神和教导。
将习俗作为立法依据之一,这是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和伊玛目马利克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策,其《古兰》经文的证据是“……关于宗教的事,他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22:78)
圣训的证据是穆圣(祈主福安)曾说:“穆斯林大众认为美好的事物,在真主看来也是美好的;穆斯林大众认为丑恶的事物,在真主看来也是丑恶的。”
先举一个正确的习俗的例子。当年,穆圣(祈主福安)的爷爷阿卜杜·孟特里布当初子女较少,他向真主许愿,假如真主恩赐他十个儿子,儿子们长大成人并能辅佐他做事的时候,他要将其中最帅气、最懂事、最能干的一个儿子献给真主,犹如易卜拉欣圣人宰自己的儿子伊斯玛仪那样。
真主的定然,阿卜杜·孟特里布果真得了十个儿子。他想起了自己的许愿,于是要将最心爱的儿子阿卜杜拉——穆圣(祈主福安)的父亲献给真主。随后,他领着自己的儿子阿卜杜拉来到卡尔白跟前,要实现自己的许愿。阿卜杜拉的舅舅们赶来极力阻止阿卜杜·孟特里布,后者说道:“那我许的愿该怎么办呢?”众人建议他到卡尔白跟前,那儿有一位精明的女巫,让她来裁定。
当时杀人血金是十峰骆驼,女巫让阿卜杜·孟特里布准备两支签,一支签上写着阿卜杜拉的名字,另一支签写十峰骆驼。于是,阿卜杜·孟特里布就开始摇,结果摇出的是阿卜杜拉的签,他增加十峰骆驼;他接着摇,结果还是阿卜杜拉,再增加十峰骆驼;他继续摇,直到骆驼被增添至一百峰时,才终于摇出了十峰骆驼的签。
于是,阿卜杜·孟特里布宰了一百峰骆驼,将驼肉放在麦加川谷里,任行人和野兽食用。自此,杀人血金由十峰骆驼变成了一百峰。
伊斯兰教法规定杀人血金是一百峰骆驼,它的根据就是上述典故。这个典故发生在伊斯兰之前的蒙昧时期,是阿拉伯人的风俗习惯。穆圣(祈主福安)并没有因为这是蒙昧时期阿拉伯人的习惯或因为是一位女巫提的含有迷信色彩的建议而加以废除,而是去除了迷信色彩后保留了下来。
一百峰骆驼就在当代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更何况是伊斯兰初期,这充分说明了伊斯兰对生命的珍惜和重视。“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5:32)
再举一个错误的习俗的例子。饮酒这一习惯几乎伴随着人类的整个历史,阿拉伯人尤其如此,他们当初是一个嗜酒如命的民族,这一习惯根深蒂固,这些都显示在阿拉伯古诗词中,几乎找不到一首跟酒没有关系的诗。
饮酒这一习俗跟《古兰》明文背道而驰,必须坚决取缔。伊斯兰对这一根深蒂固的习惯分四个阶段进行了禁止:
第一阶段:“你们用椰枣和葡萄酿制醇酒和佳美的给养,对于能理解的民众,此中确有一种迹象。”(16:67)此节经文将椰枣和葡萄酿制出的东西分为醇酒和佳美的给养两类,说明酒不属于佳美的给养。
第二阶段:“他们问你饮酒和赌博(的律例),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2:219)这节经文说明酒的罪过大于利益。
第三阶段:“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在酒醉的时候不要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4:43)这节经文分时间段禁止饮酒,即礼拜的时候不能喝酒。
第四阶段:“信道的人们啊! 饮酒、赌博、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5:90)“故当远离”就是明确禁止并远离饮酒。

综上说述,假如一项习俗与《古兰》和圣训明文的精神相冲突,那么坚决取缔;反之,则保留下来,继续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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