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反间谍法》有了实施细则

2017-12-12 北京论坛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北京论坛


究竟谁是我们的敌人?

新华社12月6日发布消息,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研读《反间谍法》,给我们带来诸多信息。

“间谍组织代理人”

  “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敌对组织”

  “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确认。

“资助”间谍行为

  “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反间谍法》所称“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的。

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

  (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

  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据《反间谍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反间谍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

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责任

  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四)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的其他行为。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在前款所列立功表现的范围内对国家安全工作有特别重要作用的。


(据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党建网微平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