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领原创|施工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指南(第1期)
共同战疫 2020年2月6日
“施工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指南”系列问答
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已蔓延至全国并已影响全球多个国家(地区)。目前,国内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全部31个省级行政区均已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国务院紧急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且绝大多数省区市已经出台延期复工、局部交通封锁、公共交通停运、公共场所管制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预措施;境外约百个国家(地区)针对中国公民、从中国大陆出发的人员入境本国家(地区)出台了不同程度的管制措施,大量国际航班被因此取消。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仅关系人民生命健康,也对国内经济社会秩序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且这种影响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为帮助施工企业有序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避免生产经营遭受进一步损失,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推出“施工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指南”系列问答,解答施工企业面对疫情在建设工程、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程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防范等方面的实务问题,以期为施工企业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供助益。
Q1 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疫情具有何种法律性质?
我们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疫情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情事变更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本次疫情由此前从未被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引起,且传播迅猛、传染源至今未被确定、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导致境内外相关部门采取了各类不同程度的干预和管制措施,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参照最高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我们认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因《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明确区分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在认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们根据现行法认为本次疫情不再构成情事变更。
Q2 【建设工程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否中止、中断、延长?承包人应采取何种措施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7]执他字第11号),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因此,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仍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的六个月。
根据部分省高院出台的司法指导意见,司法机关目前认可的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包括:①通过起诉、申请仲裁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②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③直接申请法院将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④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外,仅要求判决或裁决支付工程款但并未要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被视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发函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在部分法院看来也不属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受认可方式。
因此,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不变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尽量按照上述四种方式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受到交通管制、人员隔离等情形限制,则应尽可能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方式起诉、申请仲裁,并注意保留邮寄凭证、记载日期的立案回执,以证明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如果确因疫情管制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以任何形式起诉、申请仲裁,施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先以发函方式对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提前沟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顺延起诉期限,再在疫情管制导致的起诉、申请仲裁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交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顺延申请和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的证明文件,由裁判人员决定是否顺延期限。如果期限顺延获得准许,则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及时起诉、申请仲裁。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我们目前尚未检索获悉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被顺延的裁判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3条是否适用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取决于裁判人员的自由裁量。
Q3 【劳动人事篇】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各地政府出台的复工时间届至之前,企业是否有权要求员工复工?
除了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政府出台的普适性延期复工通知,部分地区还专门针对建筑工程的复工条件、复工期限和复工程序作出通知。这些通知都是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多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作为发布依据。因此,假期延长、延期复工实际上是《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项下有关“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各类企业应当遵守。因此,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得提前复工,但建设、改造医院等为应对疫情所需的特殊项目除外。
如果违规提前复工,则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020年2月2日,江苏省南通市一家纺织企业因提前复工,违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其车间生产负责人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Q4 【诉讼仲裁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诉讼程序中的举证期限、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执行期限,以及仲裁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提出反请求期限等如何计算?
目前,最高法院、全国各地区法院、主要仲裁机构已经发布的涉疫通知均未变更诉讼程序中的举证期限、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执行期限,仲裁程序中的举证期限、提出反请求期限,上述期限仍应继续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如果确因本次疫情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相关工作:
①对于诉讼案件举证期限,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②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期限是不变期间,不能申请延长,但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交期限顺延申请和不可抗力导致耽误期限的证明文件,由裁判人员决定是否顺延期限。如果期限顺延获得准许,则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及时起诉、上诉、申请再审。
③对于仲裁案件的举证期限和提起仲裁反请求的期限,当事人可按照相关仲裁规则申请延长。
④由于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且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如因疫情导致无法申请执行,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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