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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疫情消息在朋友圈被刷屏,在微博热搜被刷爆,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的心。


截至1月24日24时,全国确诊病例1287例,其中重症237例,死亡41例。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之时,有些人却背道而驰。有人在武汉“封城”后出逃并在社交平台上沾沾自喜的炫耀;有商家坐地起价昧着良心发起“疫情财”;更有人居心叵测制造散布各种谣言……


今天,法报君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志广律师,跟大家分享几个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封城”后悄悄逃离、拒绝隔离治疗、谎报疫情、制造谣言、哄抬物价……这些违法行为都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01

1月23日武汉“封城”后,有人选择悄悄“逃离”武汉,其中有人已经出现发热症状。“逃离”武汉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区分是否为“恶意逃离”,重点在于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恶意逃离”是指明知存在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症状,不及时就医、主动隔离,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行为。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市民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网传有患者拒绝隔离,撕医生的防护服甚至摘掉口罩吐口水。如果患者抗拒隔离,拒不配合隔离治疗,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或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针对网传有患者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的情况,如确认患者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03

疫情面前,公开是最好的稳定剂,透明才会减少恐慌。疫情数据每天都在更新,如果隐瞒疫情不报,或者谎报疫情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如果未按要求预防、控制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报瞒报、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等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有人为推销产品或者博取关注编造疫情谣言,有人道听途说在群里转发不实信息,疫情面前,谣言更加可怕。那么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都会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造谣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于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从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05

口罩成了今年春节最受欢迎的年货,受春运、疫情的影响,多地口罩出现价格波动,有些尚在接受范围之内,有些却涨到“天价”,10只口罩卖到850元。售卖“天价”口罩或者相关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对于恶意推动口罩等医用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这个春节注定不同寻常,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却是最考验团结精神的时候。战胜病毒的先锋不仅是“逆行武汉”的医生群体、患病同伴,还有呼吸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一位。


疫情面前遵守法律规定,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让我们共同努力,早日战胜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宋胜男 刘欣

编辑:马岳君 朱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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