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事|隐瞒疫情要追责,自觉守法是正道
新闻事件
2月4日,从湖北来深圳探亲的64岁女士范某芳,从湖北返回深圳的38岁男士阮某,分别被深圳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缘何范某芳和阮某会被警方立案侦查?
原来他们都是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没有正确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甚至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在当前全民奋力战疫之时,其行为实在令人气愤。
范某芳,女,64岁,1月21日其从湖北武昌乘坐火车来深探亲。其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在公共场所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现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被隔离收治。
此前通报中,其中一名“为年长女性,发病前14天没有离开过深圳。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示,没有明确暴露史和接触史,但其目前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的情况还无法判断。” 但经过警方深入核实,却发现其中另有隐情。
阮某,男,38岁,1月26日其从湖北潜江自驾返深。其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刻意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欺骗调查走访人员。现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被隔离收治。
从案情可以看到,范某芳和阮某在政府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展防控工作后,隐瞒病情,更无视社会防控工作规定,不隔离,不采取防护措施肆意外出、出入公众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主要是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同时也靠接触传染。其两人的不当行为恰恰构成病毒向社会进一步扩散的危险。近日媒体报道,山东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致使68名医务工作者和其他49名人员被隔离。这样的血淋淋惨痛教训充分说明了隐瞒病情、拒绝隔离的社会危害是如此之大,范某芳和阮某在疫情防控期隐瞒病情、拒绝隔离就是给社会添堵、捣乱、祸害,细思甚恐。根据《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视危害结果、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
检察官提示
打赢防疫攻坚战,需要众志成城。政府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正在一线,挺身而出、不惧生死、日以继夜为阻击疫情英勇奋战。如实报告,社会不会歧视,只会更加关心关怀,倾尽全力提供帮助。疫情当前,自觉守法、如实报告、主动配合,是对自己,对家人,更是对社会的负责。疫情是我们共同的敌人,如果故意隐瞒病情,甚至主动传播病毒,就是当了病毒的帮凶,坑害家人、坑害社会,必须依法严惩。若以身试法,等待你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疫情防控攻坚当前,应如实报告,不瞒报、不缓报、不谎报,配合相关部门防疫措施,是每个公民在疫情当前应尽的义务。为了整个疫情防控,请大家自觉遵纪守法,自觉配合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自己的社会贡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链接文章:隐瞒谎报疫情、暴力伤医、制造传播谣言……最高检明确这些犯罪要严惩!
本期主讲:潘纪琳(四级高级检察官)
编排: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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