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转发【勤理法律评论】抢占先机——网贷机构合规应快速启动
关注我们请点击上方"德勤Deloitte"↑
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联合多部委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长速度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最终导致“靴子落地”。那么《办法》对网贷行业提出哪些重要合规要求、网贷行业中的企业又应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办法》规定进行阐释、分析。
一、《办法》对网贷平台的合规要求
1. 最终定性——“信息中介”
《办法》落实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要求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其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因此,《办法》对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明确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并对其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正向及反向的详细界定:
《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结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实际操作层面,《办法》以经营范围明示加负面清单的形式,从制度和操作上确保网络借贷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信息中介的性质:
《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第十条则从反向角度划定了负面清单。我们结合《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加以评析,以利于深刻理解。
上述对于网贷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的界定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点,确定了合规要求的基础,其他规定都是对“信息中介”这一概念的延展和细化。
2.《办法》对备案的要求
《办法》明确提出了网贷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具体登记的规则以及《办法》中提及的评估分类制度有待明确。原则上,备案内容将主要是一般的合规性信息,按照细则操作即可。
根据《办法》的要求,办理完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牌照。根据我们对行业的了解,市场中未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牌照的不合规企业颇多,同时根据我们的服务经验,申请电信业务牌照较为复杂、耗时,因此,对于没有相应资质的网贷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尽早准备。
此外《办法》还列举了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限,由于是常规的规定,故在此不赘述。
3. 业务规则中的合规要求
除了第十条中的禁止性规定,《办法》还在第九条中规定了网贷机构的义务,包括: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此外,该条重点强调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在处理信息中的义务,例如确保出借人、借款人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目的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欺诈;网贷知识和风险信息的披露;按规定报送信息;妥善保存信息。正如文首所述,把握住“信息中介”的本质,是理解好《办法》的基础。
4. 业务中的金额限制
《办法》通过对借贷金额的限制,基本为网贷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方向进行了定性。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网络金额借贷应当以小额为主。如此规定,一方面是防控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发挥网贷机构服务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定位。
具体而言,《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规定虽然阐述较为明确,但是可行性还有待网贷信息统一平台的支持。此外由于该等金额上限,有可能制约了网贷机构的营收和业务发展,在转型过程中有可能有个别机构铤而走险。我们建议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同时注重产品创新,弥补金额上限对业务带来的冲击。
5. 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
《办法》对网贷机构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要求。具体的要求仍旧是围绕着"信息中介"的基本职能,如不能为出借人行使决策权、充分提示风险、妥善保管信息等。
而在此部分还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实践中,网贷机构需要与具体银行进行接洽,达成合作才能满足此合规要求。对于目前不达标的企业,应当尽早布局。
6. 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对网贷机构提出了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具体而言,网贷机构应对一些基本信息尽详实的披露义务,如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这些信息都应当在官方网站披露。同时,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贷有关规定也被要求定期公告。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引入中介机构,借助第三方的公信力,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如《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二、网贷行业面临洗牌
根据上述介绍,《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可以理解为增加了合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重新起航的机遇。对于行业中的大小企业来说,短期内必将围绕《办法》规定的上述合规要求进行完善。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在《办法》给定的12个月过渡期的时限中,下一步工作的侧重点又将有所不同。
对于合规情况好、规模大的企业,可以在此阶段充分发挥先发优势,在战略、产品、市场开拓等方面发力,进一步布局市场,提升份额。同时,也可关注即将退出的相对优质的资源进行兼并、整合,进一步充实实力。
对于合规情况一般、但业绩较好的企业,应当着力在过渡期中布局合规工作,早下手、早启动。我们认为应当优先进行合规健康检查,确定合规情况,有的放矢。随后根据检查结果,逐项提高。由于部分合规要求涉及较高的时间成本,如申请电信资质,应当尽早着手准备。
对于合规情况差、业绩又一般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出售资源等方式进行重组、转型甚至是退出市场。该等企业可以先通过专业的咨询服务寻找合适的退出途径和方式,再逐步、妥善的处理业务、资产、人员,最终健康退出市场。
尽管《办法》当中尚有很多的细则未能明确,部分制度也存在落地的困难,比如要求借款人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但是《办法》提出了目前最为清晰和可遵循的操作指引。对于立志在网贷行业精耕细作的企业来说,完全有必要迅速行动,占领先机。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勤理”)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时刻关注中国网贷行业发展。作为德勤全球网络的成员,勤理不仅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还可以联合德勤审计、税务、咨询、内控等领域的专家,为企业提供多角度、一站式的定制化专业服务。如您对勤理的上述分析有所共鸣,如您的企业在《办法》的影响下面对抉择,请随时与我们的专家联系。
作者:
宋姣琳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电邮:jolsong@qinlilawfirm.com
计芳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电邮:fji@qinlilawfirm.com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编制、发布了本《法律评论》系列刊物,对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最新进展进行介绍与评论。
本文件中所含乃一般性信息,故此,并不构成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其人员及代理人提供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自身、自身财务或业务的决策或采取任何相关行动前,请咨询合资格的专业顾问。本文件中所含资料及信息乃以其原貌提供,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并未对该等文件所含资料或信息做出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不保证该等文件所含资料或信息没有错误或达到了任何特定的实施或质量标准。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明确否认所有暗示的或其它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所有权、适合特定目的、不侵权、兼容性、安全性和准确性的保证。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其人员及代理人不对任何方提起的或其产生的由于其依赖本文件所致的或与本文件相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承担责任。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往期【勤理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