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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妻子与其他男人聊天暧昧,内容露骨......已持续两年多了

2018-03-07 1818黄金眼 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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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丁先生:

    我半年前发现我妻子在短信微信上与别的男人有暧昧聊天,内容露骨,这样的聊天持续两年多了,但不能确定她有没有其他出轨行为。请问聊天记录可以做为对婚姻不忠的证据吗?效力如何?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沈琦律师:

     法院认定出轨事实非常慎重,短信微信证明效力偏低,如无其他证据,一般难以认定。


Q:陈女士:

    去年8月7日早上,一个80岁的老阿公骑三轮车摔倒在我车前,我来不及避开,右前轮压到了他的胸上,造成肺出血,他住院五十来天后出院,交警队出具责任书,责任五五开,他家不肯解决,半年后老人死了,医院出具证明死于恶性肿瘤,交警队解决不了让他们家里起诉保险公司跟我,保险公司让我找律师问问,我也不知道要问什么,现在我想问问我因该怎么办?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叶君律师:

     对方起诉的话,要根据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从您描述看,死亡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Q:观众:

       男方有外遇,还有私生子,给“小三”买房买车,与原配结婚30多年才领结婚证书,请问违法了吗?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需要明确一下几点:首先,男方外遇是在与原配领结婚证前还是结婚证后。如果在与原配领结婚证之前有外遇,这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无法约束。如果在与原配领结婚证之后发生外遇,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违法的,配偶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对“小三”的赠与。其次,“与原配结婚30多年才领结婚证”,在此情况下,此前“30多年”双方仅仅属于同居关系,不领结婚证并不违法。


Q:钱先生:

        我在2014年出了交通事故,2016年做的事故鉴定,2017年我的腿又开始复发,请问现在治疗费用该怎么算?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沈琦律师回复:

        如果腿伤复发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现在的治疗费用也应当由肇事者承担。


Q:陈女士:

       员工怀孕了,辞职是在手机上提出的。现在对方反悔了说没有辞职,是我开除她的,一定要赔偿。请问微信上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离职证明?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沈琦律师回复: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能否达到我方的证明目的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其他证据来确定。



Q:屠女士:

       2017年,我把钱存到了一个理财公司,陆陆续续存了120万元,跟对方签了合同。2018年2月10日,该集团负责人因同行举报被抓了,现在还没有放出来。咨询该怎么把钱拿回来?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沈琦律师回复:

        保存好证据原件,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通过追赃程序追回。


Q:宋女士:

       我租了单位的国有土地的店面房(2018年2月9日到期),2017年3月房东通知她们要拆迁。现在房子要拆迁,房东以合同到期了,一点也不赔偿,当时装修费花了几十万。该如何维权?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沈琦律师回复:

      首先看一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装修费用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来主张。其次看一下店面房的拆迁补偿中是否有装修费用的补偿,如有,也可以要求房东给予相应的补偿。


Q:骆女士:

       我公公有一兄弟,1979年分自留地时他已当兵,户口已迁出,没有享受当时的分自留地的政策。在1993年农村统一做土地证时,把我公公父母居住的2间平房以继承的方式登记在我公公兄弟名下,建筑面积是54平方,(我公公兄弟当时已转业并已享受了公务员福利分房政策)。现在他想通过危房改造的方式来重新造房,请问他有权处置和使用他父母的自留地吗?还有我公公的妹妹现在还有权处置和使用当时分给她的自留地吗?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您说的“自留地”应该是宅基地。(1)关于您公公兄弟有无权利处置和使用他父母当时村里分的宅基地问题。根据《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也根据《宪法》精神,作了相同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于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不属“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由于您公公兄弟已经转为城镇户口, 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不能变更宅基证上的名字,从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按《继承法》继承其上房屋及附属财物。

(2)关于您公公的妹妹有无权利处置和使用当时村里分的宅基地问题。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由此可知,外嫁女离异后享有同等的宅基地申请权。

但能否回原居住地申请宅基地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外嫁女户口迁出,不在原居住地或者户口已由农转非农等不符合宅基地申请要求的,不能回原居住地申请宅基地。

其次,如果其户口仍在原居住地,又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可以回原居住地申请宅基地。


Q:茅女士:

          20178月份,我爸爸骑电瓶车和汽车相撞,其它都调解协商一致,后来保险公司评估电瓶车理赔1500块维修费,我们把店主给的一张报价单快递给他后,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给钱,现在干脆电话也不接了,我们应该怎么办?虽然钱不多,但父母赚钱辛苦。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Q:林女士:

    我想咨询一下,夫妻没有感情,需要多久没有在一起夫妻生活,才可以离婚?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离婚是婚姻双方的权利,什么时候都可以要求离婚,但是是否真能把婚离掉,需要对方同意或者法院结合双方婚姻状况作出判决。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进行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还有挽回的余地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Q:邓先生:

    我家有个祖屋,之前住两户人家,那家的堂前楼上是我家的卧室,他家一楼大,我家一楼少,就是说他家地上有五分之三,楼上五分之二,我家楼上五分之三,地上五分之二,这样的老房子现在拆了,我想知道宅基地面积怎么分。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面积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Q:石先生:

    甲手里有台吊车,以合同的形式卖给乙30%的股份,但吊车行驶证上的名字是丙,甲乙双方签合同的时候甲方并没有把吊车行驶证上面是丙的名字告知乙,后来乙听别人说这台吊车甲丙各有50%的股份。请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甲方存不存在欺骗乙方的行为?假如乙方要求甲退还30%股份的钱,需要付违约金吗?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根据您的描述,甲与丙对于吊车是按份共有关系。《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甲方不存在欺诈。假如乙方要求甲退还30%股份的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Q:朱先生:

    我跟装修公司签了装修合同,付了4成装修款。但是现在打算离开杭州回老家发展,房子要卖掉,所以装修也不需要了,跟装修公司协商后他们要扣除我三万块钱。装修总价是16万多,我愿意按照合同支付10%的违约金,但是他们不肯。该怎么办?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您双方签订有装修合同,关于违约责任方面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办,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支付给装修公司的违约金不应超过装修公司的实际损失。现在对方不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您可以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Q:徐女士

         2013年创业,我们技术配方入的干股,跟老板签了合同。当年老板病故,随之厂里面停业破产。今年突然有供货商拿了一张欠条,要求我们还厂里欠他的货款,欠条是老板在医院期间供货商来厂里让我们写的,没有盖公章,写的是我们自己的名字。现在供应商一口咬定是我们个人欠的货款,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应对这种债务纠纷?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具体要看您当时写的欠条的具体内容而定:

(1)如果欠条内容仅仅是证明厂里欠供货商尾款未付,则这个尾款由厂里承担。

(2)如果合同内容是贵厂欠某某供货商货款xxx元,然后由您签字,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您的行为仅仅是代表厂里实施的职务行为,该笔尾款仍然由厂里承担。

(3)若是欠条上的欠款人写的是您,并由您签字确认,则该笔尾款由您承担。


Q:于女士:

    我想和我老公离婚,房子是婚后买的,他父母出资一部分,按揭每月他还,我们各自都有工作,我负责孩子生活部分,小孩从小是我和我父母带大,请问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根据您的讲述,该房产属于您与您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若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Q:田女士:

         20171230日我在4s店订购一辆荣威越野车,预付定金5000元。4S店答应我1个月之内提车,结果到期未提到车。23日我又去店里协商,店经理保证6号可以提车。结果6号我去了,他们说车辆合格证没到,今天不一定能提车,我要求退定金,4S店不退。请问我要怎么维权?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严先生:

    我租了一间店面开小餐馆,由于店面是工业厂房改的,租店时向房东确认过营业执照的问题,房东明确说过店面工转商后可以办执照,合同上也增加了关于工转商问题,但是从去年6月份租到现在,房东表示还在办工转商,租用期间多次被工商部门查到责令关店,不知道怎么办,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您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Q:陈女士:

    我领了结婚证,我妈给我买的房子,如果离婚,男方有没有权利分割一半的房产?我跟他生育两个孩子,都是我扶养长大,他一直在外面,没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离婚的把握大不大?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该房屋登记在您一个人名下,则属于您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

(2)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进行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还有挽回的余地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Q:殷女士:

    我爸爸用我爷爷的名义买地盖房,钱都是我爸妈出的,房子盖好后旁边多一块地,我姑妈想盖房子就没要她钱。现在她把房子卖了,地基钱一分没给,还说房产证是我爷爷的名字,她也有继承权,现在应该怎么办?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李广娟律师答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而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所必不可少的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具有共同关系。而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虽然房屋产证登记在您爷爷一个人名下,但该房屋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现您爷爷去世,您姑姑仅能就您爷爷那份房产份额主张按法定继承制度继承。


Q:周女士:

    我男朋友十年前因为前妻出轨而离婚,当时小孩只有一岁多。离婚三年后,前妻与我男朋友口头争夺小孩抚养权,但是小孩至今都由我男朋友抚养,十年间各自都没有再婚,现在女方又要求我男朋友复婚,如果不复婚就要把小孩抚养权给她,我男朋友这辈子都不可能与她复婚。现在问题来了,我跟我男朋友去年认识,现在有想结婚的想法,如果我们结婚了,前妻起诉会不会把小孩抚养权拿走?现在小孩都快12岁了,我跟我男朋友都不可能让她把小孩带走,请问如果我们结婚会不会对小孩的抚养权有影响?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许梦琳律师答复:

       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健康状况等都会成为法院裁判的考虑因素,子女此前长期由您男朋友抚养,其获得子女抚养权可能性较大,法院也会参照10周岁以上孩子的个人意愿。你们结婚并不必然会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影响,若存在担心,也可以现行起诉要求取得抚养权再结婚。



Q:汤女士:

        老公出轨了,并且和别人有了小孩,离婚后财产将如何分割?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徐宏宇律师:

      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离婚时平等分配。


Q:杨先生:

       我父亲在我初中的时候出轨,并与其他女子生了一个儿子,而且长年生活在一起,母亲开始不知情,近年才知道,而且父亲给对方购置了房产。今年自己家厂里效益比较差,父亲借了很多钱,母亲平时就在自己家厂里干干活。家里有一套房子。在有房子也有债务的情况下,母亲和父亲离婚的话,该承担哪些,可以拿哪些?父亲出轨买的房子算不算家庭财产?离婚的话,那套房子是归父亲还是可以归母亲。我和姐姐都已上班,那个孩子才上初中,如果离婚的话,是不是要从财产里先扣下给他的抚养费?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许梦琳律师答复:

       您父亲为他人购置房产,该行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您母亲同意,您母亲可起诉要求确认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由对方返还购房款项,该部分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再行分割;您父亲借的钱如果没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您母亲共同承担;您所述家里的房子,如果系您父母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父亲对其非婚生子有抚养的义务,但您母亲没有,所以并不会在分割的财产中先扣除给他的抚养费。


Q:观众:

       老公在网贷平台借了钱,如果离婚,这个钱需要我还吗?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许梦琳律师答复:

      您夫妻借的钱如果没有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您共同承担。


Q:胡女士:

       我和我先生已经离婚多年,可离婚协议书上的条件前夫一件也没有兑现,该怎么办?

A: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许梦琳律师答复: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负担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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