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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帮四|盘点国际贸易的结汇方式

2017-02-21 聚澳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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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过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流转,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交易的完成。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和保理等。



  1. 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分为“前T/T”(PAYMENT IN ADVANCE)和“后T/T”(DEFFERRED PAYMENT)两种。“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方式,因为首先,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损失了资金的利息;其次,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出口商在收款后,可能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进口商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有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基础”。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前后所付金额的比例,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和交易风险而定。如果双方互信的程度高,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很多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这样的宽松条款。采用“分批发货、分批收汇”的方法,可以降低一定的结汇风险。


2. 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后面的“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可低估的,因为并没有第三方保证收回货款。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就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了单据、提了货之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卖方是无可奈何的。


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出口信用保险”的组合方式,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1. 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


4.以服务外包为基础的“保理”结算方式。




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已降至10%以下,赊销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成为主流结算方式。在赊销贸易下,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和融资需求正是保理业务发展的基础。保理服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保障以及销售账户管理和催收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通俗来讲就是将收钱的任务完全交给专业公司来操作,减少企业的风险从事保理业务的公司,根据风险等级及客户需求的不同,可提供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或信用担保,融资或信用担保期限通常不超过180天。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具体业务可根据应收款方的要求定制解决方案。


从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费似乎比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高一些,但其实不然。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虽然可能增加一定的费用,但因此而获得的信用风险担保、资金融通以及管理费用的降低等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费用的开支,而进口商也可以免除开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减少资金的占压。


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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