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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这次处理13起!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缘来如此 掌上肥城 2022-03-26

11月24号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市政府网站发布

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

↓↓↓

近期,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3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肥城伊斯达羊肉馆使用的的餐碗、餐盘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10月9日开展的县级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碗(抽样单编号:DC20370900410433577)、餐盘(抽样单编号DC20370900410433576),经泰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肥市监当罚(2020)E009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餐具抽检不合格与清洗消毒流程不规范有关。下一步,将规范清洗消毒流程;规范使用洗洁精,增加冲洗次数。

二、肥城市便民果蔬超市经营的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8月12日开展的市级三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黄瓜(抽样单编号:NCP20370900411838910),经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检验结果为0.1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9月7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单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黄瓜5公斤,进价4元/公斤,售价为4.6元/公斤,货值金额23元,违法所得3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03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肥市监处字(2020)P008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抽检不合格与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有关。下一步,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原料。

4、相关抽检情况已通报给市农业农村局。

三、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巧山社区店经营的龙口粉丝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9月15日开展的市级四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龙口粉丝(抽样单编号:DC20370900912332346),经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29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上述批次龙口粉丝标示生产日期为见封口处,生产日期未标示在封口处不符合GB 7718-2011中4.1.7.1的要求(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属于标签存在瑕疵,不影响产品质量。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抽检不合格与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有关。下一步,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店内预包装食品进行大检查,对员工加强培训。

四、肥城市宪歌干果店经营的老式爆米花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8月12日开展的市级三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老式爆米花(抽样单编号:DC20370900411838912),经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果为0.17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9月4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单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老式爆米花10斤,全部售出,进价为4.5元/斤,售价为8元/斤,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35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35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鲁肥市监行罚(2020)B5-002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抽检不合格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关。下一步,将在全店开展食品大检查;加强员工培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五、肥城市老公社饭店经营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8月3日开展的市级三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0370900411837892),经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结果为0.1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9月7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单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芹菜5.55斤,进价4.5元/斤,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鲁肥市监行罚(2020)C408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芹菜抽检不合格与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有关。下一步,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原料。

4、相关抽检情况已通报给市农业农村局。

六、肥城市芊宇火锅店使用的的小碟、料碗、方盘、手把盘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10月23日开展的县级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使用的自小碟(抽样单编号:XC20370983910534483)、料碗(抽样单编号XC20370983910534482)、方盘(抽样单编号:XC20370983910534484)、手把盘(抽样单编号:XC20370983910534485),经肥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11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肥市监当罚(2020)B413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餐具抽检不合格与清洗消毒流程不规范有关。下一步,将规范清洗消毒流程;规范使用洗洁精,增加冲洗次数。

七、肥城市聚福楼酒店经营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8月11日开展的市级三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20370900411838809),经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2mg/kg,检验结果为0.3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9月4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单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鲁肥市监食行罚(2020)K008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韭菜抽检不合格与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有关。下一步,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原料。

4、相关抽检情况已通报给市农业农村局。

八、肥城市打渔郎鱼府经营的生鸡腿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8月13日开展的市级三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生鸡腿(抽样单编号:NCP20370900411839063),经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5.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9月9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单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生鸡腿1.5公斤,进价8.78元/公斤,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3.17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鸡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鲁肥市监行罚(2020)B2-007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生鸡腿抽检不合格与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有关。下一步,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原料。

九、肥城市陈翠炒鱼饭店经营的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8月13日开展的市级三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黄瓜(抽样单编号:NCP20370900411839041),经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检验结果为0.2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9月10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单据等进行了证据固定。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黄瓜2公斤,进价5.6元/公斤,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1.2元,违法所得0.8元。

当事人经营农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8元;2、罚款28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8000.8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鲁肥市监行罚(2020)B2-008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黄瓜抽检不合格与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有关。下一步,将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原料。

4、相关抽检情况已通报给市农业农村局。

十、肥城市宋斌地摊鱼餐饮店经营的黄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8月5日开展的市级三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黄瓜(抽样单编号:NCP20370900411838256),经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检验结果为0.2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11月4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已经停止了经营,注销了证照,当事人无法联系。目前该案已结案。

3、相关抽检情况已通报给市农业农村局。

十一、肥城市小博士幼儿园使用的的自消毒餐碗、自消毒餐盘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9月24日开展的市级四季度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碗(抽样单编号:DC20370900912332313)、餐盘(抽样单编号:DC20370900912332314),经青岛京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30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肥市监食当罚(2020)G1030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餐具抽检不合格与清洗消毒流程不规范有关。下一步,将更换食品级餐洗净;加大冲洗力度;对员工进行培训。


十二、肥城市小苏州食府使用的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9月24日开展的县级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抽样单编号:XC20370983910534063-XC20370983910534072共计10件),经肥城市疾控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29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0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鲁肥市监行罚(2020)C410号。目前该案已结案。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餐具抽检不合格与清洗消毒流程不规范有关。下一步,将更换食品级餐洗净;加大冲洗力度;对员工进行培训。

十三、肥城市鲍肉鱼还是鱼餐饮中心使用的的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在2020年9月25日开展的县级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抽样单编号:XC20370983910534105-XC20370983910534108共计4件),经肥城市疾控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调查查处情况

2020年10月28日,肥城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3、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按照肥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认定餐具抽检不合格与清洗消毒流程不规范有关。下一步,将更换食品级餐洗净;加大冲洗力度;对员工进行培训。

来源: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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