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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电动自行车还没有佩戴头盔?!肥城交警开始行动!

掌上肥城 2022-06-14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

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

增强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意识

避免和减少交通意外伤害

提升文明城市形象

近日

肥城交警持续开展

驾乘电动自行车

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治理

自5月份以来

肥城交警通过

“美丽乡村行”巡回宣讲、集中宣传、

街面劝导、动员企业参与、

媒体宣传以及和教育部门

联动宣传等多种形式

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和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主题宣传和普法宣传

增强了广大群众“一盔一带”

特别是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

 通过宣传发动

我市城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头盔佩戴率有所提升

但仍有很大一部分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

肥城交警结合辖区实际情况

采取定点和巡逻相结合的方式

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

佩戴头盔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

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口头警告

责令改正

并登记相关信息

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

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元罚款


你不戴头盔的理由


“天太热!不戴!”

“发型会乱!不戴!”

“骑电动车很慢的,不危险!不用戴!”

······


然而,不戴头盔的后果···


遇上事故再帅的发型再美的妆容也白搭!有时候,一顶头盔,就是“生”与“死”的距离!


肥城交警提醒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关键
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
能够深刻领会到
安全头盔的重要性
自觉养成佩戴
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
同时积极带动、
引导身边亲朋好友
从现在做起
戴好安全头盔
远离交通事故的伤害
让安全出行伴随每一个人

来源:肥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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