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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变迁研究》——制度及制度变迁的构成要素

2016-10-16 金融读书会
编者语:

本文节选自《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变迁研究》一书,该书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顾连书博士所著,由经济管理出版社于2014年6月出版发行。该书深入分析了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和演变,详细阐述了有关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通过对股票发行监管制度进行国际比较,从而深入探讨国际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对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相应启示和借鉴之处。同时运用博弈论的原理来对股票发行中各方主体利益及利益诉求进行静态和动态博弈分析,进而对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市场化转型的路径进行探讨。通过对核准制、注册制的各种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阐明了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下文系该书部分内容摘编,敬请阅读。


文/顾连书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涉及社会、政治以及经济行为的规则,被应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是一个由交易费用和外部利润(潜在利润)等自变量决定的函数。通过对制度生成与制度变迁的理论进行回顾与分析,有助于研究政府如何能够充分发挥其监管功能,尽可能避免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防止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1、制度变迁的构成要素

制度变迁是指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现行制度的替代、交换和交易的过程。所以,人们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就是对效益更高的新制度的需求。制度变迁理论主要涉及制度变迁的起源、原因、动力、过程、形式、制度移植、路径依赖等。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思路可以阐述为:制度变迁是一次投资行为,变迁主体(一般指个人、组织以及国家)投入资源,预期通过变迁建立起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并从中获得收益,预期获得的净收益就是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此外,制度变迁的可行性又会受到供给的多种影响。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由四大构成要素,从内在逻辑结构上可以分为:制度变迁的主体、动力、方式、效率。

2、制度变迁的主体

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有两个:一是政治(经济)企业家;二是组织机构。作为政治企业家他们有以下两个特征:(1)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具有一般人所不及的敏锐的洞察力;(2)具有领导大众的权威。正是由于这两个特征才使得他们在制度不均衡的时候有能力和基础来改变原有的落后的规则,让其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组织机构是制度变迁的代理人,一般而言,组织可分为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教育组织。不同类型的组织,尤其是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在制度变迁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政治组织作为一个政治团体,他们作出的制度层面的决定对他们的全体成员有一定的约束力。特别是在国家的体系中,当这个政治组织掌握国家政权时,他作出的决定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上又上升到另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即有一定的强制力。相对于政治组织而言,经济组织的控制力更讲究专业性。经济的发展有其周期性,这就需要缩小变革的周期,从而为经济发展服务,经济组织也是制度变迁的一个主体。

在当今的社会的形式下,经济性组织和政治性组织作为社会构成的一个重要的要素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一种制度走向桎梏、走到衰亡的边缘时,依靠这种制度而生存的主体必然会需要一种崭新的符合自身发展的制度而获得重生,来获取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时候原有不均衡的制度便会瓦解,而促使原有不均衡制度瓦解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社会发展晴雨表的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从中“作梗”。

3、制度变迁的动力

任何导致制度变迁的因素都可以视为制度变迁的动力。诺斯认为这一动力最主要的来自于制度变迁的主体,他们会根据既有的信息制定行为目标,在意识到潜在利润的情况下,主动积极地对制度变迁施加影响。制度变迁的主体会对改变制度安排的各种边际上的成本进行评估,如果改变制度安排的收益大于成本,则他们会制定制度变迁的方案,促成制度变迁的实施。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一旦某一群体发现了制度不均衡及其外在利润,就会尽量要求政府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在这一过程中,制度变迁的主体,即政治或经济的企业家追求的是自身组织效用的最大化,不可避免会遭受到既有制度以及其他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反抗,正是它们之间以及与旧有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最终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诺斯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因来自于社会的统治者与代表统治者利益的经济集团而不是普通大众。

由于制度变迁过程的复杂性与结构性特征,单纯的某一因素难以解释全部的制度变迁,黄少安(2000)主张从内外两种作用力来解释制度变迁的动力问题。在他看来,制度变迁的内动力主要是与特定制度相对应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这是促使制度变迁发生的根本动力;制度变迁的外动力则是指变迁主体从事变迁的直接动机和意图,如果缺乏外动力,仅有主体的意愿是难以成事的。

4、制度变迁的方式

根据制度创新主体的不同,一般将制度变迁划分为两种形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目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定义多样化,如林毅夫(1994)把它定义为“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又如,诺斯、戴维斯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人们为争取获利机会自发倡导和组织实施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创造新的制度安排,是人们在追求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个人(或个人组成的群体)、企业(或利益集团)和政府:其中个人、企业是初级行为团体,或称第一行动集团。他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创新的进程。政府(或其所代表的国家)是次级行动团体,或称第二行动集团,也是一个决策单位,其作用是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进行一些制度安排,推动制度变迁。拉坦认为制度变迁的需求动力主要在于追求潜在收益,制度变迁的供给动力主要在于降低现行成本,由此出现了制度变迁需求和供给共同作用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管是追求潜在收益,还是降低现行成本,最终目的都在于“潜在的外部利润”。

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制度变迁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避免不了“搭便车”问题,如果制度安排仅靠诱致性因素的话,一个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就满足不了需求,因此,需要国家干预以弥补制度安排供给的不足,这就是强制性制度安排。

5、制度变迁的效率

效率的一般概念是指减少浪费和尽可能好地利用资源。诺斯曾提出制度变迁的效率假说,实践证明,如果制度需求者和供给者互动这一政治过程加入到制度分析中,效率假说是成立的。效率的取得来源于制度需求者对利益的需求,而制度需求者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创建制度。对于任何一个制度变迁主体来说,按照帕累托最优标准,采用边际分析方法,制度变迁主体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就达到了效率的最优状态。对制度变迁的效率分析,成本收益比较是最主要的分析要素,要提高制度变迁的效率,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说,要降低制度变迁的过程成本和运行成本。(完)

(本文节选自《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变迁研究》,该书已于2014年6月由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篇编辑:熊宗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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