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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教授在线问答:注册制的实行会如何影响保荐人制度?

2017-10-30 金融读书会


编者语: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议案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或许是出于统筹考虑,注册制暂不适合“单兵突进”。而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2017年IPO家数达到374,大大超过2016年的227家和2015年223家,并有快速增长的趋势。有人甚至认为,这样的发行速度已经类似注册制。在此背景下,有网友提问,在实行注册制后保荐人制度会消失吗?注册制的实行又会如何影响保荐人制度?请看巴曙松教授带来的回答。敬请阅读。 

 

文/巴曙松


保荐人可以说是最为典型的投资银行家,在实行注册制之后,保荐人制度预计不会消失,但是其功能会出现巨大的变化。



保荐人制度发端于英国,发展于中国香港等市场,在中国内地得到广泛的应用,虽然通常界定保荐人的职责为调查职责、核查职责、主持编制招股说明书职责、推荐职责、披露职责、持续督导职责、担保责任等,但是,实际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与监管制度下,保荐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差异相当大。



具体来说,在资本市场上,保荐人制度是服务于特定的发行上市制度的,如果实施的是审批制,那么,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其实就是为了通过审批,争取审批人的认可,因此,此时保荐人的主要价值实际上是熟练掌握各种监管要求,积极与审批者沟通,起草招股书等等。


如果实施了注册制,审批的色彩淡化,保荐人的注册职责就将全面转向面对市场,面对投资者,并以其专业知识为拟上市公司服务。



当然,无论是在审批制,还是注册制条件下,保荐人可以说是整个复杂的上市过程的统筹者和组织者,需要向拟上市公司提供上市的专业意见,帮助处理上市各项事务,同时担当拟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监管机构及各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只不过在注册制条件下,保荐人更多的工作范围将从审批制下争取得到审批人的批准,转为把握市场动态,为客户准确定价,并利用自身的销售网络组织承销,而这些功能在审批制下多数是不需要的,例如,审批制下,新股通常面临供不应求的局面,价格水平基本上由监管者设定,因此对于保荐人来说最为核心的定价能力和销售能力,在审批制下实际上并不需要。(完)

 

文章来源:“悟空问答”2017年5月1日(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本篇编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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