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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教授在线问答:如何判断一家融资租赁企业的实力?

2018-01-20 金融读书会


编者语: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2016年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为试点企业(原则上一省一家),准入门槛大大提高,注册资本金(实收)要达到1.7亿元人民币以上,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可以享受差额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业务具有便利和可操作性。外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简单,资本金要求较少,对外商实际股东审查吗,近年有趋严趋势,等但整体而言设立门槛不高,市场上企业数量较多,但稂莠不齐。这类企业要实力差距较大,重点应该从其市场表现、专业方向、业务规模、管理团队等角度评价其实力。 

 

回答人/巴曙松

中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在1980年前后就起步了,自2007年起,行业规模开始呈几何级数增长。截至2016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7120家。

 

1、“两类三种”机构与监管分割

 

当前国内的融资租赁机构,基于审批和监管机构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三种机构”,虽然业务实质相近,但受到不同的监管规则管辖,有松有紧,因监管分割便产生了监管套利问题。

 

第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设立,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机构的方式接受监管,监管规则较为严格。截止2017年底全国已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66家,总注册资本1933.31亿元,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46家,占69.7%。2018年1月16日,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IPO首发申请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首家即将登陆A股的金融租赁公司。

 

第二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定性为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又进一步分为内资和外资两种,其中,内资试点类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设立,监管相对宽松;外商投资类融资租赁公司则根据注册资本大小分别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监管最为宽松。

 

2、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管制性,享有政策红利。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二)-(七)是商务部批准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均不具备的,也是其独特的优势。

 

内资融资公司与外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比较

 

注册资本

 

内资融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最低17000万元;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

 

(2)审批部门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

 

3、政策依据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试点融资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差额纳税给予便利.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条件2或条件3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1.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2.取得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商务部授权;

 

3.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是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准的,2016年5月1日-2016年7月31日前,实收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其中一项达到1.7亿元即可享受即增即退优惠政策;2016年8月1日起,实收资本必须达到1.7亿元;

 

4.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结论: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主发起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业务范围具有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易于享受政策红利,这类企业数量少,实力相对雄厚;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2016年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为试点企业(原则上一省一家),准入门槛大大提高,注册资本金(实收)要达到1.7亿元人民币以上,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可以享受差额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优惠政策,对开展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业务具有便利和可操作性。

 

外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简单,资本金要求较少,对外商实际股东审查吗,近年有趋严趋势,等但整体而言设立门槛不高,市场上企业数量较多,但稂莠不齐。这类企业要实力差距较大,重点应该从其市场表现、专业方向、业务规模、管理团队等角度评价其实力。(完)


文章来源:悟空问答2018年1月17日(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作为一位研究人员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意见和看法)

本篇编辑:牛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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