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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荣:为什么在民国时期持有枪支是合法的

冯学荣 读书人冯学荣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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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时期,我们的国民,大量持枪,据统计,在1920年代末,广东仅番禺一县,就有民枪十八万支以上,看清楚了:不是十八支,而是十八万支。

 

事实上,民国不禁枪这件事,我们现在看起来尽管是不敢想象,但是,任何历史事物,都有它当时存在的合理性。民国时期国民的持枪自由,这件事其实也不能例外,它自有它存在的历史渊源,以及它发展的逻辑。

 

这件事的渊源,说起来也并不复杂,问题要从古代中国的“保甲制度”说起。

 

什么叫做“保甲制度”?所谓“保甲制度”,是这么回事:古代中国的皇朝政府,基本上都是小政府。古代中国的传统政府,其行政只到县一级,也就是说: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是县衙,也就是县政府。县衙之下呢?没有了,没有乡政府,也没有镇政府,也没有什么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之类的。

 

那么,县以下是怎么回事?就是无政府状态吗?无法无天了吗?其实也不是。

 

当时县以下实行的,是一种半官方的治安管理制度,叫做“保甲制度”,由乡绅将村民组织起来,以若干户为一“保”,若干户为一“甲”,并推选村里的贤能之士,充当“保长”、“甲长”。

 


为什么要这样组织起来呢?其中一个主要的动机,就是为了治安。

 

山高皇帝远,县衙门离地方农村,往往就是上百里地,倘若土匪来村里杀人放火,村民派人到县衙报案,人还没跑到县衙,村里的人早被杀光了。

 

怎么办?老百姓只能组织自卫。

 

古代中国政府是穷政府、小政府、弱政府,基层人民自己组织起来自卫,这样一来,老百姓有了武器,政府也省了钱,老百姓和政府,就达成了双赢。 

 

正因为中国历代以来有“保甲制度”和乡村自卫的传统,所以中国的民间武力历来都是合法存在的,这其实也是中华武术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土壤。

 

所谓的“团练”,也就因此而生。

 

什么叫做“团练”?所谓“团练”,就是基层人民的自卫武装。它不是政府的武装,而是人民自己的武装,在古代中国,“团练”在整个中国大地,到处开花,乡绅老百姓自己组织起来,操练兵器,练习搏击,为什么?为了防止盗匪到村里杀人放火抢劫。县太爷鞭长莫及,广大乡村治安主要靠自卫。

 

“团练”这种民间武装在当时非常厉害,厉害到了什么地步呢?我举个例子。在明代的历史上,有一个很出名的人:闯王李自成。这闯王李自成是怎么死的呢?他不是被明军杀死的,也不是被满清鞑子杀死的,李自成其实是被团练杀死的。

 

怎么回事呢?当年当天,李自成带了一些残兵败将,溃逃到湖北九宫山地区的一个农村,这当地村里的“团练”一看:不妙,来了一伙操陕西口音的大汉,个个都持着明晃晃的大刀,这些是什么人?还用问?是土匪!

 

于是,团练的壮士们一哄而上,那闯王李自成尽管是久经沙场,但毕竟是虎落平阳、寡不敌众,就在田间,李自成被湖北的团练活活打死,横尸郊野。

 


还有一个例子。

 

在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广州三元里村民的抗英事件,其实也是靠当地以及周边乡村的团练,敲锣打鼓,四面八方都来支援,声势才变得浩大起来,并直接给广州官府和英国洋兵施加了足够的压力,才使洋兵不敢前来报复,以息事宁人告终。

 

“团练”还有一次十分威风的历史,那就是和太平天国打仗的历史了。闹太平天国的时候,那八旗兵不能打仗,绿营也拼不过“长毛”,怎么办?湖南人曾国藩就以“团练”这种民间自卫武装为基础,拉起了一支闻名中外的团练部队:湘军,并最终就是靠的这一支团练武装,剿灭了太平天国。

 

湘军从本质上,就是团练。

 

所以,在平定太平天国之后,清政府就更是放任团练在民间发展,晚清政府并不热衷于消灭民间的武装,很多时候甚至是鼓励民间武装,因为这样一来,不但清政府节省了庞大的警察财政支出,而且实现村村自卫,土匪无法发展壮大,皇帝的政权就少了一份来自于绿林草莽的威胁,何乐而不为?

 

正是因为中国有这种民间自卫的传统,所以,民间有组织的自卫武装,政府向来都是允许的。

 


清末民初知名的两广政治巨头龙济光,曾经说过以下的一段话:

 

“粤省地方, 素称多盗,人民为自卫计,往购置枪炮,以备不虞,时势使然,向未禁止。”

 

龙济光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翻译成现代中文,是这个意思:

 

“咱们广东、广西这块地方啊,从来是出了名的土匪多,人民老百姓为了自卫,往往自己配置枪支弹药,以防万一,这是社会环境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我们政府从来都是不禁止的。”

 

龙济光这段话,在旧时代的官场里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当年当官的人,大多数都是这样想的:人民配备枪支自卫,不但对政府无害,而且是减轻了政府的治安工作负担,所以,清末,民国,都不禁枪。

 

不但龙济光这样想,连民主革命先驱孙中山,也是这样想的。

 

孙中山在生前,曾经发表过一篇演讲,叫做《在广州农民联欢会的演说》,在这篇演讲里,孙中山是公然鼓励农民持枪自卫。

 

孙中山这篇演讲的原话是这样的,摘录如下:

 

“(你们农民)如果要以后不被人欺负,便要从今日起结成团体,挑选各家的壮丁来练农民自卫军。你们能够这样进行,政府还可以从中帮助,用极低的价卖枪给你们。你们有了枪,练成了很好的农民自卫军,便是中国第一等的主人翁,讲很有力的话。”

 

孙中山的演讲是白话文,我就不翻译了,大家都看得懂。孙中山这是在鼓励广州的农民编练自己的自卫武装,并鼓励农民武装向政府购买枪支。

 

辛亥革命之所以能成功,实际上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民军的力量,才得以对清政府形成巨大的压力,孙中山在辛亥革命以前乃至期间,一直在培植各地的民军力量,从某种程度而言,是民间武装成就了孙中山,所以孙中山对人民持枪自卫这件事,不但不反感,而且往往是鼓励。所以当年广东的民团、乡团购买枪支弹药,广东政府一般都是许可的。

 

读到这里,我想有的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孙中山允许民间持枪,难道孙中山就不担心民间武力壮大了之后,会凭借手中的枪支、颠覆民国吗?

 

问得好。是的,讲到这里,我们有必要对以下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1. 失控的政治武装集团;

 

2. 可控的民间自卫力量。

 

什么叫做“失控的政治武装集团”?李自成的部队就是,它不以自卫为目的,而是以颠覆明朝为目的。而“可控的民间自卫力量”则指的是各乡各村的团练武装,这些团练都是自卫武装,它们无意颠覆国家的现存秩序。

 

一个村一个村的团练,基本上都是几十到一百人的规模,而且其组织的宗旨是十分明确的:自卫防匪。这种武力并不以颠覆皇权为目的,也不具备颠覆皇权的能力,所以,无论清政府、孙中山、龙济光,蒋介石,都是允许的,因为这些零散武装,都在政府的控制力之内,属于可控的武装。

 

用俗话来说就是:随你怎么闹,你也跳不出我的五指山。

 

而那种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动机叵测的、甚至有国外势力做后盾的武装,孙中山也是不允许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发生在1924年的广州“商团叛乱”事件,当年的广州商团,其武装力量十分庞大,而且在孙中山的眼中,广州商团有“英国势力”背景、有颠覆广州国民政府的危险性,所以,广州国民政府毫不犹豫地对广州商团进行了武力取缔。

 


孙中山死后,蒋介石对“国民持枪自卫”这件事,也并没有什么新鲜的创见,他沿袭了清末民初以来的传统,继续容许“团练”在民间的存在,继续允许基层老百姓持枪。

 

事实上,蒋介石不但是继续容许民间自卫枪支的存在,而且蒋介石其实是借鉴了曾国藩的经验,大规模地利用了当时的民间武装帮他剿(马赛克)。在当时,国民政府在湘赣等地区,以乡村“团练”为基础、成立了大量的“剿(马赛克)民团”,这些“民团”接受了国民政府的委任、充当了国民党军队的马前卒。 

 

民团与(马赛克)斗争的具体细节,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国民党于1927年在南京成立中央政府之后,其有效行政区域,不断扩张,在其行政所及之处,国民政府对“人民持枪”这件事,实行了“执照”政策:人民可以持枪,但是必须事先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持枪执照”。

 

这些事情,我们今天看起来是匪夷所思,但是我们看历史问题,一定要用历史的眼光,国民政府时期,在当时的世界上,“凭证持枪”是一个国际惯例,美国、英国、法国……很多国家都是这么干的,所以当时的国民政府认为:允许人民持枪自卫,这件事无论是从中国历史的纵向考察,还是从国际惯例的横向观察,国民政府都不认为有什么不妥,所以,国民政府不禁枪。

 

讲到这里,我想许多读者应该开始能理解当时的国民政府不禁枪的理由了,因为首先从中国历史来看,当时的中国一直不禁枪;其次从当时的国际惯例来看,那些帝国主义列强,基本上也不禁枪。所以,国民政府当时也认为没有禁枪的必要。国民政府所要做的,只是对人民持枪这件事,做好执照管理就是了。

 

而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国民政府是一个弱政府,行政也基本不下县,它如果实施禁枪政策的话,政策推广的难度很大,首先你要把全中国的枪支统统收缴起来,这笔行政费用,首先就大得惊人,要知道,国民政府从1927年南京建政,一直到1949年败退台湾,有一个问题始终无法解决,那就是财政问题,政府穷,没有钱,什么事都干不成。

 

再者,当时持枪的人,大多数是地主、乡绅、官吏、富商,全面禁枪,就意味着和全中国的地主、乡绅、官吏、富商为敌,国民党作为一个“资产阶级政党”,显然也是做不到的。

 

实事求是地讲: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国民政府不禁枪,是有它的道理的。当然,几十年之后,许多西方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枪支政策、并先后在不同的程度上,实施了枪支管制,现在的台湾,参考当今世界各国的惯例,也修正了自己的枪支管理法律、实施了枪支管制,这是后话,但是我们谈历史,就要站在历史当时的具体语境中去,才不至于得出“刻舟求剑”的结论。

 

1946年,抗战胜利不久,国民政府出台了一部《自卫枪枝管理条例》,在这部法律当中,国民政府规定了人民可以持有的自卫枪支的种类,仅限于以下几种:步枪、马枪、手枪、土枪、猎枪。

 

我们来看看1946年这部《自卫枪枝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卫枪枝如左:

 

一. 新式枪类:各式步枪、马枪、手枪等属之。

 

二. 旧式枪类:土造各式枪铳等属之。

 

前项枪类包括弹药及新式猎枪。

 

令人惊讶的是,依照1946年《自卫枪枝管理条例》,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也可以持枪,具体规定如下:

 

“在华外人携有自卫枪枝时,应备具申请书,连同照费、相片,送由附近各该国使馆或领事馆签证具保,转送当地查验官署审查给照。如系各国驻华外交使节人员请领枪照时,应送由外交部转首都警察厅办理。”

 

连外国人,都有权在中华民国持枪,近代史的真相,就是这样的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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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荣,70年代生人,现居香港,知名作家,读史人,著有《日本为什么侵华》、《亲历北洋》、《不忍面对的真相》、《隐动力》等,是“别等”效率手册的忠实践行者与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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