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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发布重要通告,玉田人千万别再干这事了,否则......

2017-09-30 玉田生活网

又到一年秋收季

秸秆禁烧宣传再次深入人心

但不乏有个别人为了一时便利“顶风”点火

所以请这些人仔细看看这个政府公告吧

▼▼▼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t0556oim44m&width=500&height=375&auto=0

玉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通告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列》和省人大《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秸秆、垃圾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含落叶、枯草等)。全县各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疏堵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推广机械化低茬收割、粉碎还田,深松深耕等耕作技术,从根本上防止露天焚烧秸秆问题。

三、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行为,由县环保局和公安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500——2000元罚款。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和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没有找到当事人的,依法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以500——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环保局(6184597),县公安局(6163381转环安大队)

特此通告。

玉田县人民政府

虽然焚烧秸秆、垃圾的情况时有发生

但最终都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

近日,县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王某胜、梁某海、孙某国、李某梅、杨某生、时某武、王某平、孟某权、王某珍、孙某来、薛某国十一人露天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处。

虹桥镇定府村村民王某胜、窝洛沽镇贾言庄村村民梁某海、石臼窝镇石臼窝村村民孙某国、李某梅、杨某生,杨家板桥镇时家定府村村民时某武,杨家板桥镇于家桥村村民王某平,窝洛沽镇刘钦庄村村民孟某权、王某珍,窝洛沽镇孟二庄村孙某来,郭家屯镇麦坡村村民薛某国使用明火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环境。

玉田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唐山市秸秆垃圾禁烧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胜、梁某海、孙某国、李某梅、杨某生、时某武、王某平、孟某权、王某珍、孙某来、薛某国十一人分别处以500到2000元罚款。

小编说:再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要引以为戒,认清当前严峻形势,提高法律知识,增强防火意识,根除侥幸心理,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严禁焚烧秸秆!

综合:玉田县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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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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