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法官在线 | 旅游遇到坑,我找谁算账?

2017-01-22 黄白 上海一中法院 上海一中法院

忙碌了一年

在欣法官的指引下

提成落袋了,年终奖拿好了

年休假也争取到了

趁着春节,我要了!

欧嗨呀欧嗨呀欧嘿依 

ヽ(○´∀`)ノ♪ 我要去云南

欧嗨呀欧嗨呀欧嘿依

ヽ(´▽`)ノ♫ 我要报个团 

别急,

让欣法官送上旅游中的法律小贴士,

助你玩得舒心,玩得安心。

法官,春节长假就要来了,我计划着出门旅游。如果我和旅行社签了合同,是不是一旦出啥问题,我都可以找旅行社算账?

你说的不全对,具体要看你和旅行社签的是不是包价旅游合同。 

什么叫做包价旅游合同呢?

包价旅游合同就是指旅行社提供吃、玩、住、行等一揽子服务,你将总价一次性付给旅行社,这个旅行社就叫做组团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如果组团社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向你承担相应责任。还有另一种情况,你委托旅行社代订旅游中的部分项目,比如代订机票、门票、房间等。这时旅行社只收取代办费用,也只有在办理受托事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如果我报的是“自由行”项目呢?

常见的“自由行”旅游产品,旅行社设计好路线,将“机票加酒店”服务打包销售给消费者,根据我国的《旅游法》,这也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围。

可是我看到有的“自由行”项目,旅行社以某个总价提供住宿、机票、接送等多项服务,但合同却冠名“单项委托代理合同”,这怎么理解呢?

这就要看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果旅行社收取的费用对应了一系列服务,而没有逐项计费,这符合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当然,旅游者要事先留意,保留旅行社开具的发票或出团通知等,这些都是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依据,是游客维权的保障。

法官,可不可以这么理解,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我向组团社购买了旅游服务,那么就由组团社来对我负责?

你说的没错。现实中有些服务不到位并不是组团社直接造成的。比如发生包机航班延误,比如宾馆住宿变更,又如地接社没按行程单来安排游览项目。此时旅游者要追究违约责任的话,还是应当找组团社,因为组团社才是合同的相对方。而相应的航空公司、宾馆、地接社等,属于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组团社如果因为他们的过错向旅游者承担了责任,可以向他们追偿。不过也有个例外,那就是由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公共交通的经营方来担责。

哎呀,经你这么一说,感觉旅游路上有好多坑啊。这么说来如果景区的安保没做好,导致我在景区受伤了,我也只能找组团社了?

你提到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除了可以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外,还可以考虑追究景区的侵权责任。

原来还有侵权和违约的区别?

对的,这种情况下,不仅仅是服务不到位、合同没履行的问题,而且是你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我们每个人在旅途中也要注意安全,做到自我保护,因为自己疏忽大意而遭受的伤害,自己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嗯,我知道了。今天听欣法官讲了那么多,我得好好消化一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欣法官

春节假期来临,我们将推出一系列旅行相关的法律小知识。若有相关问题,大家可以留言,我们将在之后安排详解。

今天的欣法官为大家详解了如何应对旅行“坑”,下期将分享旅游合同解除的问题,敬请关注!


周欣法官工作室

特约作者:黄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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