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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法官在线 | 谁来做公房的户主?

2017-03-11 丁杏文 上海一中法院

公房承租问题多

姐妹都想当户主

有了纷争欲起诉

欣法官提醒:

户主资格需协商

否则公房部门定

法院无权来指定

法官,宝宝最近心里苦啊。你可要帮帮我。

慢慢说,什么事情?

是这样的,我们家是公租房,我、我姐和我妈一起住,户口都在公房里,之前我妈是户主,现在我妈去世了。我跟我姐现在一直在吵谁当户主的问题……

按理说你和你姐都有户口在公房里,而且都一直住在里面,现在都可以继承成为户主的。

那凭什么公房部门指定我姐为户主,而不是我!蓝瘦香菇…

按理说,你妈去世之后,你和你姐应当先商量,确定一个户主,然后报给公房部门,他们就会根据你们报的户主进行变更,但如果你们协商不一致,他们就可以在你们中指定一人为户主。

那难道公房部门指定谁都可以?这样我的权益怎么保障啊?

那倒不是这样的,公房部门只能在有承租资格的人中进行指定,如果任意指定其他没有资格的人做户主的话,也是不行的。

可是我不同意我姐做户主,我可以去法院告她吗? 

一般来说,对户主有异议的话,法院是会受理的,不过法院只看公房部门确定的户主是不是具备成为户主的资格,如果具备的话,法院还是会支持原来指定的户主。依照你这种情况,你姐是具备户主资格的,就算你起诉到法院,也得不到支持。

不是吧,那我就没办法对户主的人选提出任何异议了,就由着公房部门指定了?我的内心简直是奔溃的…… 

那当然不是,如果公房部门指定了你和你姐之外的人当户主,而此人是不具备担任户主资格的,那么此时你告到法院,法院审查其确实不具备成为户主的资格,那么法院可判决撤销该指定行为。

那一般来说的话,哪些人可以成为户主啊?

这个在《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相关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你可以去看看。最常见的就是像你和你姐姐这种在本市有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那我们可以要法院指定户主吗?

法院可不是万能的,这是公房部门的权力,只有公房部门可以指定。法院是没有办法代替公房部门进行指定的。如果硬要法院指定,法院是不受理的。

那我现在该怎么办?求支招啊!

你还是可以去找你姐协商关于户主的事情,如果你们协商一致,还是可以去公房部门进行变更的。

哦哦,好的,真谢谢你了。


1.《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欣法官

本期欣法官为大家详解了公租房承租户名变更的相关问题,接下来将继续围绕房产相关的问题进行法律解析,敬请关注!

若有相关问题,大家可以留言,我们将在之后安排详解。

周欣法官工作室

特约作者:丁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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