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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窥世】焦杰:“生命权”与“选择权”本行不悖——由波兰意图推行全面禁止堕胎令被国会否决说起

風追司馬 2019-07-25


“生命权”与“选择权”本行不悖
由波兰意图推行全面禁止堕胎令被国会否决说起



作者简介

      焦杰,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学研究方向主要为文化史、性别史和文献学。曾在《中国史研究》、《南开学报》、《厦门大学学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四川大学学报》、《妇女研究论丛》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唐代女性与宗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唐代墓志中女性资料的整理与研究》等工作。


阅读提示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堕胎合法的国家只有56个,有限许可的国家有13个,法律禁止堕胎的国家有智利、萨尔瓦多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等。世界范围内关于堕胎的争论一直不断。反对堕胎者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受孕,称作“生命权”派。支持堕胎者认为女性应享有生育自主权,称作“选择权”派。本文作者认为,“生命权”派和“选择权”派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不过从尊重生命、人权角度出发,“选择权”更符合人性的需求。




波兰妇女身穿黑色服装街头抗议“堕胎禁令”

(来源:法新社)

波兰政府意图推行全面禁止堕胎的法令虽然在民众声势浩大的抗议声中被国会否决了,但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能不能堕胎仍然是波兰女性无法自主选择的权利。在欧洲,波兰是少数几个实行最严格堕胎法的国家之一,1993年通过的现行法律明确规定,除非是遭强暴或乱伦怀孕、怀孕会危害母体、胎儿严重畸形等,不得堕胎。根据这个法令,波兰女性合法堕胎的每年不到2000人,其他意外怀孕的女性只好选择出国去堕胎,根据女权组织观察,这个数目平均每年有10万到15万,而波兰人口总数才3800万。


堕胎之争:“生命权”or“选择权”

除了波兰女性之外,世界上还有很多女性在堕胎问题上没有选择或者选择的权利极其有限。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堕胎合法的国家只有56个,有限许可的国家有13个,法律禁止堕胎的国家有智利、萨尔瓦多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尼加拉瓜共和国、梵蒂冈城国等。在这些全面禁止堕胎的国家里,除了严重危及母体生命以外,不论因为什么原因怀孕,包括性侵、乱伦、胎儿严重畸形等等,一概不许堕胎。在这些国家里,女人的命运注定与她的子宫捆绑在一起。

反对堕胎的国家绝大多数出于宗教的原因(也有出于经济和人口发展的考虑),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教,还是佛教,原则上都是反对堕胎的。其中伊斯兰教认为40天之内的胎儿尚未生成灵魂,如果胎儿的存在伤害母体的话是可以堕胎的;基督教和佛教都认为胚胎是有生命的,堕胎便是伤害生命,便是犯罪,故而反对任何形式下的堕胎。不过在19世纪中叶以前,虽然堕胎被视为是不当的行为,但是胎动之前的堕胎还是经常发生的,比如计划外妊娠、未婚先孕、婚外孕、因强奸、乱伦而导致的怀孕等。19世纪中叶以后的美国,一批由信仰天主教的专业外科医生组成的团体开始推动限制性的堕胎立法。到1910年,除肯塔基州外,美国各州均将堕胎定为重罪,不过并不处罚堕胎的妇女,只处罚介绍堕胎、提供堕胎或无外科医生执照而为他人实施堕胎的人。绝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危及孕妇生命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这一法令在20世纪70年代初遭遇滑铁卢——罗伊案的判决。197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一判决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

继美国之后,世界各国也相继立法对堕胎做出规定,有的严格禁止堕胎,有的实行有限制性的堕胎,有的堕胎法令相对比较宽松。不管严格也罢,宽松也罢,世界范围内的关于堕胎的争论却没有停止。反对堕胎者发起了保护生命运动,他们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受孕,允许堕胎就是允许谋杀。他们被称作“生命权”派。支持堕胎者认为女性应该享有生育自主权,堕胎既是生育自主权的一部分,同时也是隐私权的一部分,法律应该像保护隐私权那样来保护妇女的堕胎权。他们被称作“选择权”派。

其实不论是从胎儿角度考虑生命权的问题,还是从孕妇角度考虑生育自主权的问题,都是从个体的基本权利出发,两者本应是并行不悖的。两派之所以针锋相对、势同水火,是因为孕妇和胎儿的利益有矛盾冲突的地方,而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不利于女性的社会结构,女性作为个体而应享有的社会权利和社会资源往往因生育而被削减,这无疑会使渴望独立与自由的女性对生育望而生畏,而那些未成年的、未婚的、独身的女性,当她们遭遇意外怀孕的时候,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很难让她们从胎儿的生命权去考虑是否继续孕育生命。


“选择权”更符合人性需求

我认为“生命权”派和“选择权”派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不过从尊重生命、尊重人权角度出发,“选择权”更符合人性的需求。首先,女性是孕育生命的母体,只有母体的自主权得到尊重,胚胎的生命权才能得到保证:其次,母子关系是最亲密的亲子关系,母体的快乐是胚胎、也是未来孩子快乐的源泉。所以即便从胚胎的生命权出发,母体的利益更应该关注,只有当母体已经做好准备愿意接受孩子的到来,反对堕胎才有意义。而实际上,选择堕胎的女性大都是意外怀孕的,包括未婚、婚外的怀孕女性,她们不应该独自承担后果,至于禁止那些因受到性侵而怀孕的女性堕胎无异于让她们替罪犯受刑。一个女人不得不孕育一个不受欢迎的生命,这对那个即将诞生的生命来说,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尊重。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在,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照顾孩子仍然主要是女性的责任,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生育的多少决定了女性参与社会程度的多少,也决定了女性享有社会权利和社会资源的多少,同时也决定了女性的生存质量。恩格斯说过: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要看这个国家对待妇女和儿童的态度。如果一个国家女性的命运至今仍受子宫支配,只能证明这个国家依然停留在野蛮时代,尽管表面上充满着现代化的气息。像波兰这样实施严格堕胎法的国家,每年大约有10万到15万的妇女偷偷到国外堕胎,这每年10万到15万的女性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便被波兰政府以捍卫生命权的名义剥夺了。那些没有钱跑到国外堕胎的妇女只好带着满腔的不情愿继续着孕育生命的过程,也许某一天会有一场意外致腹中的生命夭折!

当然,女性在是否堕胎的问题上拥有选择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毫无节制的堕胎,因为毫无节制的堕胎既是对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对女性身体的摧残,所以堕胎只是亡羊补牢的措施。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个人和社会的努力:一是普及性与生育及避孕知识,最重要的是让男性懂得尊重并关爱女性,主动地承担起避孕的责任;二是改变不利于女性的社会结构,营造良好的有利于女性生存的环境,使其不论已婚未婚,都不会因生育而被削减对社会权利和社会资源的享有。如果不能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一味强调反对堕胎,不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而会损害女性利益,迫使更多的女性不愿意生育,甚至不愿意结婚。生育是男女两性灵与肉的结合,双方都应该对生育负责,仅仅因女性拥有子宫,便将女性押到祭坛上承受一切磨难,这显然是有悖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如果认为生育是私人的事务,那么就请给女性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生育是公共事务,那么公共权力就要承担起责任。如果生育之事既是私人的也是公共的,那么个人和社会都应该承担起责任来。            


本文转载自《中国妇女报》2016年10月18日B2版

责任编辑 /祁潇潇

审核/程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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