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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参考 | 让人滴血的滴滴:除了讨伐,我们还可以这样做——

李铮 参考消息 2018-08-31


在郑州空姐遇害事件发生3个月后,滴滴顺风车再次发生命案。8月24日,浙江乐清的一名年轻女性乘坐滴滴顺风车遭司机杀害,立刻引发舆论的盛怒。公众的愤怒既针对犯罪者的残忍,也发自对该事件本应有机会避免和补救的惋惜。相对于警方在案发1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滴滴公司的种种做法和反应则难以让人接受。正如其官方致歉声明所说,该公司作为平台辜负了大家的信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滴滴出行在官方微博发布的声明


从迄今披露的信息看,滴滴至少在五个方面负有责任:


其一,郑州空姐遇害事件发生后,滴滴承诺对快车和顺风车业务开展整改,但从此次事件看,滴滴的整改只针对当时关注的用户信息泄露问题,并未改变应对此类事件的基本态度。


其二,其安全审核并未发现犯罪者所使用的伪造车牌。


其三,有用户在事发前一天曾向滴滴举报该司机意图不轨,但未得到滴滴公司的重视和反应。


其四,在受害者向亲友求助后,滴滴公司并未配合提供司机信息,从而延误了拯救时机。


其五,在与警方配合问题上滴滴公司数次推委,与其公开声明中“第一时间密切配合警方”的说辞不符。这本来是可能拯救受害者的五个机会。


恶性犯罪行为一直是最容易引发恐慌的社会事件,而滴滴作为全国最大的网络约车平台则起到了放大效应。与“互联网+”、“共享经济”相关的恶性犯罪事件带来了两个层面的恐慌。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拉近了此类事件与民众日常生活的距离,增加了民众对于社会安全的整体担忧。另一方面,观察人士从此类事件中看到了互联网平台被恶意使用的潜在可能,这种触角遍及全国的平台一旦成为犯罪分子“狩猎”的场所,那么其将产生巨大的社会安全隐患。


顺风车业务成为此类犯罪行为重灾区并非偶然。据最新消息,滴滴公司已在全国下架了顺风车业务,这种措施本来应该在3个月前实施。顺风车、快车等业务表面上是为乘客提供“低廉”的便捷服务,但实际上却给部分非法运营车辆和社会闲散人员提供了便利。这种业务虽然利于滴滴在中国乡镇地区拓展业务、增加用户群和数据获取来源,却是一项“向风险要利润”的做法。意图不轨者可利用此类业务轻易选择犯罪对象,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带入危险地点。由于受害者拥有部分线索和信息,增加了犯罪者杀人灭口的动机。


▲顺风车业务成为此类犯罪行为重灾区并非偶然。(视觉中国)


类似事件不仅在中国出现,世界各国政府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和关注都在提升。西方世界对于此类业务的监管有着两种不同的态度。美国联邦政府对共享经济相对包容开放,对与滴滴模式类似的“优步”采取差异性监管,使其区别于传统出租车行业。欧洲、亚洲一些国家则将要求其履行和出租车公司同等的法规。两者的差异也让美欧相关行业的发展出现显著差别。美国的“优步”发展的风生水起,但问题多多。据统计,过去4年内美国有103名“优步”司机被控性骚扰,有31名因性侵害和其他犯罪行为被定罪。


中国的国情显然不同于美国,中国民众既不会像美国一样对暴力犯罪“见怪不怪”,也没法携带武器。因此,中国不能完全复制美国对共享经济的宽松态度,需要将安全提升到效率之前。从技术、政策和国际经验上,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共享经济对社会安全的冲击。


第一,从监管上,我国应考虑限制一些存在潜在风险的共享经济行业。事实证明,顺风车、快车这一类降低参与者门槛、获得消费者详细信息、提供不限定交通服务的行业存在显然的安全隐患,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平台,不应给予其合法地位。兼职配送、兼职上门服务等业务也存在近似的风险,也应未雨绸缪加以严格监管。


第二,从技术上,监管部门应要求平台公司采取更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例如要求技术平台接入政府的个人信息核查系统,要求承运车辆强制安装不可关闭GPS跟踪定位系统,要求平台软件强制设有一键报警和求助系统,要求平台提供一旦行程路线与导航路线严重偏离的再次确认等。西方国家政府对于要求强制性安装相关保障措施已有先例,例如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政府要求网络约车必须加装行车记录仪。


第三,在管理上,上门和交通类的互联网服务应被视为高危行业,采取更为严格的内部管理标准。例如,政府应要求相关平台公司设立黑名单制度,限制遭到投诉较多的服务提供者继续从业;应要求平台公司制定回复紧急求助和异常情况汇报的限时处理机制,不再允许平台采取拖延策略。可借鉴欧盟针对互联网企业采取的数据安全官制度,对此类企业展开定期审查和监督,确定其是否完全履行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从此次事件看,滴滴公司的顺风车业务明显与交通部有关网约车的相关规定不符。


第四,对相关平台的责任和问题展开追究。在欧美,“优步”公司曾多次遭到用户及公益机构的集体诉讼,这些诉讼正在推动“优步”公司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而非本公司的商业利益。在中国当前法律制度,针对此类事件的共同诉讼较难开展,但政府部门的恰当介入也可起到近似的效果。一方面,应支持两次案件的受害者家属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取赔偿。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也可借鉴处理长生生物的做法,通过限制其融资、上市等手段加大相关企业的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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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闫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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