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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河南人的案子,河南法院该不该立?

2016-09-08 李狼 检察日报读者俱乐部

昨日,法制日报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郑州市民井长水起诉非著名主持人胡伟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符合起诉条件,于96日正式立案。

 


 

新闻发布后,马上引来质疑之声。


有的说,由郑州法院受理,对法院中立性形象不利。如果原告以维护全体河南人声誉为诉讼目的,由河南以外法院管辖也许更有说服力。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认为有几个逻辑上的问题。


首先,既然你承认法院中立也希望法院中立,那么为什么就认定郑州法院不中立?在案件审理结束前,我们要相信郑州法院能够居中裁判井长水诉胡伟案。法院审案依据的是法律,不是感情。郑州法院的法官也一定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公正裁判。

 

其次,外省法院可以立,为什么郑州法院不能立?难道法院立案依据的法律不一样?况且此案并非首例,此前郑州法院已经受理过深圳派出所歧视河南人案,已有司法先例。


第三,现在讲“说服力”的问题还有点远,你实际上是想说郑州法院是不是要回避的问题。深圳派出所打条幅歧视河南人经媒体报道举国皆知,原告当时曾在全国很多地方立案,没有一家法院受理,最后还是回在户籍地郑州高新区法院立案。


可以想见,歧视河南人的胡伟案在外省立案,只不过是一厢情愿。在维权问题上,法律不应该缺席,法院更不应该回避。


深圳派出所歧视河南人案,法院受理后以调解结案,被告深圳派出所进行了道歉,双方达成了和解。该案中,司法机关根据诉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此案对于利用公权力歧视河南人进行了极好的法制教育,具有标志性意义。


此案后,对于个人利用私权利在公开场合多次歧视河南人的行为如何规制,一直是司法的空白。此次,井长水诉胡伟案,正好填补了这个司法空白。

如果此案成功裁判,不管裁判结果如何,都将从司法上开启了司法机关依据诉求对个人的歧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


回到本案中,根据已经公开的材料可知,胡伟歧视河南人可谓由来已久,多次在其有数万人关注的实名微博上利用热点事件歧视河南人。
 



这次借骂马蓉歧视河南人的行为不是个例,而是故意为之。事后,胡伟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不仅没有及时公开道歉,还以微博帐号被盗为由进行敷衍。


明眼人一看即知,这是在说谎。因为这条歧视河南人的微博,与他此前的微博一样,附有个人的自拍照。

 

胡伟尽管事后删除了原微博,但客观上对所有河南人的情感和权利造成了损害事实,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胡伟极力否认歧视河南人的微博是自己所发的行为,也可以看出,他心虚、明知、故意,试图蒙混过关。


作为法律人,不应该纵容一个成年人多次借热点话题歧视河南人的做法,更不能助长狡辩行为,确实需要进行善意的法律提醒和必要的法制教育。

 

有的认为,得饶人处且饶人,别人只是随口说说,不必运用法律武器来压人。


 对此,笔者也不敢恭维。这些所谓的高风亮节,经不起推敲,不该是法律人所为。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的行使与道德无涉。依法行使权利应该得到理解,而不是和稀泥,说风凉话,毕竟胡伟经常歧视的不是你。如果是你,你也不得干。

权利只有行使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面对歧视,依法行使诉权,是每一名河南人的权利。


还有人质疑,井长水能代表特定的河南人?我明白你的意思,该问题背后实际上是质疑原告不适格。那反问一句,你认为谁可以代表河南人?给个答案先。如果给不出,就不用瞎嚷嚷,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对歧视问题的规范。


毫无疑问,作为河南人,井长水当然有资格起诉歧视河南人的案子。理论上讲,每一位河南人都有资格。


还有的质疑,井长水的起诉是不是炒作。你怎么不质疑胡伟是不是炒作?你有什么事实和证据证明井长水是炒作?为什么不可以推测,作为被害人,他因歧视受到了情感伤害,认为权利被侵犯,依法要求停止加害行为,这有何不可?你质疑井长水的动机,却对胡伟歧视行为视而不见,这算什么道理?


客观上,井长水现在是出名了。但他的出名是依法维权的结果,是推动社会进步过程中给自身带来的附加值。他的维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唤醒公众沉睡的法律意识,趁机重新审视自己的言行举止是否合法,对于推动树立法律信仰、提升司法权威大有裨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泄愤的场所。网民必须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对于歧视整体形象的行为,法律也不能坐视不管。


歧视是普遍形象,不仅仅是河南人被歧视,其他地方的人也存在被歧视。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还是依法规范、合理引导,显然后者更合理。


对歧视问题,法律人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无端质疑。合不合法,违法与否,担责与否,我们不搞道德审判,不搞经验主义,也不搞舆论审判,一切在法庭上见分晓。


惩罚不是目的,惩罚的目的在于矫治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导向。因此,把歧视纳入法治轨道进行解决,其效力显然大于道德约束。从深圳派出所歧视案就可以看出,此后公权力部门再无类似行为。
 

此次起诉胡伟,我相信不仅仅是针对胡伟个人的提醒,而是对所有经常发表歧视言行这一类人的提醒——规范自身言行,依法行使个人权利时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明白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权利是有边界的权利。此案的教育的意义大于惩治的作用。


鉴于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许多法学专家已经作了深入分析,笔者也无意过多着墨论述。

 

目前,法院已经立案,我们不妨少说多看,少去质疑,耐心等待裁判结果,让法院居中裁判。


来源:法律读图(lilifengshe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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