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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明确:员额比例可扩至40%,涨工资方案调整,法官检察官工资不低于法警……

2016-10-20 检察日报读者俱乐部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长安》杂志、微信公号“法大”等。


中央政法委主管的《长安》杂志今天刊登了孟建柱2016年7月18日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题为《坚定不移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的讲话。


孟建柱提出,两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人员普遍关注的一些重要政策尤其是职业保障政策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此,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相关职业保障政策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并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同意。


此前就有媒体报道,司法改革启动以来,法官检察官的后顾之忧没有解除——司法责任豁免制未明确设立、入额竞争面临“排座次”歧视、工资改革“只闻其声”——导致改革主体抱怨、畏难、逃避。甚至小道消息称,有的地方法院入额报名人数甚至少于员额指标。



基层员额比例可扩大至40%



孟建柱提出,要完善员额制改革政策,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检察院员额比例。

 

对大多数单位,应当坚持39%的员额比例不动摇。考虑到我国8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区、县法院检察院,可考虑把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员额比例的基数,以留住原来在一线办案的业务骨干。

 

孟建柱还提出,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些地区仍存在案件多、办案人员不够的,可考虑把员额比例提高到40%左右。

 

在员额选拔方面,孟建柱强调,必须保证入额法官检察官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这就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进行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

 

司法改革推进会召开后两个月,试点地区法院检察院员额选拔密集进行,“法大”统计发现,8月份举行了9次考试考核,9月份增加到了18次。部分主持选拔的省级司法机关表示,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考核成绩占60%。

 

孟建柱提出,对未入额法官检察官,我们要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在他们转为司法辅助人员后,原来享有的津补贴保留不变。



涨工资方案调整



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的相关政策。

 

孟建柱讲话中提出,但是,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经测算,也发现一些问题。

 

为了落实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增强改革的内生动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对工资制度改革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批准。

 

孟建柱提出,总的考虑是,除司法警察外,法院检察院内部是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其中,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这是因为,实际上,司法行政人员大多是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出身,相当一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从事的工作也是围绕办案这一中心工作展开的,从广义上讲,也是司法辅助人员。

 

除了涨工资,在此基础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现有的审判检察津贴、办案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额度,予以保留。

 

工资制度改革迟迟没有推动,在一些法院检察院带来了心理影响,尤其是司法机关内的司法警察在公安体制改革中已率先涨薪,更引起一些法官检察官群体不满。

 

孟建柱强调,在个别地区,如果改革后发现员额法官检察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司法警察的,要托到略高于司法警察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孟建柱还提出,要合理确定绩效考核奖金在工资收入中的权重,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这样,可以防止简单地按行政职务去套,造成原来工资收入高的增幅偏高、低的增幅偏低的状况。




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孟建柱强调,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非常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由省一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提出建议。这就提高了惩戒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人的认知能力、科技发展水平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


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责任。由于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因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错案的,也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让广大司法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这些政策,防止影响办案积极性。



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孟建柱指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初衷是为了减少外部不当干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推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记录通报问责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外部干预大为减少,司法环境明显改善。


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差别大。比如,新疆、西藏、内蒙古等自治区地域辽阔,辖区内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也不一样,实行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确实存在困难。各省区市推进这项改革时,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步调绝对一致。条件具备的,由省级统一管理或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缓实行。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否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市、县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变,市、县法院检察院党组仍要向同级党委定期汇报工作,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仍是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成员。市、县法院检察院要正确处理与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关系,确保党管政法的原则落到实处。市、县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更好地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上述政策,事关司法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推进,事关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其中,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批准的方案、明确的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我们要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性探索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对属于地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地方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研究解决;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深改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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