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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为什么认定猥亵而不是强奸?

2017-06-04 检察日报读者俱乐部


5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一名女教师与其班上一名男同学(事发时未满14周岁)多次发生性关系,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读者君

方圆菌,女老师与男同学发生性关系被判猥亵儿童罪,你怎么看?


方圆菌

说实话,方圆菌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是尴尬,大写的尴尬。当然,不是因为案件性质,想方圆菌也阅案无数,如何离奇的案件都见过,比如去年江西九江男子性侵果园老大爷的案件,不比这案件更惊悚?方圆菌尴尬的是,这案件一火,刑法中关于男性被强奸的法律漏洞又要被拿来批判一番了。


猥亵就是猥亵,强奸就是强奸

 

在讲“漏洞”之前,方圆菌先来讲一讲国内刑法对性侵这种行为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刑法中与性侵有关的罪名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强奸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罪比照强制猥亵、侮辱罪从重处罚。


这样一看,只有女性能被强奸,男性如果被强奸,定不了强奸罪,只能退而求其次,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制侮辱罪的犯罪对象也只能是女性)。问题便出现了,男性被“强奸”,为啥要定成“猥亵”呢?法理上,强奸是强制性交的行为(性交是男女与女性生殖器结合的行为,不包括鸡奸、手淫等),猥亵是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包括鸡奸、手淫等),说白了,应该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不能因为都与性有关,就强行转化啊。


有朋友表示,强奸比猥亵更加严重,刑法自古就有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较轻的猥亵男性都入了罪,强奸男性还能不是犯罪吗?


方圆菌认为,首先,“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我国古代的刑法原则,这个原则在国内现行刑法上是行不通的。我们现行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既然强奸男性的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定罪处刑,否则是违反刑法原则的。


然后,凭什么强奸就要比猥亵更加严重呢?强奸罪的量刑区间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至死刑,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区间为拘役至有期徒刑15年,两者量刑区间是有重合的,总有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比强奸罪判得重的时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方圆菌是不是可以说,猥亵比强奸更严重了呢?


又有朋友要说,强奸一般都伴随着猥亵行为,比如,强奸男性时,总要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官吧?总要脱下对方的裤子吧?总要抚摸、搂抱啥的吧?确实,这些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可以认定“猥亵”,以猥亵行为定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当然没有问题。


但我们来看常州这起案件,尴尬就尴尬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发布的文章中,只提及了女教师“多次与学生发生性关系”,没有找到任何发生除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的信息。试想一下,如果女教师只是与男学生性交,那还成不成立“猥亵”?如果不成立猥亵,猥亵儿童罪又从何说起?

 

不过,最高法已经着手调研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了,通过研究执行相关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准确有效贯彻实施。


读者君

方圆菌,男性被强奸没人管,该怎么办啊?

 

方圆菌

这位朋友问得好,批判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怎么办。方圆菌认为,问题主要出在刑法上,修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因为缺乏法律保护,社会应当更加注意避免强奸男性的事件发生,以及在这类事件发生之后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救济。


实际上,男性被性侵的比例并不比女性被性侵的比例低多少。根据2013年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一份犯罪报告,统计的4万多起性犯罪中,有38%是针对男性的。


正因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德国、法国、奥地利、芬兰、加拿大等国的刑法,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对象规定为一般人,并不区分性别,只是在涉及未成年人遭性侵方面有更严格的规定。俄罗斯的刑法还专门规定了针对男性的性暴力犯罪,英国也专门规定了实施鸡奸的侵犯罪和男人之间的猥亵罪。还有国家规定了利用职权性侵的罪名。


方圆菌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性自主权利是所有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女性专属的权利,所以性侵犯的对象应该规定为一般人。因女性和未成年人的弱势,法律可以规定特别条款对其加以更多的保护。此外,利用职权或优势地位性侵的,也可以考虑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法律救济方面,还应当完善性侵案件中的民事索赔制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性侵案件通常会造成被害人较大的精神冲击,例如此前台湾女作家林奕含的自杀事件,就是因为性侵导致的精神抑郁而导致的。


说到最后,方圆菌还想提醒大家,在未成年人被性侵的问题上,一定要分清是非。法国有一部拍摄于1988年的电影《功夫大师》,讲了一名将近40岁的女人与其女儿的同班男同学(不满15岁)的“爱情故事”,网络上有大量称颂这种“伟大爱情”的文章和评论。方圆菌想,常州性侵事件目前没有更多细节披露,那么如果男孩是自愿的呢?两人都出来表示“真心相爱”呢?总不能一边痛骂女教师衣冠禽兽,一边又赞美那是“伟大爱情”吧?


所以,方圆菌认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谈恋爱”,都是值得警惕的,尤其是一些借助身份优势的“恋爱”。法律一定要构建相当完善的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制约成年人,让林奕含的悲剧不至于一再重演。


来源丨方圆

编辑丨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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