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模特被当作性奴在"暗网"拍卖!绑匪涉嫌几宗罪?

2017-08-08 赵鹏 张洋 检察日报读者俱乐部

如果你是个模特,面对去米兰拍摄大片的机会,你能拒绝吗?如果不能,那么你可能被作为性奴在网上拍卖……就在上个月,英国一位名叫Chloe的女模特就不幸遭此横祸。



Chloe高高兴兴地到了米兰后,被几个陌生人制服并强行注射了导致四肢无力的药水。之后又被运到意大利都灵省的Lemie。(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在这里,她被拘禁了整整六天。不过,绑匪的目的并不是勒索财物,而是把她当作性奴卖出去。Chloe被绑匪拍摄了全裸照片,绑匪把照片被放到“暗网(Dark Website)”上明码标价,起拍价15万美元。


在我们通常的生活逻辑之下,等待这名模特的将会是难以想象的悲惨生活。但事情在这时候发生了转机:当绑匪得知Chloe是一名2岁孩子的母亲时,他居然改变了贩卖计划,原因是“职业规定”的要求——他们不卖母亲。(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不过绑匪也不会白白放了Chloe,他们转而向被害人经纪公司索要30万欧元。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绑匪亲自把Chloe送到了约定地点。结果还没拿到钱就被事先得到报警的警方逮了个正着……



绑匪Danile Zawada承认了上述罪行,还承认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此外,警方怀疑案件背后有一个巨大的犯罪集团,但关于“暗网”及其背后的神秘组织,新闻中并无更多描述。


在接下来的审判中,我猜测绑匪会被检方指控至少10个以上罪名,因为这起案件存在太多涉嫌犯罪的信息点:欺骗、注射药物、囚禁、暴力、发生性关系、拍裸照、出售性奴、索要钱款等,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制度几乎不考虑罪数竞合问题。(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即使是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下,绑匪的这一系列行为也会涉及好几个罪名,检察官会分别考虑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最终选择处断的罪名与罪数。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又费脑力的过程。下面我们站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背景下,分析一下绑匪的罪名、罪数、量刑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


一、绑匪触犯的所有罪名


按照时间脉络梳理,不考虑整体目的的情况下,绑匪在本案中的一系列行为涉嫌多个罪名:


1

故意伤害罪

嫌犯向被害人身体注射的导致四肢无力的药水,警方虽然没有透露具体成分,不过据我们分析,应该就是全麻手术所使用的肌肉松弛剂而已。这种药物注射进人体后立即导致肌肉不能工作——哪怕是喉咙和舌头也不能,所以Chloe不仅不能动,也不能喊,甚至眼皮都睁不开,就像是死了一样。


肌肉松弛剂的使用是有高度危险的,因为它很有可能导致呼吸衰竭,进而出现大脑缺氧,甚至死亡的结果。这也是全麻手术失败的其中一个重要情形。在手术中要有专业的麻醉医师全程监控病人情况,像绑匪这样随意把注射了药物的被害人放进车后备箱,危险可想而知。(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因此,如果被害人因被注射药物而导致轻伤、重伤(如因大脑缺氧造成脑组织损害)甚至死亡,那么嫌犯向被害人注射药物的行为单独就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包括致人死亡的情况)的犯罪构成要件。


可能有些人认为没必要论述这个罪名,因为嫌犯的目的显然不是伤害被害人,而是出卖被害人。我解释一点:罪名判断最好切分细致一些,因为一旦案件出现证据问题,有“兜底”罪名非常必要。比如本案中,如果因警方取证(如辛普森案那样很多证据被排除)或者证据变化(如证人受到威胁而改变证词)等原因,导致证明后续犯罪行为的证据均不足,则此时如果嫌犯向被害人注射行为已经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则完全可以依该罪定罪论处。


当然从本案报道的情况看,被害人似乎并没有因被注射药物而导致轻伤以上损害。在没有出现具体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嫌犯向被害人注射药物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2

非法拘禁罪

嫌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6天,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需要在拘禁时间上达到何种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以24小时为标准,除非在拘禁过程中,嫌疑人对被害人有殴打等其他非法行为。


不过6天,不论有没有殴打,非法拘禁罪肯定是构成了。


3

强制侮辱妇女罪

嫌犯将被害人捆绑后又拍摄其裸照的行为,侵害妇女的性羞耻心,身体自由权及隐私权、名誉权,属于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强制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4

拐卖妇女罪

嫌犯将被害人在“暗网”上出售的行为,属于“出卖妇女”的行为,单纯的出卖行为已经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5

绑架罪 

嫌犯放弃出售,但并未释放被害人,而是向其经纪公司索要钱款的行为,属于绑架人质勒索勒索财物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6

强奸罪 

嫌犯在拘禁被害人过程中,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嫌犯应被认定的罪名


在嫌犯的一系列行为分别独立的可以构成上述罪名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处断的罪名。我们的思路如下:(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1

非法拘禁罪被拐卖妇女罪包容

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属于包容竞合的关系,即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包容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体现为《刑法》关于该罪的罪状表述:“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绑架”的客观表现就完全可以包容“非法拘禁”行为。


因此,当嫌犯非法拘禁被害人的人目的是为了出卖的时候,非法拘禁罪不再单独评价,而是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


2

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强奸罪吸收

强制侮辱妇女行为与强奸行为存在时间上的紧密联系时,前罪可以被后罪吸收。因为作为更重的强奸罪而言,其所保护的法益——性自主权——可以将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所吸收。


因此,嫌犯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不再单独评价,但可以作为其强奸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罪应并罚

嫌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后又放弃出卖转而勒索赎金,其前半部分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后半部分行为构成绑架罪。但由于其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存在,无论是先前的贩卖行为还是之后的勒索行为也都是基于该同一的拘禁状态,这就必然涉及罪数形态及是否存在转化的问题。我们认为,本案中的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之间不存在竞合、牵连、吸收关系,应当并罚。


首先,嫌犯在放弃出卖意图时,其拐卖妇女罪已经成立。此时虽放弃继续出卖,但并未因此释放被害人,而是继续对其进行拘禁以勒索赎金。因此其此后对被害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可以单独作为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之一,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其次,试想嫌犯在决定放弃售卖被害人之后直接将其释放,但转而后悔,又将被害人抓回,继续向经纪公司索要钱财,那么此时认定嫌犯构成两罪应当无异议。然而在本案中,非法拘禁的状态是否中断对案件实质上并无影响,前后行为都在各自的主客观上实现了统一,应认定为构成单独的两罪。


4

强奸罪与拐卖、绑架二罪的关系

在讨论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绑架二罪的关系时,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因为报道信息并没有具体告知我们强奸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是在嫌犯为拐卖而拘禁被害人期间还是为索财而拘禁被害人的期间。而在这两个不同时间段实施强奸行为,对强奸罪能否单独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强奸行为发生在嫌犯意图售卖被害人而拘禁就其的阶段,应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因为我国《刑法》已将强奸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此时强奸罪被拐卖妇女罪吸收,不再单独评价。(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如果强奸行为发生在嫌犯向经纪公司勒索钱款阶段,则应单独构成强奸罪,并与上述两罪并罚。因为绑架过程中强奸被害人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无法被绑架罪包容,故而应当单独评价。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强奸行为发生在上述哪一个阶段,影响的应当只是嫌犯应当被认定的罪名,而非刑期。因为其所实施的行为是相同的,只是因为刑法立法技术问题导致可能出现不同的罪名认定结果,法官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综上所述,应当视不同情况对嫌犯以拐卖妇女罪、绑架罪、强奸罪或者拐卖妇女罪、绑架罪提起公诉。


四、本案存在的量刑情节


刑期是多数人在听到案件类新闻后比较关心的法律问题。但在讨论具体量刑之前,有必要先厘清本案存在的各种影响量刑的因素,即量刑情节。


1

三罪均已既遂

犯罪形态是重要的量刑情节,本案中嫌犯所犯之拐卖妇女罪、绑架罪和强奸罪均已既遂。其中强奸罪的状态不用讨论,其余两罪中,嫌犯的最终目的均未达到,但不影响犯罪既遂。


首先,拐卖妇女罪既遂的标准是对被害人身体实现了控制。本案嫌犯基于贩卖的目的,将被害人拐骗、注射并非法拘禁,其行为已经成立拐卖妇女罪,并既遂。虽然此后放弃了出卖的目的,但由于犯罪已经既遂,故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第二,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同样是对被害人身体实现了控制。本案嫌犯继续继续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勒索赎金的行为,已经满足上述标准,绑架罪已经既遂。此后虽然因警方逮捕而未能得到赎金,但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2

释放人质不属于绑架情节较轻

我国《刑法》中的绑架罪是重罪,一般情节的起步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修八”中又规定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内容。只是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界定“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况。那么,本案嫌犯释放被害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


我们认为,本案嫌犯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虽然绑架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把握时应当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比如对于绑架后立即幡然悔悟、释放人质,没有造成被害人身心伤害的,或者出于正当理由得不到满足而绑架人质,没有造成其身心伤害的,可以认定为绑架“情节较轻”。但本案嫌犯在整个非法拘禁过程中给被害人的身心都造成了巨大的创伤,而且嫌疑人向经纪公司要价30万欧元,并给被害人一封警告信,列明了被害人在获取自由后需要遵守的“约定”,若违反会将其“彻底除掉”。我们很难认为他属于绑架“情节较轻”。(方圆公众号ID:fangyuanmagazine)


机遇让人心动,但危险也可能并存。米兰再好也不能独行。希望这位模特能够吸取教训,在梦想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希望大家能时刻保持警惕,切莫被乱花迷了双眼。


转载须知请发邮件至157041635@qq.com或联系微信ly157041635获取授权,转载时须在文首醒目位置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方圆(ID:fangyuanmagazine )”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方圆

文丨赵鹏 张洋

编辑张雪卉

联系邮箱│jcrb2014@qq.com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