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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记者“六问”南京猥亵女童案

2017-08-16 魏春华 孙风娟 检察日报读者俱乐部


公众关注的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件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南京铁路警方于上午11时许发布微博称:嫌疑人段某某(男,18岁)已于8月14日在河南滑县被抓获,并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行的两名成年人为段某某父母,目前,警方正依法对段某某父母进行调查处理,女童为段某某父母的养女。



消息一出,立即引来网友大讨论,这个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吗?会不会因为侵害人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而导致从轻甚至免除刑罚……带着网友的疑问,检察日报记者连线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未检部检察官刘超颖、检察官助理庞振寰。多年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这个案件,他们从法律角度是怎样看待的呢?


检察日报记者

“猥亵儿童”属于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


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应当从重处罚。该案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将手伸进被害人的衣服内抚摸其胸部,而胸部属于性象征意义的隐私部位。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行为。该案发生在公共场所,人流量大,影响恶劣,说明嫌疑人主观恶意很深,对这种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

刘超颖


检察日报记者

该案是否会因为兄妹关系而对嫌疑人减轻处罚?


不会。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亲情关系”可以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过亲生父母强奸或猥亵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予以从严惩处。

刘超颖


检察日报记者


涉案女童被侵害的照片在网上流传,让人担心未成年人隐私如何保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被害人的隐私应该予以保护。对于该类案件,应该慎重宣传,对被害人的图片应进行特殊处理,避免暴露被害人的真实身份,造成二次伤害,对被害人来说,这可能是更大的伤害。

刘超颖


检察日报记者

根据目前的案情描述,在现场的两位监护人没有制止猥亵行为,从法律角度讲,他们负有什么样的责任?


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我国民法总则第34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庞振寰


检察日报记者

警方爆出女童系收养的消息后,收养也成为网友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此案一些情况还在调查中,我们暂不对该案发表评论,仅从法律上来讲,养父母如果未能履行监护人职责,有什么救济举措?


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收养条件。目前,社会上的一些童养媳、抱养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可根据我国收养法解除收养关系或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庞振寰


检察日报记者

保护女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两位检察官有什么建议?


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个是很重要的。应该告诉未成年人,哪些行为是对他们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该怎么办,要敢于说不,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之前我们办理过一起公交车上的猥亵案件,未成年人面对侵犯不敢出声、不敢反抗,下公交车后才告诉了同行的姐姐,姐姐反应很快,立即上车找到嫌疑人并报案,这才案发。同时,也要加大对公民的普法宣传,一些人没有意识到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摸一下大腿或者胸部等隐私部位可能涉嫌犯罪,因而肆无忌惮。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和打击力度。

刘超颖


南京猥亵女童案再次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引热,正如检察官所说“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很重要的”,推荐您将这个视频转给周围的孩子——《我们的身体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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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本报记者魏春华  见习记者孙风娟

视频 | 武汉洪山检察

编辑丨孙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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