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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小偷冲KPI方法大全!建议都看看

2017-12-24 陈清扬 检察日报读者俱乐部

年底了,小偷也开始冲年终绩效了。新的一年,小偷们还是原来的手法,还是原来的技术。有时候,还真不能怪小偷太贪心,只能怪你太大意。年底了,该长点心呐,亲们。



小偷冲KPI方法大全


看着那长长的镊子,小编真是由衷佩服他们的“敬业”精神,如果你在以下场合,可要注意了:


排队买票:拿取钱包时,请将钱包置于视线所及处。



等待候车:车站等人口密集地,切勿光顾睡觉,对携带行李不管不顾。



安检:安检时,最好看到自己的行李已过机再进入安检门。



上下车时,包包应置于身体前侧!!!



扶手电梯跟随



医院缴费:任何地方的缴费处,都应提防突然靠近的可疑人员。



景区



掀门帘:衣服穿得厚时,财物应贴身放。



当然了,小偷的“工作”也不一定完全按照时间和地点来,有时候下班了,看到这个男生的手机随手放在外衣口袋里,那个美女的包包没拉拉链,这个妈妈光顾着照顾孩子去了,他们都会捡个漏。




还有人用多年的血泪经验总结出了小偷在公交车上易“光顾”的座位:




俗话说: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如果你的住处门口,忽然多了以下这些符号,那你可要多加小心了。话说小编如果看到这样的标记,一般是在周围邻居门口也画上一样的标记(开个玩笑)。




怎么对付小偷?


小偷虽然无处不在,但也无需过于害怕,因为靠“偷”来谋生的,其实胆子都不太大,他们惯用的手段只不过是虚张声势,真有拔刀相向的胆量,早就改行去抢劫了。


发现被偷的第一反应该怎样?

很多人在感到被偷之后第一反应是去抓对方的手腕,其实这个处理方法很容易引起对方的攻击,正确做法是先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同时牵制住小偷。这时一定不要顾及形象而要大声喊,西城大妈、朝阳群众一定会帮你的。


警惕那些容易招小偷的生活习惯。平时要养成财物装在上衣内侧兜里的习惯,放在外侧兜里的手机、钱包,是你的,也是你女朋友的,但最终都是小偷的。可能有些大哥说了,出门不夹包儿,我的大金链子和貂皮大衣是要寂寞的,其实真不要搞那些虚头巴脑的东西,大金链子小挎包,这可是抢夺和盗窃犯罪分子的最爱。有个公安的师兄告诉小编,苹果手机的白色耳机,也很容易被小偷盯上,当你听完歌把手机放回兜里的那一刻,小偷很可能同时就顺走了。


及时止损。在这里还要附送一个止损小技巧,如果逛街时候发现钱包被偷了,仔细回想最有可能失窃的地点,在附近如垃圾桶、阴暗角落等地点搜寻,有很大几率可以找到你丢失的卡片证件,因为小偷作案后会在最快时间里将你的现金拿走,并且将不需要的东西都尽快处理掉,一般都是边走边扔,如果运气好的话,起码可以免去补办各种卡片的麻烦。


对于入室盗窃呢,不要因为家里养了狗,就觉得可以忽视防盗,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小偷顺利得手,结果狗比人睡得还死,那个大哥损失了一万多,后来竟然没吃狗肉,绝对是真爱。养猫的话,猫就是来卖萌的不是吗。


如果你什么都不注意还没被偷过的话……我仿佛看见了你的长相。


小偷偷走的东西能再“偷”回来吗?


如果你艺高人胆大,想把小偷偷走的东西再偷回来,恭喜你,这在刑法上是无罪的,小偷占有财物是非法占有,不可以对抗所有权人,作为所有权人,你取回财物不构成犯罪。


如果小偷将偷来的东西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能以善意取得为由不归还吗?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范晓倩律师认为,由于盗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当事人不太可能对对方作一个全面的了解与调查,对于买受人如果一律不予保护,也不太符合现实。


《物权法》第107条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作了规定,但对盗赃未作说明。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盗赃物处理意见的复函中,有条件地承认了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其中提出了如下意见: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对小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小偷肯定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但这要求防卫人在行为之时必须明确认识不法行为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以及防卫行为所需要的手段、强度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过,现实中有几个人能够在情况危急、精神紧张的状态下去逐一认识这些内容呢?而一不小心,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变成防卫过当了。


对于制止小偷盗窃行为造成小偷伤亡的情况,实践中既有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形,也有故意伤害(防卫过当)的判决。据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介绍,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防卫手段和小偷的手段相适应,特别明显的是,不法侵害者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等工具,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的,大都以防卫过当为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所以,即便你身怀绝技,也要把握好限度,上来就把小偷碎尸万段,肯定是不行的。


刑法还赋予了对严重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的一项特殊权利,称为“特别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那你可能会说,盗窃不在这其中呀?没关系,刑法还规定了“转化型抢劫”,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是,即使小偷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了暴力,也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处置。在这里,盗窃行为和暴力行为应当具有当场的连续性,暴力行为也必须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还有脑洞开得比较大的童鞋可能会问了,如果我在家外边阳台上装上电网之类的东西,防患于未然,可不可以呢?小编告诉你,万万不可,这属于“防卫不适时”,即没有在“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防卫,即使有小偷爬进来被电死了,你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有哪些情形


虽说“偷一根针也是偷”,但要构成犯罪,还需具备“数额较大”这一前提。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治安状况等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但有些情况下,因其行为的恶劣程度,盗窃物品价值不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这几种情形是:


(1)多次盗窃:即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2)入户盗窃:“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不一定是家里。小偷入户时就应具有非法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之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是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显示凶器,更不要求使用凶器,但凶器的状态应当有威胁到他人的现实危险。如果小偷把凶器放在旅行箱里,外边又上了八把锁,拎着去盗窃,这个就不叫携带凶器;


(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的随身财物。随身,不要求贴身,放在座位旁边、行李架上的财物,都应当视为随身财物。


小编想要提醒的是,不要乱贪小便宜捡他人的遗忘物,有可能成立盗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叶希善认为,在没有不特定的多人同时流动的场所,该空间的管理人或控制人占有该空间内的遗忘物,拿走该遗忘物属于盗窃。比如,客人离开酒店房间之后,将钱包忘在房间内,即使你看到了也不能拿,因为虽然那位客人已经丧失了对钱包的占有,但转化为酒店管理者占有,拿走的话同样构成盗窃;类似的,乘客遗忘在出租车上的财物,也是出租车主在占有。但对于人流量比较大的场所,一般不认为管理人占有遗忘物,拿走遗忘物构成侵占罪。


现实中还有一些“名为诈骗、实为盗窃”的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王钢认为,对盗窃罪而言,行为人直接侵犯了权利人对财产的支配状态,属于典型的“他人损害”型犯罪;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错误信息对权利人进行误导,致使后者基于认识错误违背自身真实意志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属于“自我损害”型犯罪。


所以,“只有当被害人有意识地对财产进行了处分时,才能体现出处分行为自我损害的特性,从而肯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比如,行为人以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在ATM机或客户端输入由多位数字组成的所谓“验证码”,实际上却是导致被害人将相应数额的财产(存款)汇入了行为人或者其他第三人账户的,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因为此时被害人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输入相应数字就会导致自己财产减损的事实,不能认为其是通过处分行为造成了自身的财产减损。


那么有哪些虽然是盗窃行为,但不定盗窃罪的情形呢?以下行为法律专门规定了相应的罪名:盗伐林木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这条让小编想到,《寻龙诀》里,广电总局竟然没有在最后强行加上:某某某因触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逮捕,真是难能可贵);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尸体罪。


对了,刑法也有它温情的一面。司法解释认为,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看来,汉朝老祖宗的“亲亲得相首匿”思想一直延续到了今天。



来源丨微信公众号方圆(ID:fangyuanmagazine)

编辑丨江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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