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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分享|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几点项目经验

2017-05-11 丁翠利 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本文从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可参考的案例(含案例查询方法)、该项目流程(法律尽职调查清单的书写、核查计划与安排的书写、法律意见书及工作底稿的制作)三方面介绍该项目的几点项目经验,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

1、《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2、《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2016年8月18日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2号:员工持股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1月21日)

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11月21日)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上交所2014年9月22日 上证发〔2014〕58号)

6、《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8月14日)

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应主要遵循《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外,还应根据自身(板块)情形选择第2至第6项中的某一法律规定。


可参考的案例


律师可登陆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查询与公司同板块、同业务公司的相同案例。即在该网址查询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草案摘要、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法律意见书、资产管理协议等。


项目开展流程


(一)书写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该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序号

清单内容

备注

1

上市公司最新营业执照


2

上市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批文

3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三会文件

含:董事会、监事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4

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

含: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5

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全部员工持股计划人员名单

含: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人员名单、如有多个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还需公司提供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股前列的员工持股情况汇总清单


(二)书写核查计划与安排

核查计划与安排即项目律师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书写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内容可参考IPO等业务,做到细致严谨、求真务实即可。另外,请主办律师务必于向公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进行原材料核查。


(三)书写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五个部分:

1、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设立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现行营业执照的内容。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根据《指导意见》逐项发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意见(可在巨潮咨询网下载参考知名律所关于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部分的难点为:律师如何核查上市公司现行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笔者建议:

1)主办律师可在巨潮咨询网查询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因年报会对公司近年来的员工持股计划做汇总表述)并截图作为底稿;

2)请公司提供购买现行有效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含购买数额及持股比例);

3)请公司提供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名列前3的员工名单及认购协议(主要核查其持股情况);

4)经办律师根据1)和2)项证据核查分析第3)项材料的真伪,并书写核查分析经过及结论作为底稿。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根据《指导意见》第三点第(八)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有:

1)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提示:如上市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象包含子公司员工,应安排子公司1-2名员工参与表决);

2)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如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请主办律师根据上述规定逐项核查并提示上市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工作底稿的制作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工作底稿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标明目录索引和页码,由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经办律师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法律意见书的顺序,将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结语

律师辅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工作内容除上述常规工作之外,可能会因项目的特殊性,参与多项文件(如:前期三会文件、《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高管兜底承诺》《信托合同》及《资产管理协议》等)的制作与多轮审核工作。

以上为笔者对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几点项目经验,谨以此文献给在非诉领域奋战的各位同仁!

作者简介

丁翠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新三板挂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私募股权基金、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法律顾问等。

声    明

1、本文仅为交流之用,不构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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