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面试热点】面试加油站(1)

2017-06-06 福建华图

 福建华图关注我哟!

 关注微信回复职位表,公考日历,进入面试分数线,专业目录、时政热点、每日一练、学霸笔记获得相关信息!(咨询电话:0591-87618197)

更多面试热点、考点,历年真题加群(478762251)获取

(进群后查看群文件,不定期上传面试资料)


推荐阅读:

【面试热点】2017年省考面试必备热点

【面试热点】:女大学生踹女童


4

辱母杀人案


【热点概述】

2016年4月14日,22岁的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六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受理此案。

【相关评论】

澎湃新闻: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新京报:捍卫公平正义,公检法都有责在身。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不短的距离。

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模拟题】

于欢刺杀辱母者的案件被很多人关注,公众对于于欢的案件多表同情,根据相关法律,司法判决认定于欢属故意杀人,对此,你怎么看?

【测评要素】综合分析能力

【答题要点】

1.辱母杀人案受关注是因为法律与人情之间矛盾的体现;

2.法律与伦理不应相违背;

3.解决这一问题,还应立良善之法,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性。

【出题人】李鑫

【参考解析】

公众对于辱母杀人案的关注,折射出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常说,法理不外乎人情;西方也有法律谚语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因此,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要求,都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自古以来,各个国家一般都把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但现阶段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条文和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加强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还应注重对法律的道德效果和道德风险的评估,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力量,立良善之法。

严格公正执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不公,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必须通过执法行为,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执法要严格公正,对侵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等行为及时予以规诫遏制,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执法要文明规范,体现人文关怀,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防止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使执法活动获得坚实的道义基础。

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很多时候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真正起到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的效果。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因此,于欢的案件受到关注将是一个契机,引导人们思考,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拓展阅读】

法治与人情


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具有“礼治”的传统,汉字中的“礼”字,除了具有规范的含义外,还兼有馈赠的意义,而送礼就等于是送“人情”,这也是情和礼相融合的表现。费孝通先生认为,重人情是传统社会的固有特点,他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比喻,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是人际关系同心圆的核心,不同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本质上,重人情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的团体性特征。对此,李泽厚提出“情本体”的看法,认为儒家把人情看作人存在的基本方式,这与西方基于独立、自主的个体的个人存在方式具有重大差异。西方社会本质上是以个人本位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更注重的是行为规则。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人即社会关系的社会,往往忽视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平等。这些看法都不无道理。

何谓人情,其实并无统一的说法。在孔子看来,人情指的是人的本性,《礼记·礼运》曾明确指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可见,人情主要指的是人的真情实感。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人情的含义可以理解成尊重社情民意、民风民俗,也可以理解为对人的关爱。但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人情往往被理解为一种人际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亲情、友情等。同个人与其亲人、朋友的亲疏关系相联系,关系越密切,则人情越重;关系越疏远,则人情越轻,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爱有差等”伦理思想的心理基础。古人说,“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人情、民意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官判案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情味很浓厚的社会,存在着与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例如,西方社会即便是在家事关系中也强调产权的清晰界定,在家人之间、夫妻之间常常采用分别财产制。但在中国人看来,这种分别财产制与“亲情”、“夫妻之情”是相违背的。若结婚时就要约定财产的分别所有,且约定离婚后财产的安排,则一般人会认为这一对夫妻缺乏真正的感情,很难长久维系。又如在父母子女关系上,西方社会中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后就不再负担抚养义务,有的成年子女住在父母家中甚至要支付房租,即使家庭殷实,子女一般也具有充分的独立意识,不会再依赖父母的资助与其他支持,而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即便子女已成家立业,也仍然可以要求父母给予经济支持、帮助提供结婚资金甚至买车买房,极端者,可以演化为不工作的“啃老族”。但对这种现象,我国一般民众并不认为不妥,甚至认为这本身就是一种亲情的体现。实际上,我国社会所具有的人情特性也有其合理性。社群主义者认为,在任何一个社群中,社群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都存在紧密的纽带联系,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情感的联系。在一个人情味很浓的社会,人们经常感觉到亲友的温暖和关爱,这种友情和亲情,是人类最为美好的感情之一。因此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弘扬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助精神。中国人重情尚义,讲究知恩图报。因此,“点滴之恩,涌泉相报”、“得人恩果千年记”等谚语也是不胜枚举,这也是中华民族优秀品质的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重视人情也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俗话说,“人情大如债,顶着锅盖卖”、“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这些民间谚语都非常形象地说明了在中国人情的重要性。

但是,法律与人情具有各自的逻辑,两个维度不同但各自发挥其影响,如果允许人情过多地介入到法律中来,会产生负面的、消极的作用。法律是什么?亚里士多德回答说,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在他看来,人治中的“人”,尽管聪明睿智,然而他带有感情,因而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从而导致政治腐化。只有靠法律的统治才能避免这种人为的不公正现象。西方主要是一个法律统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都靠法律规则来约束。但个人之间、家庭之间常常缺乏中国人所熟悉的人情。西方人做人行事完全依规则进行,这种人际关系又是清晰和简单的,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则作为指引,人们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十分清晰。西方人对人际关系的思考远远没有中国人考虑得复杂,熟人之间、朋友之间出现纠纷后可以对簿公堂,但在案件了结后仍然可以继续交往,甚至可以继续作为朋友。但在中国,因为传统社会注重人情,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人际关系往往显得较为复杂。出现纠纷后,往往采用息事宁人的方法解决,不主张对簿公堂,即使“有理”,也不诉诸法庭,因为可能即使赢了官司,也伤了和气。俗话“一场官司十年仇”就反映了这种认识。其实,过度重视人情的处理和维系,应当有所改变了。在现代利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中,以法律为纽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人际关系,才能更有效地维护一个社会的和谐和有序。而试图以人情为纽带来维持和睦往往是不够的、成本高昂的,尤其是人情味过浓,就有可能变味,形成人情网、关系网。所谓任人唯亲,其实就是人情味变味的结果,把选拔人才、任命干部的标准,变为个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标准,而不再是唯才是举、选贤与能。

人情味变味,很容易影响司法公正。执法不能重人情、讲关系,在“人情大于王法”的语境下,人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个意义上,人情是个贬义词,它反映了传统社会中人情对法律的侵蚀和破坏。古代法家历来强调法不阿贵、赏罚分明、执法公正。在这一点上,法家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的精神有一定的相似性。法官为了保持其独立公正,不能受人情左右。“执法而不求情,尽心而不求名。”(苏洵《上韩枢密书》)。应当看到,由于中国几千年农业社会的传统习惯,人们的亲属观念、地域观念十分严重,尤其是在农村,家族的、宗族的、本土的观念十分浓厚,人情、亲情、友情常常左右着法官,所谓“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法官处在各种人情的包围之中,难免会导致“关系案”、“人情案”的出现。如果法官受人情和亲情驱使,徇私枉法、出入人罪,则对社会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人情味变味,对依法行政也会形成一定的障碍。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办事并不严格按照规矩来进行,就是受到关系、人情的左右。有关系不该办的也办,没有关系,该办的也不办,这种情况,让人已经习以为常,例如在因违规被罚款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找人疏通。有的行政官员已经习惯于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批条说情,如果不能为其亲朋好友办事,可能使其认为权力失去了意义。有人深陷于人情网、关系网之中而不当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尤其是涉及到行政审批的领域,政府权力过大,管制越多,审批越多,腐败越多。从已经披露的大量腐败案件来看,许多腐败的发生都是关系运作的结果:很多都是为亲朋好友的利益滥用职权,导致腐败。据有关媒体报道,商务部条法司前副司长郭京毅受贿一案,就是陷入人际关系之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从而触犯法律、沦为阶下囚。

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需要亲情和友情、需要温暖,从而使生活变得更为温馨。但同时又需要明确的规矩来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们的行为逾越一定的界限。所以,我们需要建设一个充满人情味而又遵守规矩的社会。


面试课程咨询电话:0591-88780197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2号融都国际大厦9层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