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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印发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
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日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印发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督察办法》)。
《专项督察办法》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的配套制度,共5章25条,明确了专项督察对象和重点,规范了专项督察程序和权限,严格了专项督察纪律和要求。制定过程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梳理总结了近年来专项督察工作实践,将既符合专项督察特点、又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具体做法予以制度化。
根据《专项督察办法》,专项督察工作坚持直奔问题、强化震慑,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落实不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等情形,开展重点督察。督察工作流程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督察整改、立卷归档等环节。督察过程中,坚持优化方式方法,加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信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
下一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持续深化专项督察实践,推进《专项督察办法》贯彻落实,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