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get的怎么样?进来测试了就知道!
-2017司考倒计时47天-
在上周第一期民法测试题中
我们看到了大家对于民法复习的基本情况
本次第二期刑法测试来袭
继续来检测下自己的做题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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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刑法测试题所涉及的考点梳理
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①法律(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如逃税罪中的纳税义务。
②(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警察(履行职务中)对犯罪行为的制止义务,对自己随意摆放的危险品(如浓硫酸)创造的风险的消除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为自己设立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如保姆对小孩,救生员对游泳人。
④先行行为(危险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客观上创造了风险,行为人有义务阻止危险后果的发生。
⑤自愿救助产生的义务,行为人本来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救助后,就产生了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
⑥“紧密”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⑦对危险物、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总结:一般认为,只要制造(提升)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二、因果关系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具体的事实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因果关系错误,通说认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果关系错误包括:
三、正当防卫的救助义务
四、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对比
五、国家工作人员中“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
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政协委员);
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真题:教师作为人民陪审员,打了被告定刑讯逼供);
④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⑤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述“公务”行为的本质在于,都是政府部门交付的任务。如果村长仅仅是从事本村的相关事务,如本案中的出租荒地,不属于公务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本周精彩活动一览
今晚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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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晚七点
徐光华老师刑法高分流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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