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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get的怎么样?进来测试了就知道!

2017-07-31 众合教育司考 众合教育司考

-2017司考倒计时47天-



在上周第一期民法测试题中

我们看到了大家对于民法复习的基本情况

本次第二期刑法测试来袭

继续来检测下自己的做题能力吧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点击文章末尾阅读原文参与刑法测试)



本期刑法测试题所涉及的考点梳理

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①法律(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如逃税罪中的纳税义务。

②(特定的)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警察(履行职务中)对犯罪行为的制止义务,对自己随意摆放的危险品(如浓硫酸)创造的风险的消除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为自己设立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如保姆对小孩,救生员对游泳人。

④先行行为(危险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客观上创造了风险,行为人有义务阻止危险后果的发生。

⑤自愿救助产生的义务,行为人本来没有救助义务,但自愿救助后,就产生了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

⑥“紧密”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⑦对危险物、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总结:一般认为,只要制造(提升)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二、因果关系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具体的事实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对于因果关系错误,通说认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果关系错误包括:


三、正当防卫的救助义务


四、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对比


五、国家工作人员中“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

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政协委员);

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真题:教师作为人民陪审员,打了被告定刑讯逼供);

④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⑤其它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述“公务”行为的本质在于,都是政府部门交付的任务。如果村长仅仅是从事本村的相关事务,如本案中的出租荒地,不属于公务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⑤代征、代缴税款;

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本周精彩活动一览

今晚七点

众合专辅中心的孙梦雅老师

带领我们走进商经知高分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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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晚七点

徐光华老师刑法高分流来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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