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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星求职被骗等事件,竟包含不少司考考点!

2017-08-03 众合教育司考

-2017司考倒计时44天-


最近的热门事件:求职少年李文星之死、于艳茹论文抄袭案、共享单车新规。

看看这些事件又映射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一起走进“今日热点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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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少年李文星之死

一份通过求职平台投递的Offer,最终却让一个23岁少年走向了生命的尽头。山东德州籍“求职少年李文星之死”引发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继魏则西事件之后,公众对网络平台责任的再次追问。尽管涉事互联网招聘平台“BOSS直聘”已经声明:待“一切水落石出之际”,将依据法律承担应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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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应聘要“合法就业”

大学生在求职应聘时,应该坚持“合法就业”,一方面,求职行为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另一方面,要谨慎了解应聘机构的经营情况。不能因急于就业,而接受招聘机构提出的霸王条款,以及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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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负有监测排除义务

“毫无疑问,实施诈骗行为相关人员应当对此事件负责。”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相关人员谎称科蓝公司工作人员,以招聘的名义使被害人落入圈套并不断向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从民事角度看,属于侵犯被害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被害者家属有权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招聘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张新年律师认为,可参照网络侵权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


张新年律师表示,在“不明知,不应知”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平台可免予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显而易见的,平台应当获知的违法信息,则负有监测排除的义务,特别是经过受害者反映投诉或公安机关通报,平台已经获知的违法信息,如果未予及时删除、屏蔽而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显然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有,就本案而言,招聘平台是否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即侵权赔偿连带责任,关键看其在此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是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行为。如果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则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于艳茹论文抄袭案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案,历经近两年的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北京市一中院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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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学位问题起诉高校,“于艳茹案”并非首例。但该案是我国首起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的判决一方面认定北大做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另一方面又回避了撤销博士学位是否合法这一实体问题。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仍然要视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再次决定。很显然,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在充分保障于艳茹陈述申辩权、充分尊重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再次做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因此,对于艳茹个人来说,部分媒体报道时所称的“终审胜诉”尚言不符实。但对于国家司法来说,正当程序这一基石性法治原则毫无疑问获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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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律师认为令很多人特别是很多大学教授拍手称赞的,就是该案判决中所强调的“正当程序原则”。众所周知,“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为:第一,任何人不应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分别于1791年和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都明文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该条款被誉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我国截至目前虽然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也没有专门的“正当程序条款”,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单行法中同样渗透和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


具体到于艳茹诉北大案,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甚至《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都没有关于撤销博士学位的详细程序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大在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时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程序正义。两级法院均认定“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是完全合法、正当的。


邓学平律师认为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但有关高校在做出撤销学位等行政行为时也应遵循必要的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涉事人的合法权利。唯如此才能在学术治理中贯彻法治原则,让学术活动也能摊在法治的阳光下。



共享单车新规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指导意见》从实施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


其中有几点强调:

①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②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③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

④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⑤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⑥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文章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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