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中几个常考点神总结,背诵必看!
-2017司考倒计时39天-
换个角度背考点
民诉每年考查约68分(包括主观题),重点章节要注意多做题。重点章节含:管辖、当事人、证据、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仲裁。本文精选各章节常考点,希望各位童鞋在有限的时间里掌握足够多有效的内容唷~请看下文↓
一、合议制与独任制
1、合议庭:
一审程序: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
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
(1)原来是一审生效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原来是二审生效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2、独任制:
简易程序:审判员独任审理;
特别程序:原则适用审判员独任(但是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和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公示催告程序:
(1)公告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2)除权判决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督促程序:审判员独任;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2)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3)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
2、被告户籍迁出后管辖规定:
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公司特殊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范围: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一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1、提起条件: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原被告确定:
(1) 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列为原告;
(2)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依然列为第三人。
4、程序要求: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原则不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例外: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救济模式的关系:
(1)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证据的理论分类
1、本证与反证:
分类标准:举证责任承担来划分。
(1)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能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材料;
(2)反证是指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推翻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分类标准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个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指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证明某个待证事实的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1)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传来证据指通过提取、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
五、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延期审理(用决定形式)
符合情形包含: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包括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一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2、诉讼中止(用裁定形式)
符合情形包含: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3、诉讼终结(用裁定形式)
符合情形包含: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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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泥萌背完这几个考点
合合菌再来推送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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