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鲁法学院不教法律
导语
编者按:据说耶鲁法学院什么都教,就是不教法律。真的如此“不务正业”?法学院不教法律到底教什么?本文是作者在耶鲁法学院上了五周课后对法律的存在和意义的思考,合合菌特此转载,推荐阅读。
来源 | 得得得君(已获授权)
耶鲁法学院是出了名的“不务正业”的法学院。
开学之前就常常听说YLS(Yale Law School/耶鲁法学院)的教授 “teach anything but law”——除了法律什么都教,就是不教法律。
正式来到 YLS 后,第一节课就听这里的教授亲口讲 “Here at YLS we are supposed to teach only what the law should be, not what the law is.” (在耶鲁法学院,教授只教法律应该怎么样,而不教法律到底是怎样的。)
开学这一个月还听到了不少其他学校对 YLS 到他们那儿访问教学的教授的吐槽:比如上了一个月他们的课感觉什么法律都没学;比如教授每天讲法律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背后的道德准则和社会价值。
那耶鲁法学院教的到底是什么呢?
入学这段时间来,非常频繁地从 YLS 的前辈那里听到这样一句话:YLS is a policy school.
这里的「policy」不单单指「政策」,而是相对 law 来说,意思和前文说的「what the law should be」比较相近。
也就是说,YLS 的各位教授看重的是法律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以及之后应该变成怎样。YLS 的课程也因此重法学理论、轻具体的法律规则。
我在第一学期四门课中分到的教授在 YLS 已经算非常看重实际法律规则了,但他们的教学中也少不了许多法学理论。
比如在 Torts (侵权法)课上,教授不仅会讲 battery(殴击罪)、assault(企图伤害罪)的判断准则,更花了不少篇幅讲 Torts 系统的理念:有的学者认为 Torts 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工具,通过惩罚伤人行为来减少浪费社会资源的动乱,从而将资源用在最有价值的地方;有的学者认为 Torts 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公正,给受伤害的一方以补偿,其道理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背后的想法很相似。
但教授认为最合理的理论还是把美国的 Torts 系统看作一种「civil recourse」:人与人之间相互的义务被打破、人的权益受到伤害之后,个人能够为自己发声、得到公正待遇的一个场所。如果 Torts 的目标只是达成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或是社会公正的话,那么只需要有惩罚坏人的刑法就足够了,何必还专门多一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呢?
美国的 Torts 系统与刑法(Criminal Law)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个人角色的重视——任何 Torts 法的诉讼都是由个人发起、由个人主导,结果也是为个人服务的;不像刑法,诉讼的发起由国家机器执行,结果也是为了社会的安定。
这种个人主导的元素和美国社会的根本理念分不开关系:美国建国的基础就是公民自治,政府的作用只是作为发生紧急情况时保护国家的「守夜人」(night watchman)和公民之间矛盾的调停者,并不过分干涉公民本身的行为。根据这种理论,Torts 法正是作为个人的公民与公民之间进行平等的对话,在人与人之间的义务被打破时提供一个实现公正的平台的体系。
类似的法学理念在 Procedure (程序法)课上也有讨论。和德国以法官主导,法院能在必要的时候调整案件的调查重点,在很多时候效率高很多的司法体系相比,美国的诉讼程序中坚持以诉讼双方各自的调查为主,哪怕这样会因为双方的拉锯战和勾心斗角浪费很多时间和资源——这也是因为美国坚持公民自治,对政府有着天然的不信任,认为把权力交给哪怕是一开始非常廉洁高效的政府也极可能会造成最后的腐败。
YLS 大楼
对美国法律体系最根本理念的探讨自然发生在了宪法课(Constitutional Law, 简称 Con Law)。Con Law 教授在课程的开头就探讨了现有的一些解释宪法的理论流派。
美国宪法的解释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平衡宪法和民主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由几百年前的一群死人制定,现在又是一堆没有通过人民选举的大法官来解释,美国宪法从这个角度来说很难称得上是人民意志的代表。
有的学者认为不民主不代表就没有合法性,因为有时候民主可以很危险——二战时的希特勒就是高票选举出的民选领袖,但却对世界和德国本身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在宪法中写入对基本人权的保护正是对民主的一种限制,让多数人有决定权的民主制度不会过于侵害少数人的权益。
有的法学家则反过来认为宪法其实正是人民意志的代表:美国宪法由人民代表撰写,由人民投票通过,人民不满意的时候也可以修改宪法,又哪里不民主呢?但在修改宪法近乎不可能的现在,问题又回到了起点:宪法由几百年前的一群死人制定,无法反映现在的人民的意志。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另一个法学流派应运而生:既然宪法按原来的条文解释无法反映当今人民的意志,那结合现在社会的情况和当今民众的观念来解释不就好了吗?不过这样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凭什么没有经过选举的法官有资格代表人民呢?在法律解释中考虑到社会的情况时,法官的个人观点也不可避免地会参杂其中,最终可能会变成法官的政治理念成为法律。
我的宪法课教授提出了另一种理论:把宪法看作是国家对自己的一种承诺(commitment)。人每时每刻都会有新的想法,但没有按每一刻的想法去行动不代表人就没有自由、对自己的生活没有掌控。相反,能够对自己的生活做出承诺,按之前的计划和目标去行动,很多时候才能真正掌控自己的人生。就好像我们坐在法学院的课堂里,可能某一瞬间的想法是去睡大觉,但却仍然坚持听课,是因为我们在之前做出了要去读法学院、好好学习法律的承诺。履行过去的自己做出的承诺,为自己的人生设立一个个目标并付诸实践,才真正在更大的时间尺度上实现了自由。
对人如此,一个国家也一样。宪法固然是过去的产物,但一个国家如果每一天都按那一天的民众想法来运行的话可能会乱了套——今天大家特别喜爱某个领导人就把他选为永久的领袖、万寿无疆,明天发现不喜欢他了就把他斩头。正是因为有了生于过去的宪法的束缚,国家才可以有目标地前进——可以承诺要保护人权,可以承诺要保护民主,可以承诺要保护言论自由,然后无法轻易反悔。
当然,承诺并非不可更改。人在发现自己过去的承诺其实无法达成目标的时候,会调整承诺——比如承诺要认真养小孩,每天花三个小时照顾,但之后发现其实要花上六个小时才行,那么可能就会调整自己的行为。一个国家如果全国上下都发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那么宪法也可以相应的调整——但不能简单轻易的调整,所以才有法官按法律条文和立法目的来解释宪法,让国家朝着当初的目标前进。这样在长远的时间范畴内由人民意志对社会发展的掌控,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自治。
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就是民众和国家对自己的承诺,是对理想的社会目标的一种追求;法律的规则就是这种理想的结构。
就像美国之所以有现在重视个人角色的 Torts 体系,之所以在诉讼程序(Procedure)中给予参与诉讼的双方而不是法官以主导权,和美国社会的公民自治、个人自我主宰的理念分不开。
这也解释了 YLS 为何对 policy 如此看重:法律是国家理想的具体表征,但其背后的 policy,也就是社会想通过法律实现的目标和价值,才是真正的核心。在无数法学理论的背后,藏着的正是教授们类似这样的对法律和 policy 的思考。
这大概就是 YLS 想要教会学生的东西吧。
我的 Contracts(合同法)课教授在课上常常问学生一个法律规则可以有怎样的 policy argument。他对此的解释是:
Policy arguments are reasons that the world will be better if your side wins.
法律规则本身只是规则,是法律背后的目标和追求给了法律以意义。通过鼓励学生思考 policy,YLS 可能就是在传达这一点: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好的、更接近我们理想的社会。
当然,对法律背后的 policy 的思考也需要有具体的法律作为基础;没有学好法律本身,也很难真正认识到现有法律的局限和未来法律的发展空间。虽然 YLS 确实有一些教授因为长年钻研最前沿的法律理论而对基本的法律规则不是那么熟悉,但还是有很多教授在理论和 policy 之外也会教法律本身。
YLS 课堂
入学 YLS 一个多月来,我每天坐在课堂里听着教授讲述各种法学理论,思考着不同法律规则和法律体系的利与弊。
有时候会想,这么多互相矛盾的法律规则,这么多不明不白的灰色地带,到底在哪里可以找到一个清晰的答案呢?
读到这句话之后,我释然了:
I have never seen any reason why law should make any more sense than the rest of life.
—William Prossor
人类社会就是存在很多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地方,那么以社会为源头的法律会有些混乱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而 policy ——法律背后的目标和追求——就是在这混乱之中指引前方的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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