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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大狗,女子被砸成高位截瘫!整栋楼被告,法院判了!

点击蓝字关注→ 佛山新闻网 2021-08-29


2018年4月15日下午

张某路经广州白云某工业区

一建筑物楼下时

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

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

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因狗主无法查清

整楼用户被告上法庭

判决结果已于近日出炉

判决被告蔡某、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

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一条大狗从天而降,张某被砸成高位截瘫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人张某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



大狗起身后离开,后来不知所踪。张某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自从2018年中旬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以来,这场官司已经持续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


一审判决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均需担责


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诉蔡某彰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佛山新闻网综合报道

来源:广州日报、羊城晚报

编辑:陈嘉颖

审校:王骏、陈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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