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一司机驾车坠崖致13人身亡,逃逸12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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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交通肇事逃逸会加重刑责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如果逃逸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即便自首想获得从轻处罚法律也不允许。
法官解释,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又自首的,如何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及客观表现综合认定。具体地说,行为人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经过一段时间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转变。在前面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而后面出于不论何种想法,去主动投案,自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又符合投案自首。
在两种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前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后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情的,又能够认定自首。
因此应以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并有自首情节定罪量刑。按照自首的量刑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前提是逃逸没有产生特别恶劣的情节。
同时,法官提醒,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官告诫司机朋友,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
(1)停车义务
(2)保护现场
(3)抢救伤者和财产
(4)报警
(5)听候处理
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
法官称,“为逃避法律追究”是指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
(1)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
(2)五项行政义务
(3)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来源:重庆城事 记者:向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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