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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政府行文、多部门联动重拳打击河道采砂!

2016-04-14 巫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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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我县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综合执法大队

此综合执法大队

由抽调的公安、路政、港航处、水务、环保、市政及辖区政府等相关单位16位执法人员组成。


从4月12日起,执法大队将依法对辖区河段及两岸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拉网式专项整治。


对河道内非法采砂、堆砂、运砂、碎石的机械、杆线、挖掘机等设备设施进行重拳出击。


县委常委、农工委书记李先斌



整治河道采砂行为是我县广大群众的呼声,我们要痛下决心,彻底整治。各执法人员要严明纪律,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攻坚克难。各相关部门、乡镇要积极配合,迎难而上,共同打赢这场硬仗。


巫溪府发〔2016〕1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河道采砂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确保河势稳定、防汛保安、航道畅通及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3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全县所有河道水域。重点整治河道禁采区、限采区及可采区内采砂行为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生态环境、民计民生、地质灾害及群众利益的采砂河段。

禁采区:后溪河从天星乡政府大楼外到呼羊坝与大宁河交汇处;西溪河从峡门口到两河口;东溪河从汉风神谷到两河口;大宁河从两河口到庙峡出口;柏杨河从鸡头嘴到马莲溪。

限采区:东溪河从塘垭子到汉风神谷;西溪河从金鱼墰到峡门口;柏杨河从七星桥到鸡头嘴;小溪河从先峰电站到鸡头嘴;其它群众反映强烈,河道采砂不规范,破坏水生态环境的采砂河段。


三、整治重点:无证采砂场(船)(含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的采砂场)、破坏农田河堤耕地林地的采砂场(船)、禁采区内的采砂场(船)、乱堆乱放尾堆的采砂场(船),以及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由县河道采砂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河道采砂整治专项行动,打击非法涉砂行为,整治河道采砂秩序。


五、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河道砂石开采实行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一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采行为。取得采砂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开采、生产、销售等相关合法手续,并严格规范采砂、制砂、经营等行为。


六、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河道主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收缴、没收非法采砂工具,并立案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要求进行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四)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八、开展河道阻洪障碍物清理整顿,各采砂业主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对因砂石开采、生产、堆码所形成的河道阻洪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进行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的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九、严厉打击妨害公务的行为。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违反河道、防汛及采砂管理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51522182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来源:巫溪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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