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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一民工右眼因工受伤致残,误工费却无人赔偿.....

2017-04-17 刘烨华 河源日报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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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源一工地工作的李某在作业过程中右眼被钢钉击伤,但李某没有和施工方签订劳动合同,他能够顺利拿到赔偿吗?


案件回放



工地作业中因没有安全保护装置导致民工受伤


  2015年1月,李某和几名老乡一起被包工头代某雇佣在东源县一个建筑项目上务工,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24日,由于包工头代某没有提供安全保护装置及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李某作业,导致李某在工地上作业时右眼被突然断裂的钢钉击中受伤。经过治疗,李某的伤情被鉴定为8级伤残。



  虽然包工头代某支付了李某的住院医疗费1万多元,但李某希望代某赔偿其误工和致残等费用,遭到代某拒绝后,李某打算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得知,包工头代某的工程是从某建设公司承揽来的,而该公司承包的建筑工地属于开发商的楼盘,于是李某将楼盘开发商、某建设公司和代某三方告上法庭,向三方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



  选择没有建筑资质包工头,建设公司和包工头都需担责

  东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代某雇佣原告李某到其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并由其发放报酬给原告,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对于各个被告方责任问题,首先,被告代某并没有建筑资质来承建工程,又私自雇用没有工匠资质的原告李某,且对李某施工期间未提供安全保护装置,因此代某应对李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被告某建设公司选择了没有承建资质的代某,因此该建设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建设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另一被告楼盘开发商,由于它将工程发包给有建设资质的某建设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选任及指示方面的过错,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李某从事建筑行业多年,本应对建筑操作流程非常熟悉,但其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注意施工安全义务和佩戴安全设备,也存在过错,故原告李某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结合事故经过,酌情自负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某赔偿原告李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4.8万余元;被告某建设公司赔偿原告李某7.9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劳动者应与有工商登记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才索赔有方。承建单位如果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去承建,一定要审查承揽方有没有建筑资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


供稿:河源日报

新媒体编辑 | 王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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