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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儿童福利机构可招募寄养家庭,需具备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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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迁户口
家庭寄养是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寄养儿童即是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本省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其中,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则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据市民政局福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共有孤儿2294人,其中集中供养的有86人,而家庭寄养的仅有6人。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儿童福利机构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寄养家庭招募信息,明确寄养家庭的申请条件,这样将使拟开展寄养的家庭更直接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有利于寄养工作更好地开展。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市民政局福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寄养家庭应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且在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2人
符合条件的拟开展寄养的家庭可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寄养家庭申请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需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如果是跨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家庭寄养,还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的目前则不可行。此外,《实施细则》还强调,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寄养家庭因监护不力而造成寄养儿童人身伤害、被他人侵害或侵害他人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媒体编辑| fi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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