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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严肃处理环境保护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4单位21名责任人被追责!

微昭通 2019-08-14


日前,昭通市委发出通报,对原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彝良县发改局、镇雄县城管局4个单位、21名责任人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职尽责不到位进行追责。


根据通报,昭通市原市农业局因推进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不及时,对相关责任人王翼、詹国洪、浦勇、张桦、全勇进行诫勉谈话;原市农业局对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推进不力,原市农业局党组受到检查问责。昭通市交通运输局未在2016年底前编制实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责令市交通运输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应元龙、周平、苟林通报问责、诫勉问责和组织调整问责。彝良县发改局组织对彝良县渔井一级电站的整体验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受到书面检查的问责;责任人王抚琴受到诫勉问责,责任人毛兴文、陈朝彦、邓鸿雁、唐元昌受到全县通报问责。镇雄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东北面垃圾高于截洪沟,未完全进行覆盖,导致部分垃圾流入截洪沟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雄县城管局作为主管单位,履职不到位,受到书面检查的问责;相关责任人高剑、申时健、胡皎受到全县通报问责。


2017年9月5日至9月19日,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昭通市开展了为期15天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8年4月27日将督察发现的4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昭通市调查处理。昭通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省督察组移交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问责,让全市上下引以为戒,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为此,昭通市纪委市监委和相关县区纪委监委成立责任追究组,抽调2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开展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核查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4个责任单位、21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责任追究的4个单位中,县处级单位2个,乡科级单位2个。责任追究的21名责任人中,县处级干部8人,乡科级干部13人;给予通报问责8人、诫勉问责3人、组织调整1人、诫勉谈话6人、批评教育处理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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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云南日报 云南省人民政府 

监制/李仁安 编审/胡 敏 校对/李晓溪 编辑/马 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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