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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孩吃芭蕉被噎死,父母向赠蕉老人索赔73万!这事你怎么看?

2017-06-21 佛山日报


熟人间分享食物

对于大家来说再平常不过了

可没想到

佛山有名老人好心将几根芭蕉送给4岁女孩吃

竟惹上了官司


老人好心将几根芭蕉送给4岁女孩吃,女孩分给5岁的小伙伴一起吃,结果后者吃芭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死者父母起诉赠送芭蕉的老人要求赔偿。老人和分芭蕉的女孩要不要负责任?分享有没有过错?






孩子吃赠予芭蕉后窒息而亡


晨晨和丹丹的爷爷都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塱心石龙村租地种菜,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60岁的苏婆婆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芭蕉(当地人俗称大蕉)给了晨晨吃,随后离开。晨晨爷爷当时在场,并没有提出异议。


上午11时许,丹丹来到菜地找晨晨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芭蕉。下午大约2时,晨晨和丹丹在菜地边玩耍,晨晨爷爷突然听到晨晨大叫,晨晨爷爷奶奶闻讯赶来,发现丹丹倒在地上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芭蕉,晨晨爷爷赶紧叫来在附近菜地干活的丹丹爷爷。丹丹爷爷马上拨打了110及120报警。


后来众人将送丹丹到塱心卫生站救治。医护人员对丹丹进行抢救期间,从丹丹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厘米表面带血的芭蕉,后于15时20分宣布丹丹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网络配图)


争议:女孩吃芭蕉窒息到底是谁的过错


死者父母认为,小孩吃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常识。晨晨爷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晨晨将芭蕉给丹丹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晨晨爷爷的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另外,苏婆婆提供的芭蕉是丹丹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苏婆婆对此事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晨晨爷爷则认为,五岁的小朋友足可以进食芭蕉,由此发生的意外事故应是监护人的责任,与他人无关。死者父母应正确面对本起不幸事故,不应迁怒于无辜旁人。


苏婆婆表示,其与死者父母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对丹丹的人身损害没有任何过错及因果关系。





父母起诉索赔73万,一二审均被驳回


双方各执一词,事发后,丹丹父母将苏婆婆和晨晨爷爷(覃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共73.8万元。

一审:赠蕉老人在事件中无过错

● 1.苏某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芭蕉交给晨晨的行为与丹丹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2.覃某或晨晨均并非故意侵害曾某。虽然覃某当时在场,但其对丹丹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事后也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 3.无论苏某将芭蕉分给晨晨、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



综上,死者家属主张覃某、苏某对丹丹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父母不满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不能限制无明显隐患的食物分享 


该案审判长、广东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表示,判决是根据民法的基本价值与立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无疑会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自由,与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相符,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这一判例提醒我们,对孩子的监护首先是监护人的责任,其次在分享食物的时候,如果没有主观恶意,而且分享的食物也没有明显安全隐患,则不会承担责任。




谁也没想到

一个善意的分享会造成这次事故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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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吴莉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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