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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下月起,南海将对车位租售加强监管!

佛山日报 2020-02-26


南海近日发布关于小区车位租售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住宅小区的车位销售、出租价格不能明显高于本镇(街道)同类产品的最高价,否则不批预售。




租售车位要注意哪些问题

佛日君为大家逐一梳理

↓↓↓


车位在什么期限内要租售?


取得车位现售备案证明之日起6个月后,未出售车位应实行租售并举。


开发商申请预售时必须提供车位销售、出租方式,承诺价格标准和浮动幅度有效期要超过车位(库)办证日起两年。


购房者签合同前要注意什么?


在签购房合同前,需先与购房者签订车位销售、出租意向书,列明车位套数、范围、价格、涨幅、价格承诺有效期和调价方式,可与购房者约定车位号。


违规怎么处理?


违规者一经查实,实施诚信扣分、暂停网签,情节严重的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该举措将有效遏制哄抬房价、强买强卖、投机炒作、恶意维权、扰乱社会秩序等乱象。


目前,征求意见稿处于公示阶段。市民可在8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把建议和意见反馈至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


1、 电子邮件:jsj_sck2@nanhai.gov.cn

2、 传真:0757-86220039

3、 信函: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佑三路1号南海住建307室,邮编(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车位租售监管修改意见”)。



■以下是《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租售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下滑文字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的销售和出租监管措施,遏制哄抬房价、强买强卖、投机炒作、恶意维权、扰乱社会秩序等乱象,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所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中,应当包括该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车位(库)的销售和出租的方式、价格及价格有效期等内容,并承诺车位(库)销售和出租的价格标准、浮动幅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该车位(库)办理首次不动产确权登记之日起的两年。


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应报项目所在镇(街道)房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公示。


南海区住建部门、价格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规划车位(库)销售、出租方案的指导,对于销售和出租价格明显高于本镇(街道)辖区内同类产品最高交易价格的,区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后重新申报。对于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项目,区价格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


二、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该项目车位(库)的总体规划情况,以及销售和出租的车位(库)套数、范围、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价格承诺有效期和期满后调价方式等信息,在《佛山市南海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销售和出租意向书》中向消费者进行书面告知,双方在意向书上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在意向书中约定意向购买的车位号。


三、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应当依法优先提供给本项目的业主(承租人)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车位现售备案证明之日起6个月后,如有未出售的车位(库)的,应当实行租售并举。


如销售给本项目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商品停车位(库)销售管理的通知》(佛建管〔2012〕6号)执行。


四、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商品住宅小区规划车位(库)销售和出租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一经查实,实施诚信扣分,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网签业务;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涉及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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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新闻网

编辑 | 夏潇潇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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