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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句广告语,格力要赔美的50万!你可能也听过

佛山日报 2020-02-26


因为一句广告语

美的将格力告上法庭

禅城法院判令格力停止使用该广告语

并赔偿美的50万元




广东两大电器龙头对簿公堂

今年6月25日,美的状告格力一案在禅城区法院新城知识法庭公开审理。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状告格力,是美的认为其享有某一句广告语的合法权益,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在其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臻净爽”空调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这一广告词。


这句广告语你可能也听过

↓↓↓

//“有凉感无风感”//



 美的认为:

其首创的“有凉感无风感”这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经过持续、大量的与“美的”舒适星系列空调结合在一起宣传、推广,使该广告句式产生了第二含义,与“美的”舒适星系列空调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联系,产生了特定的权益,即“有凉感无风感”成为了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起到识别不同于其他空调品牌标识的作用。格力公司使用这一广告词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也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是不正当竞争。美的请求法院判令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图/禅城法院



判了!格力赔偿美的50万元

 经审理,禅城法院认为:

格力公司在其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字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产生误解,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涉案广告语“有凉感无风感”,虽然内容上是对空调产品功能功效的直接描述,但句式较为押韵对称,具有一定的创意和显著性。美的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时间较长,覆盖范围广,同时经过其在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持续宣传,可认定消费者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与舒适星系列空调产品及美的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固定联系。

  

禅城法院指出,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进行了较大宣传投入和较长时间使用的广告语,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在商业竞争中,通过各自形式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扩大自身影响力,或者降低竞争者优势或市场占有、减损其商品影响等,均属于竞争行为,而在竞争行为中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禅城法院认为格力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其使用涉案广告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美的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格力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禅城法院酌定格力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共50万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格力已主动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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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日报、禅城法院

编辑 | 王琦玥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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