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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出炉!七大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经过近两年的立法调研和审议,3月31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批准实施《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记者专访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获悉,《条例》涉及理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创设养犬备案制度、制定养犬人行为规范、建设犬只留检场所、规范犬只经营活动等内容。此前引起热议的养犬登记、养犬数量要求等内容并未纳入《条例》条款。
养犬备案制
推行免费狂犬病免疫
▲市民小娟每次出门都会给自己的边境牧羊犬拴上犬绳带上嘴套。图/佛山日报记者王澍 摄
根据《条例》,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等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免费制发。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并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期间,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根据《条例》,佛山城市市区范围内仍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同时,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要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禅城区一宠物医院内,一只法斗犬带上头套准备进行驱虫免疫。图/佛山日报记者王澍 摄
图书馆、商场等七大区域
犬只禁止进入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2、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3、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4、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6、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7、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1、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3、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4、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5、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
6、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7、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除外。
《条例》过渡期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普通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犬只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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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佛山日报记者黄碧云、通讯员佛任宣
编辑 | 王琦玥
佛山日报社全媒体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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