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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与矛盾化解的检察视角研究

古伟兵 王淑雯 随检在线 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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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罪案件的数量和占比不断上升。我国的犯罪现象在内部结构上正呈现“双降”与“双升”的趋势,“双降”是近年来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逐年下降和重刑率下降,“双升”是轻微犯罪大幅度上升和轻刑率稳步提升。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轻罪化的刑事立法和以轻罪为主体的刑事司法已然成为我国目前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轻罪案件的治理及矛盾纠纷化解理应成为刑事检察工作新的发展方向和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做到办案和矛盾化解两手抓、两手硬、两手协调,以办案化矛盾、以办案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轻罪治理与矛盾化解概述


(一)轻罪的定义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通过立法形式准确界定刑事犯罪重罪和轻罪的范围,理论界通说以法定刑为切入点,一般认为,轻罪是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另有学者认为,应当综合判断,结合法定刑的规定和被追诉人的主观恶性,只有被追诉人主观恶性小且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也称轻罪案件。笔者认为,对于轻罪的概念和范围无必要过于严苛,上面两种学说均可取,主要还是要看具体案件具体案情,从实质上考虑。如有的案件涉及的罪名虽然是重罪,如故意杀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中止或未遂,导致被害人较轻的危险后果,仍然可作轻罪处理。

(二)轻罪的社会治理与矛盾化解

为了进行轻罪的治理,世界各国大体采用了以下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 :第一,将两法交叉部分全部划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第二,将两法交叉部分整个纳入行政法规制的范围;第三,针对两法交叉部分制定单独的轻犯罪法或秩序违反法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坚持以人为本,在社会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对于犯罪进行轻重类型的划分,根据轻重犯罪设定相应的刑事政策,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和公正廉洁司法目标的具体要求。

相较于重罪案件,轻罪案件具有相对较轻的可谴责性、行为的易预防性、罪责的轻微性以及案件数量的巨大性等特点,提高轻罪案件的诉讼效率和通过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成为了为轻罪治理的首要价值追求。与重罪案件相比,轻罪案件更多地是对公民规范信赖与规范意识的强调,而非强化刑罚的威慑与隔离功能,因此迫切需要改变传统上以重罪为主轴,围绕重罪治理构建的刑事制裁体系,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在要求。为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的犯罪治理体系也应当与时俱进,应当从围绕重罪治理的单一治理模式转向轻罪治理与重罪治理并重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因此,矛盾化解作为轻罪治理中重要的调节手段,显得尤为重要。


轻罪案件矛盾化解的检察现状


轻罪案件多集中在盗窃、交通肇事、轻伤害、危险驾驶等犯罪领域,当前的检察实践中,绝大多数检察官都较好地树立了法、理、情相融合的办案理念,在办案的过程中注重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在检察办案中,尤其是基层院作为检察办案一线,也还存在就案办案、坐堂办案、机械司法、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释法说理不透彻等问题,忽视了对案件双方矛盾纠纷的化解,未充分释放轻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推动社会有效治理的最大司法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以捕代赔、以诉促赔降低了办案质效

当前,大量的交通肇事、轻伤害等轻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之间无法达成刑事和解,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共识,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家庭贫困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被害人或赔偿能力有限;另一方面被害人及其家属要价过高,得理不饶人,漫天要价使调解陷入僵局。这样的情况使得检察官在化解矛盾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不捕、不诉存在较大的涉检信访风险,逮捕、起诉因为犯罪行为较轻又悖离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初衷。因此,检察官往往迫于信访维稳压力,无奈选择将轻罪案件逮捕或起诉,把以捕代赔、以诉促赔作为成为促进赔偿和解的主要手段,使得捕后不诉、捕后判轻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影响了办案质效的提升。

(二)办案能力不足导致调解的针对性不强

有的检察官法律功底较薄弱,对案件事实、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等方面问题的认定和证据综合把握的能力不足,分析案件不彻底、不全面,因为对案件吃不透拿不准从而不敢承担办案风险。比如对有些构成正当防卫,本可作法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导致对正当防卫不能依法准确认定,但又为了达到平复双方积怨,转移矛盾的目的,往往又以“存疑不诉”或案件带病提起公诉等方式草草结案,“和稀泥”式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引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均不满意,当事人申诉、上访行为时有发生,给上级检察机关办案带来巨大压力。

(三)释法说理能力不强导致矛盾化解的成效不高

囿于办案数量和案件审结期限等压力,检察官还不习惯于走出办公室办案,未能很好地深入办案现场或送案下乡近距离接触群众去直接倾听案件当事人的诉求,纸面阅卷、应付性讯问、询问成为常态,与群众打交道和有效沟通的能力较弱,释法说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不强,没有学会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去释法说理,用冰冷的纸面法律文书代替必要的沟通和说理,使得刑事和解的成功率大大降低。如有笔者所在省基层院有一个真实的轻伤害案件,兄弟俩平时积怨较深,案发当日因发生家庭琐事引发肢体冲突,弟弟将哥哥打成轻伤二级,在捕、诉阶段,检察官未深入细致做双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简单释法说理后成效不大后便将案件草草起诉至法院,案件判决且弟弟刑满释放后,兄弟俩又和好了,哥哥推翻了原来的证言,否认其轻伤是由弟弟造成的,要求重审并改判无罪,后来兄弟俩多次共同上访,直至申诉至最高检,成为最高检督办的长期申诉积案。对于这个案件,双方为亲兄弟,加强调解,和解的概率是很高的,但凡在任何一个办案环节加强释法说理,深入细致做好做足矛盾化解工作,均不会出现案结事未了的情况,使一个轻罪小案件成为长期上访的老大难案件。

(四)刑事案件矛盾化解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当前,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构建还不够健全,如对矛盾化解的案件范围、组织矛盾纠纷调解的程序、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信息反馈、工作质效考核等问题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机制和体系,是否对在办案件开展矛盾化解以及矛盾化解推进到何种程度等主要取决于检察官的主观意愿和职业操守,使得轻罪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处于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没有检验标准的自行发展状态,导致部分轻罪案件没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难以达到“三个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化解矛盾的衔接配合和联动机制不够完善

从检察机关内部看,刑检办案部门与控申信访接待部门之间在案件矛盾化解问题上,工作配合衔接不够顺畅,案件在捕、诉阶段,当案件当事人前往控申部门要求说理,提出诉求,控申部门一般把责任全盘推给办案部门;但当案件审结后当事人到控申部门申诉,办案部门往往又难于发挥对案情较熟悉的优势,配合控申部门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部门之间还存在互相推诿,职责不明,化解纠纷工作合力难于形成的问题,没有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前端,为后续的矛盾化解带来难度,给检察机关有效化解双方矛盾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从外部的联动配合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上还未达成共识,当前,对轻罪案件,尤其是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侦查机关对矛盾化解投入的力量不够,对于案件双方矛盾比较突出的案件,在未有效组织双方调解的基础上,往往通过移送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的方式转移矛盾,部分案件甚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移送检察机关,错过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机,有的案件甚至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另外,检察机关当前开展矛盾化解还不善于充分利用乡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民间调解组织对辖区人员情况熟悉、做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不够。


轻罪治理中矛盾化解的路径思考


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件件回复不是关键,案结事了才是根本。”事了在于得民心,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以民为本”“和为贵”“重义轻利”等法德并举的文化传统所蕴含的哲理智慧,为检察机关破除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思想,树立司法为民、和谐共享的司法理念提供了有益的文化支撑。基于上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治理路径:

(一)坚持法治原则和法治思维化解矛盾

用法治思维、法治智慧解决案件双方存在的矛盾,把案件依法办准办精是检察官必须长期推动案件双方矛盾化解最为基础的工作,也是“司法努力追求实质公正,不能止于形式合法”、精准办案是基本要求。换言之,开展矛盾化解不能脱节于案件本身的案情,不能为了迎合案件当事人的不合理诉求,在案件的处理上做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如对有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一般不适用相对不起诉,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把赔偿作为检察不起诉的条件提出,检察机关就应当果断拒绝,赔偿到位与否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从轻,但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超出可以从轻的范围。

(二)精准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工作机制和办案方式,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转变传统的重刑主义思维,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捕、诉、押等重要司法裁处的具体要求,必须以宽严相济为指导,作出是否逮捕、起诉和继续羁押的决定。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对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要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强化矛盾化解,对犯罪嫌疑人为初犯偶犯,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可向犯罪嫌疑人宣讲刑事司法政策,如果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的,可结合自首等情节情况,向犯罪嫌疑人相对明确检察机关后续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建议法院判处缓刑等倾向性办案方向,增强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后对可能面临刑责的预期性,从而愿意积极主动赔偿以取得被害方谅解,提升矛盾化解的成功率。

(三)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

一是认真落实检察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对于案件双方积怨较深,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基层群众组织代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开展检察听证,把案情和双方争议的焦点摆在桌面上,借助听证员和听证代表的力量,对当事人双方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使调解过程成为公开和司法民主的过程,让公众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让公平正义可“围观”、受评价、更可感,从而改变当事人主观意断上认为检察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偏袒的刻板映象,减少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对抗情绪,推动调解成功率提升。二是大力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能力赔偿且有积极赔偿意愿的轻罪案件,在被害方提出远高于实际损失的“天价”赔偿要求,使调解陷入僵局时,犯罪嫌疑人向相应机构缴存足于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保证金后,如笔者所在地区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四机关联合签发文件的方式,明确将赔偿保证金缴存到指定的公证机构,检察机关可据此对轻罪案件作出不捕决定,若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条件后续还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检察机关在捕、诉问题的把握上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从笔者所在院的检察实践看,检察机关据以犯罪嫌疑人缴存足额的赔偿保证金作出不捕决定后,被害方反而会降低预期值,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容易在合理诉求范围内达成赔偿协议,为后续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奠定良好基础。三是积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但家庭贫穷导致赔偿能力差或无赔偿能力的轻罪案件,可依法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开展司法救助,通过开展司法求助,尽力安抚被害方,“法结”“心结”一起解,必要时,还可联系其他机关开展联合救助,使案件当事人充分感受司法温度,为成功化解矛盾添砖加瓦。

(四)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释法说理减少对抗

检察官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更重要的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用心用情办案。囿于长期司法实践惯性的影响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的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等同于“罪与非罪”,把“诉与不诉”等同于“罚与不罚,不捕、不诉就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此,检察官要走出办公区,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多交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尤其对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案件的被害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让被害人明白不捕不等于无罪、不诉不等于不罚的道理,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是基于案件本身符合不捕、不诉条件,只有让当事人信服,才能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如笔者所在院今年起就对刑事案件的不捕、不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检察官作出不捕、不诉处理前,必须与案件被害方取得联系,阐明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取得了被害方的理解和支持,被害人因不满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而上访申诉的人数同比大大降低,极少出现被害人无理上访申诉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带头参与调解形成头雁效应

基层检察机关的院领导带头参与矛盾化解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是相较而言,领导干部往往阅历丰富,能力较强,在带头参与矛盾化解的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矛盾的焦点,从而快速有效找到调解的突破口,提高调解的精准性。二是领导干部可调动的资源比较丰富,在调解的过程中,可协调各方资源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三是领导干部代表检察机关出面调解,相比承办检察官,更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减少调解中双方的对抗情绪。因此,对于案情比较疑难复杂,双方矛盾深,调解难度大的案件,院领导积极参与矛盾化解,不仅有利提高矛盾化解的成功率,还提升了检察工作的公信力。笔者挂职基层院领导,对多起调解难度大,检察官前期参与调解成效不大的案件,主动带头参与调解,后续均取得重大突破,双方矛盾成功化解,大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起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六)共破解矛盾化解工作难题形成合力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轻罪案件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的程序、职责分工、信息共享、移过移送、工作反馈等问题进行明确,通过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检察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与公安机关、法院、行政司法等政法机关建立轻罪案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的功能作用,通过提前介入,事先了解案件情况,掌握双方矛盾焦点所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准确收集证据,以扎实的证据奠定矛盾化解的良好基础;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且调解成功且需要起诉的轻罪案件,应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可适用缓刑的,应当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增强被告人对量刑的预期,同时也要加强与法院的业务联系,与法院就量刑的问题达成共识,避免因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导致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或不履行已达成的赔偿协议,从而引发新的矛盾;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联系,就人民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参与调解,在公证机构设立赔偿保证金缴存点等问题建立配套的工作机制,为矛盾化解提供可靠保障。同时,也要善于借力打力,主动邀请民间力量和基层组织参与调解,比如邀请公益性质的民间调解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调解,可减少调解中当事人的对抗情绪,进一步促进矛盾化解,提升矛盾化解的质效。



来源丨正义网

作者丨古伟兵   王淑雯

©随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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