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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返凶案现场(5)

2016-10-03 绘目 老端的观点

案件05号

(公)刑侦局2007xxx05号备案 备案人:张兰勋

我能告诉你发生了什么,它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它作为一个犯罪现场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我甚至还能告诉你有谁牵涉其中,但是我无法告诉你它为什么会发生。——国际著名刑事鉴识专家 李昌钰

 

1.

2007年8月5日,安徽省A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一栋高六层的写字楼着火了。时间是晚上十点半左右,当时楼里仍然有不少人在加班,他们听到火警后匆忙撤出,然而火势凶猛,只有在一楼的十个人成功撤出来,其他在二楼至六楼的二十七个人中,仅生还四人。此次事件总共造成二十三人死亡,七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属于重大社会危害事件。这场大火持续烧了三个小时,消防员倾尽全力才最终扑灭,然而整栋楼都变得焦黑无比,损毁严重。

随后,消防人员开始调查着火原因,他们发现一楼的纱窗被扯开了,晾在一边。地板上则有颇为明显的不规则火烧痕,很可能是使用了某种助燃剂。当时A市刑警支队的一位纵火案调查专家应消防支队的邀请参与了这一起案件的调查,他出具的报告中显示,有人故意纵火。他们随后搜索现场,将一些残留物取回刑警支队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在未燃尽的残留物中检测出了微量的汽油。他们用刚刚采购到的气相色层分析质谱仪分析,证实了他们的怀疑,的确使用了助燃剂,这种助燃剂就是汽油。

其实,调查纵火案是一件相对复杂的事情,特别是在此案这种火源不够明朗的情况下。曾有专家指出,出现场的最佳状态,就是在火灾正在发生的时候,这样一来,侦查人员可以直接拍照记录,固定证据,观察总览整个着火的现场。在火被扑灭后,我们国家一般是消防人员寻找起火原因,其实这个时候侦查人员最好也能一起进入火灾现场,必要的时候采取一些固定证据的方法,比如录像、素描(勾画现场图)、笔录等等。区分清楚被破坏的现场和完整的现场,并将所有保存完好的现场(现场概况和现场物品)都记录在案。所有存在火灾隐患的都应该调查清楚, 例如电热水器,电热毯之类的,检查他们的电路,以判断它们到底是不是起火的原因。另外,在火彻底扑灭之前,不要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要随意反动火灾现场的任何物品。

美国的一位火灾调查专家说过,分析现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探明起火点。对于火灾现场的全面勘查就应该从火灾中心开始,依照《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中的“由现场中心向四周(外围)辐射”的方式进行搜索,从着火最严重的地方逐步到烧坏较少或者干脆完好无损的地方,通过查看毁坏的不同程度以及碳化的模式,可以沿着火势蔓延的路径追寻到起火点。另外,国际刑事鉴识专家李昌钰博士曾指出对于火灾的勘查分析应当注意以下的几个方面:

●外部烧毁情况:检查建筑物外部燃烧痕迹和烟熏形状,据此判断着火方位,看它是否是从外部起火的,门窗的情况也需要查明。

●门窗的烧痕:如果门或者窗的一边被严重烧毁的话,就有可能发现火烧的方向,也能推断出当时门窗是开着还是关着的。

●火烧痕迹:当火引燃木板时,会在其表面留下鳄口式的痕迹。特定点的燃烧痕迹能够反映处火灾的强度。有经验的火灾现场调查专家通常会搜集其他的物证包括:倒锥形或者V形的痕迹、多重起火点的燃烧痕迹、燃烧不足的物质、拖拉痕(纵火人拖拉助燃剂而留下的)、不均匀的烟熏痕迹、熔化形态的物质以及固体碎片等纵火残留物(从破损处分离出来的)。

●助燃剂痕迹:纵火者通常都是借助某种助燃剂放火,助燃剂大多是一种易燃液体。火灾现场勘察首先要把从着火点区域提取的燃烧残留物进行化学检验,以检验是否使用了某种化学助燃剂。

除了以上几点,起火装置,其他类型的物证,例如瓶子、易拉罐、或者盒子等,我在此不再赘述。后来我曾问过公安部八名刑侦专家之一的的吕祥老师,他说,放火的人可能会在进入室内或者点着以后将放火的工具忘记或丢掉,因此所有的残留物以及其他证据都必须固定好然后带回去进行分析检验。

现在回到对于这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中来。当时负责此案侦办的公安机关压力很大,社会各界都极其关注,强烈谴责凶手的所做所为,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当然,负责侦办的公安机关也绝对没想到,整个案件将会由一个放火案转变为一起颇为复杂的案子。

对于眼前的案件,警方有两条思路,要么犯罪人是想烧死某一个那个时间段正在加班的人或人们;要么他就是对整栋楼都不满。当然,他们也不排除为有组织犯罪团伙采取的报复性活动,但从现场情况来看,几率不大。警方认为,这起案件很可能是犯罪行为人针对不特定人所犯下的罪行,他反感的应该是这个社会。所以,他们将关调组(人际关系调查组的简称)分成两路,一路负责当晚所有加班的人的社会关系,另一路则负责调查整栋楼的建筑商,承建商。由于工作量大,两路侦查人员有交叉。此外,还有一批侦查员则专门负责调阅着火大楼四周为数不多的四个监控探头,希望能在那些监控中看到可疑的身影。整个排查工作持续了一个多星期。

在当晚加班工作的人的社会关系中,警方没有发现想要置他们于死地的可疑关系人。他们更倾向于犯罪人是对开发商和此项工程的承建商有怨恨,他们尽全力排查出了三个比较可疑的人,其中有一个人最值得怀疑,叫陈栓子,老家是云南曲靖的。这个人早先曾有过多次盗窃,抢劫的犯罪记录,2004年因为在这栋被烧毁大楼的施工工地上打伤多名工友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逮捕,判了三年,恰好今年出狱。警方尽管觉得他可疑,但是仍然不敢确定。很快,监控组在四个监控探头、二十几个小时的监控视频中发现了总计长达3分24秒的录有可疑人员的监控视频。他们经过反复的观看,认为他很符合陈栓子工友对陈栓子的描述。技术组那边也在火灾现场回收的一个盛放汽油的塑料罐子上采集到了一枚有效指纹,他们认为值得鉴定,这是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的指纹。于是警方基本认定放火的就是陈栓子。公安机关到处找他,找了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仍然毫无音信。他们感到失望,只好发出了通缉令,以下是通缉令内容:

姓 名:陈栓子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76年9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53xxxxxxxxxx11

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xx县xx镇xxx村

简要案情:安徽省A市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故意放火案件中发现,陈栓子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认为其在纵火后逃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关线索,发现有关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0350——75xxxx30。对发现线索的举报人、缉捕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人民币10万元。

通缉日期:2007年10月2日

通缉编号:公缉[2007]xx号

让A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没有想到的是,在通缉令发出的第六个星期,他们接到了与A市毗邻的B市公安局的电话,电话中说,B市下面一个村的野地里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那个村正好处在A市与B市之间。经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B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反复认定,此人正是A市警方一直在寻找的陈栓子。这就是说,在逃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然而更令A市警方吃惊的是,陈栓子的死因是头部中弹,他是被人谋杀的。

 

2.

安徽省公安厅立刻开展A、B两市对此案侦查的协调工作。在省厅的统一指挥下,成立了跨市的联合专案组,两地刑警联手对此案展开侦查。当时我还在北京,听到这个案子后感觉很有趣,但是人家安徽省厅没有发协助函,我们十二名捕不能出动,只好通过新闻来跟踪这个案件的发展。当时派驻在安徽省厅执行局的是我们积案调查处的爆炸专家汪远,但他人在蚌埠,也没有参与那起案件的侦查。我打电话给他,问他能不能让我去安徽参与调查那起案子。他说我这样不符合程序,会吓到人家。我说我觉得这案子挺有意思不会吓到他们。他说他回到安徽省厅之后帮我问一问,看能不能走程序让我进专案组。

没多久,安徽省厅发来了协助函,请求公安部派遣枪弹痕迹检验的专家来协助调查此案。这个理由很合适,他们目前也确实在案件的弹道检验方面出了些问题,所以我就“应邀”飞往安徽进入专案组。

我直接赶到了B市的发现尸体的那个村里,我和几个省里的专家(都曾一起共事过)会了面,迅速的开展工作。我们整理案件资料,重建犯罪现场。

整个现场给我的第一印象是,这是一个精心布置的凶案现场,有预谋的犯罪,亲手开枪的人也许仅仅是执行计划而已。根据照片和刑警们的介绍,尸体倒在了湖边。我去瞧了瞧,这湖水并不干净,还漂浮着许多的垃圾,我闻到了臭味,不知道这边有多少村民往里面倒脏水。尸体发现的位置距离这个村通往镇上的主干道有四百米远,道路全是尘土,我们发现了不属于警车轮胎的车辙痕迹,很快,技术人员拍照固定,并送回实验室做成了石膏模型。这是一种很常见的固定足印或车轮印等地面上易随环境改变而消失的痕迹物证的方法。在后面的痕迹分析中,根据轮胎花纹和测量轮距、轴距所得结果,我们认定了这个特殊的车轮痕迹属于一种国产面包车,我们在现场发现了它停留的痕迹和一个大大的U字痕迹,这说明它曾经在那里有过调头。另外,车辆行驶后,我们对轮胎两侧的尘土、细沙等物质形成的扇形纹进行分析和判断。一般情况下,扇形纹展开方向行驶方向相反,并且人字形、八字形花纹的开口方向为行驶方向,据此我们初步鉴定,该车从那条主干道行驶到这里,然后调了一个头重新返回主干道,并从那里向着镇中心驶去。然而我们不敢确定这辆车到底和陈栓子的死有什么关系。

我们在尸体趴卧的四周发现几组足印,根据花纹,确实属于死者脚上的一双旧运动鞋。但是和其足印重合的另一组足印则不是很明显,虽然能证明确实是有除陈栓子以外的人和他一起来过,然而我们无法确定到底是怎样的鞋子和怎样的人。可以说,站在刑事侦查的角度,这起案件刑警们根本毫无侦查方向,而侦查方向则决定着一起案子到底能不能顺利侦破。专案组认为应该把这起案子和之前陈栓子纵火烧楼的案子结合在一起研究,他们认为两案有并案侦查的条件,遂决定并案侦查。其实,并案不并案对于两起案件来讲具有极大的影响力,直接影响了刑警们办案的质量和最终的结果。

当然,对于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我是后来才知道的,所以这个我之后再叙述。我在这起案件中的主要任务是和其他枪弹专家一起,对现场找到的枪支进行弹道分析。没错,我们在距离发现尸体一百四十米的杂草丛里找到了一把没有弹匣也没有子弹的五四式手枪,我们很快正证实,这把手枪就是杀害陈栓子的手枪。

手枪证实的过程后面我会详细说明,在这里我要讲一个插曲。安徽省厅对于陈栓子被杀一案没有任何隐瞒,然而媒体的报道对于舆论导向起到了消极的作用,人们认为警方不应该对一个放火烧死二十几条人命的杀人恶魔的死亡这么上心,还成立了跨两个地级市的联合专案组。他们有人认为警方应该放任不管,不明事理的社会舆论甚至公开发表言论支持杀害陈栓子的凶手——尽管他们并不知道他是谁。我们感到有些压力,这案子棘手不说,我们还面临着失去广大人民支持的大问题。有一个曾经采访过我的记者朋友打电话给我,她问我是不是在不遗余力的侦查破案。我说是。她说我这样拼尽全力是否想过那些被活活烧死的无辜的上班族和他们痛苦的家人。我说想过。她又问我是否害怕自己的行为失去民心,是对正义的不公。我没有回答她,挂了电话。我该怎么说我也不知道,而我只能埋着头苦干,因为有一个人的死还没有弄清楚,尽管他夺走了更多的人命。

要知道,涉枪案件一般是重大刑事案件,这起案子由安徽省公安厅上报到公安部,成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大案。刑侦局抽调了夏山,罗世杰和李敖,连夜赶到这里协助我们破案,这一次,十二名捕形成了四人联手办案的格局,此案在公安部领导看来,严重程度非同小可。枪弹痕迹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领域里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它的作用在此案中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枪弹痕迹专家主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枪支的同一认定

2.子弹比对

3.弹壳比对

4.弹壳运行轨迹分析

5.射击目标距离的判定

对于该案中枪弹痕迹的检验,我们做了以下的工作。首先是手枪的同一认定。这涉及到了对膛线和射入陈栓子头部的子弹类型以及弹壳痕迹特征进行分析。膛线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为大众所知,它可以说是枪管的灵魂, 膛线的作用在于赋予弹头旋转的能力。膛线分为左旋和右旋两种。子弹发射之后,由于火药爆炸产生的高压气体从两方面作用于弹头,使弹头在枪管内高速推进,出了枪管后仍能始终绕着弹道作锥形运动向前飞行。另外,膛线又分阴膛线和阳膛线。阴膛线是指枪管内壁凹入的来复线,凸起的则是阳膛线。而对于出现在现场的国产五四式手枪,其膛线数量为四支,右旋膛线。其阳膛线的宽度2mm,阴膛线宽度则为3.8mm,膛线深度0.15mm,膛线倾角为5°42',我们经过现场的实地勘查和测算,陈栓子头部内的子弹基本符合这一条件。另外,由于五四式手枪机针头痕迹特征是,呈半球状,直径大概1.8mm,深在0.4-0.5mm,痕底较为光滑,它与五一式手枪最大的区别在于痕底的不同,五一的痕底凹凸不平。至此,对于手枪的同一认定我们达到了两个最初的目的:第一,现场找到的手枪确认是五四式手枪,不是五一式或六4式的改造;第二,杀死陈栓子的手枪就是这把五四手枪从弹头痕迹来看,膛线数量、宽度、深度和旋转方向都是一致的。

在枪支的同一认定之后就是枪击实验,做这个实验的目的是子弹的比对。我们需要把实验用枪和现场的嫌疑枪支进行比对,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分析其一般特征,确定子弹的确切型号、生产地址和来源;第二步则更加精确,我们要做弹道分析,这属于细节特征。我们要找到子弹穿过枪管留下的膛线痕迹特征。有一点值得注意,我发现,这颗子弹的弹头初生痕迹(坡膛痕迹)较为明显,弹头由坡膛进入线膛的时候,阳膛线的主、次棱线未来得及完全“咬”住弹头时弹头本应沿直线前进,然而在此次比对中,弹头则稍稍偏离,这点我在显微镜下看的尤为明显。弹头进入线膛区域的初始阶段,阳膛线在弹头上形成的痕迹为弹头的纵轴平行擦痕,此擦痕比以往我见过的五四式手枪的要明显。我推测这应该是一把被人恶意毁坏过的枪支,至于原因我并不清楚。此外,我们在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中还找到了一直想找的弹壳,这是极为重要的枪弹物证。在子弹比对过后,我们要进行的是弹壳比对检验和弹壳发射痕迹的检验,以确定他们是否由一只特定的枪(现场发现的五四式手枪)发射,弹壳所留下的痕迹我们使用的是立体显微镜进行观察,因为弹壳底座上的后膛、撞针等会留下擦痕、锯痕以及锉痕等细节,这些微小的细节点在此显微镜下观察的更为清晰。更重要的一点,我们根据弹壳在现场的位置,大致推断出射击者所处的大致位置,我们根据弹壳抛壳位置测算出了射击距离不到两米,可以说属于近距离的击杀。所以我们没有使用三角函数测算出创道角度,理由是这是一种计算远距离射击的方法,在此案中不合适。

作为枪弹痕迹检验的专家我们都明白,开枪时,会伴随烟雾、枪油火药燃烧烟垢,一些未燃尽的火药颗粒,金属碎屑会喷洒出来,这些射击残留物会附着在射击者身上,尤其是手腕部位,如果锁定了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做硝烟反应可以确凿罪证。所以在我们比对了现场手枪痕迹,测算了射击距离后,我赶紧告诉罗世杰,叫他尽快找到案件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样我们还有机会做硝烟反应。他说已经确定了侦查方向,但嫌疑人还没有锁定。我问他侦查方向是怎样的,是谁为了杀死这名纵火犯而费尽周章。他只顾摇头,也没多说话。我感到很不解,但是没有多问。

 

3.

我和李敖还有其他几位省内的专家在第三次复勘现场后,联合写了一份《命案现场分析报告》,向公安部总结了我们的工作进展:

现场概况

尸体位置到B市区xx村通往镇上的唯一一条主干道的距离是四百米。死者男性,额前偏左侧太阳穴处中弹,死亡状态是趴卧在一个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的湖边,现场完好。

被害人倒在湖边的草地上,脸朝西侧,半边脸着地,被害人的黑色裤子后面,紫色T-恤衫背面没有发现血迹,头部位置的地面上有一摊血,很明显是由于头部中弹所致,血迹已经渗透进地面,附着于地面上的砂砾尘土,无脑浆类物质。另外,死者头发、额头以及眼睛以下到鼻梁部位也有风干了的血迹,头发由于血迹的凝固而附着于额前,在T-恤衫领口发现了射击残留,尽管周围残留分布面积小,但分布密集,常伴有黑色烟灰和烟雾。我们在死者的双手和鼻翼处发现了喷溅型血迹,这意味着死者在遭到射击的同时仍在呼吸。

尸体周围有几组鞋印,经过比对,其中大部分为死者自己所留,其形成机理和移动轨迹也与死者一致,排除了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互换鞋子伪装现场的可能。此外还有两组鞋印不属于死者,我们怀疑应该是犯罪行为人留下的。这是一项很重要的痕迹物证,具有一定的指向性。

我们在尸体西侧——也就是被害人脸朝着的方向——的一百四十米的草丛里找到一把五四式手枪,经过弹道分析确认为杀害死者的枪支。枪内没有子弹,弹匣被取走,属于一支空枪。

弹壳是在距离尸体一米四七的位置发现的,总共只有一枚弹壳,这说明犯罪行为人在不到两米的位置只开了一枪就打死了被害人,可以说对枪械是比较熟悉的,我们怀疑其有军方或警方背景,也许和黑恶势力有所牵扯。

尸体头部右前方一米不到的地方有明显的车轮痕迹,经鉴定为我国产xx牌小型面包车。这辆车的行动轨迹很简单,村里开出来,从通往镇上的主干道上转弯到这片草丛,然后停车,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都下了车,杀人后,汽车在尸体前面调头返回主干道,并留下了很明显的“U”字痕迹。

另外我们和法医学专家重新搜集并检验了被害人的身上的物证,以下是检验的结果:

被害人陈栓子的鞋面上没有发现血迹,即便有一些红斑,其检测结果也为阴性,是少量的油漆,鞋面上还有不少泥土,这样可以推断,当时在遭到枪击后,被害人直接应声倒地,血迹没有来得及喷溅或滴落在鞋面上。

被害人的T-恤衫是圆领款式,脖颈和领部有血迹,已经凝固,说明是直接喷溅出来的,当然,T-恤衫的背面固然没有血迹,但是正面,尤其是胸前则有不少浸润的血,大约有四百滴血,零散分布,根据弹道检验学和血迹形态分析学,这种独特的高速度血迹只有弹头高速旋转喷射出来的血才能形成,直径大概在7.62mm,是7.62mm五一式手枪弹,可应用于五四式手枪。

死者穿着一种最普通的黑色工装裤子,系着棕色皮带。裤子上没有血迹,但我们在右侧较低部位的拉链处发现了一片面积大约是1×1.5mm的微量血渍,我们经过检测发现不是新鲜血迹,比枪击造成的血要早。裤子上有两处缝补的迹象,后面口袋的左边有血滴,左右两只口袋里都有血,都与接触型的血迹转移特征一致。这表明,有人身上沾了死者的血,在未风干的情况下碰触了死者后面的口袋,造成了这种转移,而那个人是希望找到什么东西。

法医尸检

死者为男性,尸体呈趴卧,所处位置在湖边,血流量大,头部位置有大量血迹,在血迹中我们可以看到少量头骨的碎骨……尸体除头部中弹外,身上无其他伤痕。领口少量发亮的黑色颗粒,认定为射击残留,符合头部中弹特征。尸体手部距离鼻孔部位的距离不到10cm,小手指与鼻孔齐平,手上有喷溅型血迹,属于高速度喷溅血迹形态。尸僵特征明显,尸斑形态为沉降期尸斑,一般指自开始出现到死后12个小时以内的尸斑。呈现小块状态,经3-6小时会融合成片状并逐步扩大。口唇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出现白色斑点并有明显向云片状发展的趋势,但仍可透视到瞳孔。

死者头部(额前靠近左侧太阳穴)中弹,证明犯罪行为人为右手开枪,且未经瞄准。子弹没有穿过颅腔,而是在脑部停止高速旋转,经开颅检验,死者脑组织被破坏,系当场死亡,属于他杀。

另,对于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以及毒物分析,没有发现大量的易挥发碳氢化合物,不属于醉酒状态,小便样本中未检测出可卡因,呈阴性。

刑侦局在收到这份报告后做出指示,要求我们重建凶案现场。

重建犯罪现场必须弄清楚几个关键点。第一,现场几个关键物体的原本位置;第二,证物散落顺序;第三,案件发生顺序;第四,案件完整过程。

我们选择了和现场几乎差不多的一个荒无人烟的地方,然后将一个假人模型当做了陈栓子的尸体,接下来就是对现场的重建:

?一辆国产小型面包车驶入,在湖边停下(模拟现场为一个比较大的水潭)

?犯罪行为人下车,陈栓子下车,二者一前一后,陈栓子在犯罪行为人之后才下车,这也是为什么犯罪行为人的足迹大量的被陈栓子的足迹遮盖

?继而在湖边,犯罪行为人举枪将陈栓子打死。由于陈栓子的弹孔位置在额前偏左侧太阳穴,和可能是他刚刚转过头面向犯罪行为人就被打死,T-恤衫领部、死者颈部以及手部的高速度喷溅血还有射击残留都可以作为佐证。

?犯罪行为人在射击后转身上车,根据模糊的脚印,他进入的是驾驶位置,也就是说由他开车过来,再由他开走,整个杀人过程没有其他人。

?然后是车辙,明显的“U”字形调头。说明车子在前方掉头然后直接开小镇中心。

李昌钰博士曾提出,犯罪现场重建是一个证据整合的过程,是身为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的必修课。犯罪现场重建是一个根据现场痕迹物证分析其所处位置、所呈现的状态来判断在案件发生的当时究竟有哪些行为。所以我们必须遵守科学的基本原则,真实的还原凶案发生时的整个过程。我不得不提出,犯罪现场的重建过程绝非电影上演的那么轻松,我之前所叙述的犯罪现场的呈现状态和案件发生过程,是我们好多刑事技术人员通力合作,经过两个月的时间才得出的。

 

4.

现在,我的任务基本完成了,接下来就是对凶手的锁定,而我则被派往武汉协助他们鉴定一起当街持枪抢劫的凶杀案,那起案件造成了三人死亡,我日后会专门而且详细的记录下来。

等我回到这个案子的时候,凶手已经抓住了。我万万没有想到,他是A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一个警察。整个经过我是听罗世杰和李敖说的。

在我们确认死者是被现场的那把五四式手枪打死之后,罗世杰就已经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嗅出了问题。他和专案组里几个安徽省厅的刑侦专家多次会诊案情,把侦查的方向敲定在那栋被烧毁的大楼上,准确的说,是在那栋大楼的开发商和工程承建商身上。他们有理由相信,陈栓子这样一个不酗酒,不吸毒,没有精神病史的正常人所做出的疯狂举动是有合理依据的。另外,在前期A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侦查中,基本排除放火当晚加班的人与陈栓子有过节的可能。他们从不和有犯罪记录的人打交道,还有一点,陈栓子曾因在建造这栋楼的工地上打伤工友而被强制辞退,罗世杰他们怀疑,陈栓子的所作所为极大的可能是针对这栋楼当时的开发商和工程承建商。

“我们费了很大劲才找到了陈栓子的母亲,她一个人生活在云南曲靖的一个村子里。我问她栓子以前是个怎样的人。她说栓子离开村子之前连个鸡都不敢杀,有名的胆小鬼。我感到很诧异,当时他的犯罪记录现实,陈栓子离开家没多久就因为抢劫被抓了。”罗世杰如是说。

罗世杰没有告诉陈栓子的母亲她儿子已经死了,只是说失踪。他母亲苦苦哀求刑警们,希望他们找到陈栓子,别让他一个人在外面瞎跑,他该蹲监狱就好好让他蹲着,别放任他不管,而且希望他们能向法官求求情,别让他死。罗世杰给我说他当时脑子里全是社会舆论对陈栓子被杀的一片叫好声。他不知道怎么说,只是轻轻地点头。

回到专案组,他们又一开始会诊案情。罗世杰说,陈栓子离开家后去一个工地打工,本来好好的,结果有一天因为抢劫被抓了,进去蹲了一年多。后来又连续的盗窃、抢夺抢劫,又进去好多回。一个在离开家之前连鸡都不敢杀的人,何来的勇气连续的抢劫盗窃直到被抓呢?又何来的勇气一口气放火烧死二十多个人呢?根据他们的分析,陈栓子极有可能受人影响甚至受人指使,这个人和他放火烧楼有关,也和他被杀有关。

专案组决定正式和那栋楼的开发商以及承建商接触。在长达两个月的接触和秘密侦查中发现,这两个商人有很密切的联系,而且存在勾结黑恶势力的可能。很快,案件进展上报给公安部,部里紧急部署山东和湖北省的三十名刑警空降到安徽省的A市,成立联合专案组下属的反黑小组,对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进行反黑侦查。在我去武汉的这段时间里,他们掌握了开发商和承建商之间与黑恶势力甚至当地部分黑警察的勾结情况。

警方很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将开发商徐xx,工程承建商刘xx刑事拘留。他们供述出指使A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曹xx杀害陈栓子的事实。

罗世杰的推测得到验证。那栋楼的开发商徐xx交代说,陈栓子其实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对这个大城市的花花世界很向往也很害怕。他曾经被人欺负,整天被打得遍体鳞伤。后来他学人家纹身,又因为某个原因下被和开发商徐xx勾结并参与领导的黑社会组织给利用,教给他抢劫、盗窃等一系列犯罪的事情,他们意图培养一批在争夺开发指标和工程用地中使用暴力手段的地痞流氓。陈栓子不断的被抓被判刑,他觉得自己做了许多的不该做的事情,他意识到自己被利用了,这么多年不仅没有给家里挣到一分钱,身上的钱也被那群利用自己的地痞流氓给压榨光了。所以不喑世事的他到找以前的黑社会组织的小头目,想向徐xx索要赔偿,然而他被打得遍体鳞伤,并被狠狠的羞辱了一番,警告他如果再这样就杀了他。后来,陈栓子说要将那个开发商徐xx的所有罪行都告到公安局。徐xx说公安局都是他的人,告了也没用。陈栓子后来给那个杀他的警察说,徐xx的话他信了,但是他觉得,如果他犯下大罪,警察就得听他说话,他说的话就比不犯罪说的话管用。所以他选择烧毁那栋大楼并且逃跑,他要警察抓到他,如果自首说的话也不会管用。杀他的警察也供述说,陈栓子的思维方式比较简单。陈栓子自己也很后悔,他没想到这么晚了那个楼里还有这么多人在上班,他说他以为城里都是白天上班的。

杀死陈栓子的经过与我们想的也一样。陈栓子在案发后迅速被警方锁定,曹xx作为公安系统内部人员,很快得知消息,立刻通风报信给了徐xx,徐xx担心陈栓子被抓会供出自己的行为,他安排人四处找陈栓子。有人在陈栓子以前工作的老乡那里得知,陈栓子在连接A市与B市的一个村子里租了一个房子。徐xx遂指示曹xx以自己的警察身份接触并带走陈栓子。当时,陈栓子见到曹xx是一脸的镇定,他说你终于找到我了。曹xx说是,你跟我怕走。陈栓子想也没想就把手伸出去让曹xx拷上了。陈栓子在路上跟曹xx说了很多话,上文所叙述的都是他在不知曹xx是来杀他的情况下说的。之后,曹xx将车开到一片野地里,趁他不注意将他杀死。杀死陈栓子的那把枪是徐xx从黑市上搞来的,并且在使用之前让人恶意毁坏了枪膛,以防警方追查到他这里。这也是为什么我之前提到过的“弹头进入线膛区域的初始阶段,阳膛线在弹头上所形成的弹头的纵轴平行擦痕比以往我见过的五四式手枪的要明显”。这些供述和我们所做的现场重建基本吻合,而李敖也在警方收缴来的曹xx 当时身上穿的警服上找到了陈栓子的皮肤碎屑,走访的刑警也从那个村的村民口中获悉,确实在陈栓子死的那天有警察把他开车带走了,至此,证据链完整,这个案子就这样一锤定音了。

案子很快通过公安部发布出去,虽然提到了我和李敖还有罗世杰的名字,但仍然掩盖了积案调查处的身份。后来我接到了之前的那个记者的电话,她告诉我案子破的挺漂亮的。我把电话挂了。我想起她之前问我的话以及社会舆论曾经对全力调查陈栓子被杀一案的警方的讨伐,心里感觉挺不舒服。每个人都是一条命,我们侦查陈栓子的死,不代表我们轻视了他所背负的另外二十三条人命,警方不会针对哪一个人的死而做出倾向性的判断,我们只是尊重生命,任谁都一样。世上没有哪个人该死,也没有哪个人可以决定别人的生死,我们不能放任无辜的人被杀,也不能放任恶贯满盈的人被随意夺走性命。

在三省警方联手侦查四个月后,彻底瓦解了徐xx,刘xx领导的黑恶势力以及他们所收买的“保护伞”,并将他们绳之以法,用实际行动告诉所有人,不要妄想凭借黑恶势力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而我们应该时刻谨记,法律从来不枉不纵。

本案记录至此结束。

备案人:张兰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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