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普法 | 法律同行,防疫必胜
yangdafaxue
关注
8月22日
扬州硬核疫情防控工作显露成效
本土确诊病例实现“零新增”
然而“零新增”并不意味着“零风险”
疫情防控工作绝不可松懈
科学防控疫情
离不开法治保障
快来和小法桐一起学习一下
疫情期间常见的法律问题都该如何解决吧~
法条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商量决定2020年春节期间一家人出国旅游。经向光辉旅游公司溧水营业部咨询,看中了该营业部推荐的2020年1月25日至1月30日到东南亚某国的旅游项目,并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了旅游合同,预交一家四口的团费38800元。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形势严峻。张先生一家考虑目的地国家已出现确诊病例,遂于2020年1月23日向旅游公司提出取消行程,并于1月25日要求退还全部团费。遭到旅游公司拒绝后,张先生将光辉旅游公司及其溧水营业部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团费38800元。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张先生一家与旅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旅游公司返还张先生一家2.5万元。
在疫情防控期间私自开放KTV、酒吧、网吧、电子游戏室、洗浴中心、足疗、影剧院、宾馆旅馆等场所的经营活动应该怎样处理?
法条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应该怎样处罚?
法条分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任何不法行为
都是防疫成功路上的绊脚石
希望大家可以遵法、守法
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线
法律助力 防疫必胜
相信我们一定能渡过难关
迎接光明未来
—往期回顾—
-yangdafaxue-
德法兼融·知行合一
图文:网络
编辑:刘露露
审核: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