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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百科之肖像权

小法桐 扬州大学法学院 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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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

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

是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对我们而言至关重要



今天

小法桐为大家带来了相关案例与法规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肖像权的相关知识吧!



案例链接





梁某某父母曾经与梁某某一同到新津县青青农场游玩,梁某某母亲将当时拍摄的一组梁某某玩耍的照片转至微信朋友圈中,后某报社未经梁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许可,将其中一张有梁某某肖像的照片刊登于某报纸的栏目中。

梁某某认为,某报社与某学前教育研究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宣传活动中,侵犯了其本人的肖像权。某报社认为其不构成对梁某某肖像权的侵权,梁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故报社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愿意参照《报社稿酬及信息报送奖励标准》对梁某某进行适当的补偿。某学前教育研究有限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报社未经梁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同时配以商业活动的宣传语以及咨询报名电话,属于商业营利性质的宣传活动。因此,报社侵犯了梁某某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对于梁某某要求被告赔偿肖像权使用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报社侵犯梁某某的肖像权,应当赔偿损失。对于梁某某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报社的栏目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家庭,受众面特定,发行量相对较小,此次使用梁某某肖像的行为,无证据证明给梁某某名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证明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但报社应当对擅自使用梁某某肖像的行为向其书面道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遂判决:报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梁某某赔礼道歉,支付梁某某4000元,驳回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

我们更要提早树立安全意识

有效防范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降低受到侵害的风险

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END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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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潘亦薛

审核: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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