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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听证方案(全文)

2014-07-03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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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上海市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的听证方案

作为资源稀缺型城市,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天然气均需从外部输入。根据国家关于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及推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整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相关部门会同燃气企业进行了深入研究,初步形成了本市居民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和阶梯价格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方案提交听证。

一、本市燃气行业基本情况

(一)行业发展情况

燃气行业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上海大力引进国内外天然气资源,逐步淘汰人工煤气,天然气应用领域不断拓展,能源结构不断优化,有效保障了城市的用能需求。

多气源供应格局基本形成。目前,本市天然气供应已基本形成西气、川气、进口液化天然气(LNG)、东气和五号沟LNG等多气源供应体系。2013年,全市天然气供应总量约68.3亿立方米,其中陆上管道气(西气、川气)30.5亿立方米,约占45%;进口LNG34.9亿立方米,约占51%。2014年,预计供应总量将达到78.3亿立方米。目前,天然气在全市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13%左右,“十二五”末预计将达到15%左右,但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十五”以来,本市积极加快管网、门站、调压站、调峰设施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成天然气高、中、低压等各类管网1.8万余公里,全市天然气“一张网”体系已基本形成。兴建了白鹤首站、临港首站、练塘首站等高压门站6个,各类不同级次的调压站近8000余个,还建成了五号沟LNG应急气源、白鹤加压站等多个应急保障和调峰调压设施。全市天然气应急保障能力由“十五”期间的2天提高至目前的15天。

天然气替代和人工煤气退出进程加快。为缓解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本市持续实施天然气发展和替代战略。近十年来,全市已累计置换原人工煤气用户近300万户。同时,按照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本市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炉天然气替代,不断拓展天然气在交通用能、分布式供能等领域的应用。人工煤气供应规模持续下降,生产企业陆续关停。2013年全市人工煤气供应总量约4.84亿立方米,2015年将全部退出,本市管道燃气将实现全天然气供应。

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本市燃气行业深入开展用户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统一服务标准,提升规范服务水平,规范服务率目前已达到95%以上。大力优化服务站点布局,全面升级“962777”等燃气服务热线平台,提高接听能力和服务回访监督功能等,热线日最高接听能力达到2万话次。

同时,本市燃气行业发展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矛盾,主要是:本市天然气资源全部由外部输入,确保能源安全供应仍面临较大压力;管网设施日趋庞大,维护系统安全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随着天然气置换进入城市中心区域,旧管网改造任务艰巨,原人工煤气制气企业转型和职工转岗的任务也极为艰巨;与市民群众的期望相比,燃气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二)居民燃气基本情况

服务供应情况:本市现有居民燃气用户约591万户。其中,居民天然气用户约558万户,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浦东、市北、大众、金山等销售公司的居民用户约占全市居民用户总量的87%,其余居民用户由多家郊区区域性公司提供销售服务。居民人工煤气用户约33万户,主要由市北和大众两家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居民燃气价格情况: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本市居民燃气销售价格由市级政府制定。2006年8月,本市召开听证会,就建立本市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价格广泛听取社会意见。2008年11月,本市出台调价措施,将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50元,将居民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25元。同时,建立居民用户燃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详见附件一)。按照联动机制的有关规定,当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或人工煤气制气原材料成本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24个月,可按相应的联动机制公式计算居民用户天然气和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公式[1]:

居民人工煤气价格联动公式[2]:

自2008年至今,由于世博会等各种因素影响,本市未启动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也未调整居民燃气销售价格。此外,本市已于2006年建立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并已根据联动机制分别于2007年、2010年和2013年三次对非居民用户燃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三)企业经营状况

经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监审,按照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审,由于天然气购气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2011-2013年,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持续亏损。截至2013年末,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76.91亿元,净资产为78.52亿元。2013年度,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管道燃气销售收入81.06亿元,购置或生产成本71.71亿元,输配费用8.39亿元,期间费用及税金附加等10.04亿元,主营业务利润亏损9.07亿元,通过其他业务利润等弥补后,净利润亏损2.37亿元。

二、本次居民燃气价格调整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精神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政府只监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管道运输价格;近期目标是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适时启动居民燃气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上下游价格矛盾,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精神,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及时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

(二)推进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今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二),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根据《指导意见》,居民用气划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在合理调整本市居民燃气价格的同时,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有利于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也是引导居民合理用气的客观需要。

(三)疏导居民燃气上下游价格矛盾

居民用户位于燃气管网末梢,输配距离相对较远,覆盖面较广,单户用气量较小,单位供气成本较高。但是,由于调整居民用气价格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因素,价格改革步伐相对平缓。

自本市2008年调整居民燃气价格以来,本市天然气气源已从当时的西气、东气两路气源扩展为目前的五大气源。一方面,本市陆上管道天然气价格持续上涨,201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将国产陆上气出厂价每立方米上调0.23元。另一方面,进口液化天然气(LNG)在本市天然气消费中的比重日趋上升,且价格不断提高。根据与马来西亚的采购合同,LNG价格与JCC(日本贸易省每月公布的进口原油清关价)油价挂钩,逐月调整,近年又受到运输和结算方式、税收及汇率等因素影响,价格自2009年投产以来已大幅上涨。

受上述气源结构和气价变化影响,本市上游居民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已从2006年(上一轮调价对应的时间)的每立方米1.457元上升为目前的2.001元,涨幅高达37%(详见附件三)。另外,本市人工煤气逐步退出,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人工煤气制气原材料成本(主要是煤、轻油、重油、天然气等)已从2005年(上一轮调价对应的时间)的每立方米0.846元上涨到0.914元,涨幅为8.04%。合理调整居民燃气价格,有利于避免上下游价格矛盾的持续积累,进一步理顺居民气价关系,有利于吸引国内外优质天然气资源,确保本市能源供应安全。

(四)促进燃气行业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本市燃气行业不断增强内生动力,努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以降本增效。但是,上游天然气价格持续上涨等成本上升因素,难以通过现行燃气价格完全消化。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战略要求,未来较长一段时期,燃气行业面临的建设和发展任务仍然艰巨。主要包括:研究增加进口LNG二期及其他陆上、海上天然气等气源项目;正在加快江苏如东-海门-崇明岛管线建设,实现长三角管网互联互保;需要在年内完成338公里旧管网改造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总量近650余公里街坊管改造工程;需要结合全市天然气供气规模、用气结构和峰谷差等情况,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调峰调压及储气设施建设等。在燃气行业自身降本增效基础上,合理调整居民燃气价格,有利于缓解行业经营压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全市提供安全可靠的燃气服务。

三、本次居民燃气价格调整和阶梯价格方案

本次居民燃气价格调整拟按照现行居民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测算调价水平,主要用于弥补购气成本,疏导自2008年以来积累的上下游价格矛盾。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对调价水平进行审核调整后,确定具体调价方案,相应制定居民阶梯气价方案。此外,结合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拟进一步完善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价格调整方案

1、居民天然气价格

本市现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2.50元)是对应于2006年每立方米1.457元的基期门站价制定的。2014年,本市居民天然气门站价达到每立方米2.001元(详见附件三),较基期每立方米上涨0.544元,涨幅约37%。根据现行联动机制的规定,变动幅度和时间均符合联动条件。

按照联动机制公式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产销差率4.7%测算,本市居民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可上调0.57元,即可从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3.07元。同时,根据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对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监审情况,拟对价格每立方米核减0.049元。

增减因素相抵后,本市居民天然气价格拟每立方米上调0.52元,即从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3.02元,调整幅度约20.80%按照本市80%天然气居民用户月平均用气量不超过约24立方米测算,每户每月增加支出不超过约12.5元。

2、居民人工煤气价格

本市现行居民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1.25元)是对应于2005年人工煤气制气单位原材料成本(每立方米0.846元)制定的。2013年,本市人工煤气制气单位原材料成本已达到每立方米0.914元,较基期每立方米上涨0.068元,涨幅约8.04%。根据现行联动机制的规定,变动幅度和时间均符合联动条件。

按照联动机制公式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产销差率8.32%测算,本次居民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可上调0.059元。根据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的成本监审情况,2013年本市人工煤气单位成本为每立方米3.325元,与现行价格严重倒挂。考虑到上述情况,拟对按联动公式测算的人工煤气制气原材料成本上涨部分全部予以疏导,其他成本上涨因素由企业自行消化,本市居民人工煤气价格拟每立方米上调0.06元,即从现行每立方米1.25元提高到1.31元,调整幅度为4.80%按照本市人工煤气居民用户月平均用气量38立方米测算,每户每月增加支出约2元左右。

(二)居民天然气阶梯气价方案

由于本市人工煤气2015年底前将逐步完成退出,人工煤气目前的计价方式不作调整,待人工煤气用户转换为天然气用户后即按居民天然气阶梯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1)分档气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明确,居民用气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气量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气量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根据市信息中心对全市燃气销售企业2012年和2013年居民天然气用量进行的统计和分析,在剔除零度表用户、当年新增和转换用户以及无法准确计量实际用量的用户后,将户均年用气量汇总排序分析,统计得出分档气量的相应数据,即第一档用气量覆盖率80%,对应户年用气量为290(含)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用气量覆盖率95%,对应户年用气量为290-500(含)立方米,第三档对应户年用气量为500立方米以上。阶梯气价按年度分档气量结算,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分档气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明确,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即各档气价的比例关系为1:1.2:1.5。

按照国家确定的分档气价原则,结合本市实际,考虑到本市居民用气主要用于炊事、沐浴等基本生活,少量用于采暖,消费弹性较小,为适应本市气候变化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趋势,减少对居民用户的影响,可考虑将第二档、第三档与第一档的比价分别同幅下调0.1。即各档气价的比例关系为1:1.1:1.4。

根据上述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和分档气量,按照三档阶梯的不同比价关系初拟两个方案,拟结合听证会及其他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具体如下:

方案一:按照1:1.2:1.5比价关系,对应的各档具体价格水平如下:


覆盖率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元/立方米)

第一档

80%

0-290(含)

3.02

第二档

95%

290-500(含)

3.62

第三档

100%

500以上

4.53

方案二:按照1:1.1:1.4比价关系,对应的各档具体价格水平如下:


覆盖率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元/立方米)

第一档

80%

0-290(含)

3.02

第二档

95%

290-500(含)

3.32

第三档

100%

500以上

4.23

今后,居民阶梯气价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实行居民阶梯气价后燃气企业增加的收入,将按国家《指导意见》的规定,主要用于居民燃气表具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3)相关问题

1、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预付费IC卡表用户,执行阶梯气价;不具备阶梯价格计量功能的,按当年实际充值金额折算的充值气量执行阶梯气价。预购买量的IC卡表用户按购买量执行阶梯气价。2、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按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水平(方案一为平均每立方米3.32元;方案二为平均每立方米3.17元)执行。3、关于“一户多人口”问题,5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每档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气量基数;7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选择每档年度增加150立方米的气量基数,或选择执行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方案一的每立方米3.32元或方案二的3.17元)。

上述内容,将结合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拟定阶梯气价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完善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根据2006-2014年本市居民天然气综合门站价上涨情况测算,年均涨幅约为4.06%。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本市上游陆上天然气价格将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加快调整频率,本市进口液化天然气价格也每隔一定时期动态调整。

综上所述,为及时反映国内外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缓解上下游价格矛盾,拟进一步完善本市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将原有“当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24个月,则按照相应的联动机制公式计算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的联动条件调整为“当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4%,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12个月,则按照相应的联动机制公式计算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具体调价程序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将根据国家要求同步调整。

四、综合配套措施

(一)继续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

目前,本市已建立相对完善的困难群体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多种因素,主要通过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标准,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在下一次调整有关社会保障标准时,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将继续统筹考虑本次居民燃气价格调整因素。此外,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时,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7%时,本市还将启动已建立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二)企业实行成本信息公开

为使广大公众更好地了解燃气企业的成本信息和行业发展情况,督促燃气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结合本次居民燃气价格调整,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已向社会公开2011-2013年城市管道天然气和人工煤气成本信息情况。今后,除调整价格前须向社会公开前三年度成本信息之外,还将逐步每年向社会公开成本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三)继续加强燃气行业监管

按照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和对燃气公共服务类行业的基本定位,本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将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继续加大对燃气行业监管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国有出资人、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共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质量。二是深化特许经营和信息公开制度,着重研究出台燃气企业成本规制管理办法,严控各项成本费用。三是加强年度预算和决算事项审核管理,积极运用动态监测、风险管控、财务评价等手段,确保企业经营依法合规。四是强化相关燃气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年度计划任务等执行情况以及服务水平、安全保障、降本增效等方面的考核评价,促进良性发展。

(四)燃气行业继续努力降本增效

本市各燃气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努力降本增效,不断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劳动生产率。一是对比国内外先进企业,制定专业化的管理举措,降低各项成本费用。二是强化调表、验表等表务管理和计量管理,采取多样化的抄表手段,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征信体系强化用气管理,不断降低产销差率。三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和机制创新,强化考核和激励机制,优化用人机制,探索不断增强企业内生动力,创新业务模式,提升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和竞争力。

(五)不断提升燃气行业的服务水平

一是进一步优化完善多气源供应格局,继续提升供应保障水平,力争两年内将全市天然气应急保障能力由目前的15天提高到20天。二是加快旧管网改造力度,争取到年底实现338公里城市道路旧管网改造任务,推进老旧小区户内管改造工作,努力将应急抢修到场处置时间从原来的内环线内45分钟、内环线外90分钟内缩短至内环线内30分钟、内环线外45分钟以内。三是不断创新安全用气宣传手段,提高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和意识,定期为居民用户用气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提高安全隐患整改率。四是进一步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在近期已取消居民燃气设施费的基础上,取消居民用户过户费;进一步推动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强化962777等燃气热线和在线平台服务功能,积极拓展在线业务办理和付费渠道,加大电子账单推广力度;定期引入第三方服务评价机制,对窗口服务、上门服务、热线服务等实行全方位评估。

(六)促进全社会珍惜能源和节约用气

一是大力推广节气技术和产品。促进老旧燃气器具的淘汰和更新,促进新型节能高效产品的应用和普及。积极推动“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供能等高效的用气形式,加大燃煤(重油)锅炉替代力度,促进天然气优质优用。二是拓展节能服务领域。强化项目用气能效跟踪和优化用能服务等,探索在为居民用户安检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节能服务。三是加大节约用气宣传。构建企业、行业协会、志愿者网络等节约用气平台和载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气宣传活动,传播节约用气知识,倡导节能型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节约用能的良好氛围。


附件一:

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沪发改价公2008017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部署和能源价格政策,为促进节能降耗和确保能源供应安全,本市平稳有序推进燃气价格改革,逐步理顺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在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煤气价格联动机制

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与制气单位原材料成本涨跌同向联动调整。非原材料成本涨价因素由燃气企业自行消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

公式一用于计算本市各人工煤气制气企业加权平均单位原材料成本。其中,各制气企业煤气产量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单位原材料成本应扣除副产品原材料成本部分。

公式二:

公式二用于计算人工煤气单位原材料成本变动后,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产销差率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增值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涨跌同向联动调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三:

公式三用于计算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变动后,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水平。其中,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指西气东输天然气、东海平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川气东送天然气等本市所有天然气气源门站价(含税)的气量加权平均值,气量按本市天然气采购合同确定;产销差率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行业先进水平核定。

三、联动条件和周期

当本市人工煤气制气原材料成本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24个月,则按相应的联动机制公式计算居民用户人工煤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

当本市天然气综合门站价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且距上次联动时间超过24个月,则按相应的联动机制公式计算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水平。

四、操作办法

1、根据上游资源价格变化和本市燃气行业运营情况,由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办法提出销售价格调整建议,按价格管理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建设交通委批准组织实施。

2、为保证燃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长效运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由市建设交通委建立监测分析制度,对本市制气原材料价格、天然气门站价、制气和用气结构、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等经营情况加强监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3、按照“政府监管、严格审计、规范操作、有利发展”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调价收入统筹合理安排,严格监管使用。

本通知自200911日起实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

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4]4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2、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3、关于独立采暖。各地可结合当地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确定分档气量和气价时,应统筹考虑不同住房面积用气数量差异,以及天然气独立采暖与集中供热等不同方式(以煤炭为燃料集中供热的,应考虑煤炭的环境成本)、天然气与电力等不同能源的采暖成本衔接,着重保障基本住房面积的采暖需求。

4、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5、计价周期。阶梯气价可以月为周期执行,也可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6、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居民生活用气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档气量和气价。

7、收入用途。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快工作步伐,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已实行阶梯气价的城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权限已下放至市县的省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平稳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档气量、分档气价、计价周期等,尽快制定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三)做好价格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档次划分、价格安排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进行价格听证后实施。

  (四)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320


附件三:

2006年和2014年本市居民天然气综合门站价变化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气源名称

基期(2006年)

计算期(2014年)

门站价

气量占比

门站价

气量占比

一、

陆上气

1.443

76.20%

1.688

56.40%

1

西气

1.443

76.20%

1.647

53.20%

2

川气

\

\

2.368

3.20%

二、

洋山港进口LNG

\

\

2.46

39.70%

三、

其他

1.503

23.80%

1.859

3.90%

1

东气

1.503

23.80%

1.685

3.40%

2

五号沟LNG

\

\

3.131

0.50%


综合门站价

1.457


2.001


计算期综合门站价较基期提高

0.544

注:基期综合门站价1.457元/立方米和计算期综合门站价2.001元/立方米分别为当年各气源门站价及气量占比的加权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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