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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盗窃燃气数额的计算方法及相关案例

2015-01-13 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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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汪庭瑶 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燃气是城市公用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而燃气的物理形态又是“稍纵即逝”,即看不见摸不着又客观存在。

现阶段,部分地区盗窃燃气行为猖獗,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如何准确无误计算出被盗窃这部分的燃气数量,关系重大;盗窃是数额犯,盗窃数额是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罪重罪轻,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的刑罚重要尺度。

多年来,如何客观、公正、合理计算出盗窃燃气的具体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相应科学实用的计算方法,在一个很长的时间段里困扰着燃气行业打击盗窃燃气行为的进程,干扰司法机关处罚力度,挑战法律的权威。

本文笔者以参加办理的案例为研究题材,将计算方式归纳为“三种计算方法”,挑选四起相关联的典型案例做一解析。

1. 法律责任和计算方法的分类

1.1 燃气企业的法律责任

随着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正式实施。

几年来,各地大量盗窃燃气案件得到审判,许多典型案例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经验,缺乏科学实用计算方法的这道难题,逐渐迎刃而解。

1.2 2013年4月4日,“两高司法解释”〔2013〕法释8号实施 (摘录)注1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首先,上述司法解释明确,盗窃数额需要“有效价格证明”或者“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对确定盗窃燃气的金额,一般由司法机关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其二,燃气企业是管道燃气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又是被侵占财物的所有权人,在司法实践中是受害单位。然而,燃气有别于普通商品,有其特殊性,提供科学的计算方法,准确计算出被盗窃燃气的数量,燃气企业无须推诿,责无旁贷,是相关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1.3 盗窃燃气数量计算方法的分类

根据几年来办理的相关案件,经过司法实践,初步分类如下。

第一种:普通计算法;

第二种:特殊计算法;

①计量表失效率计算法;②供气管管道截面积之比计算法;

第三种:法定推算计算法;

2. 普通计算法

2.1 普通计算法:

顾名思义,在办理盗窃燃气案件中为最早采用,使用最多,最为普遍,应用广泛,具有通用性与适用性强的特点,有一定惩罚性,系目前计算盗窃燃气数额的基本方法。

2.2 法律依据:

①上海燃气(集团)备案文件规定,沪燃集[2008]79号文件 注2

计算公式:在线设备额定流量×小时×天数×燃气单价+停止、恢复供气费用等

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检察委员会通报 注3

即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2.3 案例介绍

“乐添浴室”盗窃燃气一案金额的计算

2011年2月25日,燃气公司查处杨浦区“乐添浴室”私接“旁通”盗用燃气一案。

2.3.1 盗窃燃气行为

经查,“乐添浴室”经营者马某,自2010年4月开始以节约经营成本为名,擅自在燃气计量表进气管上,非法安装“三通”接口,连接浴室锅炉进气管道,盗用人工煤气用于浴室经营。

2.3.2 盗窃燃气时间

2010年4月1日至5月31日,盗窃燃气计61天。

201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停业

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盗窃燃气计61天。

2.3.3 燃气流量测试

2011年3月3日,燃气监测检验部门分别对两只燃气热水锅炉在线流量测试:

庆东牌燃气热水锅炉燃气在线小时流量(15.02m3

弘道牌燃气热水锅炉燃气在线小时流量(4.86m3

合计:15.02m3 + 4.86m3=19.88m3

2.3.4 同期燃气价格

根据同期燃气价格文件规定:

4月1日至5月31日为低谷时段: 3.30元/m3

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高峰时段: 3.99元/m3

2.3.5 盗窃燃气金额

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已付燃气费

19.88m3×6小时×61天×3.30元/m3

=24,011元

19.88m3×6小时×61天×3.99元/m3

=29,031元

① + ② = 53,042元- 6,700元(已付燃气费)

=46,342元

同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认该案盗窃燃气金额为46,342元。

2.3.6 法律判决

2011年9月20日,法院以(2011)杨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盜窃罪。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 特殊计算法

3.1 特殊计算法

在办理盗窃燃气案件中,计算盗窃数额的方法与普通计算法有着明显的差异,系结合案件实际及相关公式加以计算,在特定条件下比普通计算法更具有科学性,更为准确还原事情真实原貌的计算方法。

3.2 计算方法

计量表失效率计算法

供气管管道截面积之比计算法

3.3 案例介绍(计量表失效率计算法)

“真光路拉面馆”盗窃燃气一案金额的计算

3.3.1盗窃燃气行为

2013 年7月18日,燃气公司在真光路某“拉面馆”巡查中发现该用户损坏燃气计量表,盗窃燃气。

经查:该用户使用IC卡,双管J6立方米燃气计量表,系在燃气计量表内出口处打了一个大约直径0.6厘米的洞,在燃气使用中少计量或不计量。

3.3.2 盗窃燃气时间

案件审理中,犯罪嫌疑人邓某供认:自2011年1月18日,开始使用燃气之初就损坏燃气计量表盗窃燃气。

3.3.3 燃气流量测试

2013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委托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现场在线测试:

① 原始安装的燃气计量表(盗用计量表)小时燃气流量1.4548m3

② 新安装的燃气计量表(校正用表)小时燃气流量3.541m3

测试显示:原始安装的燃气流量表的显示流量为实际流量的41.17%

3.3.4 同期IC卡充值统计

经查:自2011年1月18日至2013年7月4日,该用户IC卡燃气计量表充值金额为26,590元

3.3.5 盗窃燃气金额

根据在线测试:流失的燃气流量为100%--41.17%= 58.83%

受损燃气计量表送煤气表具检测部门检测与在线测试数据相符。

③ 计算公式

设:损失燃气费用费为x元

x/26590=58.83%/(100%-58.83%)

x=58.83%/(100%-58.83%)*26890

58.83%/(100%-58.83%)=37995

故:本案盗窃燃气金额为37,995元。

同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确认该案盗窃燃气金额为37,995元。

3.3.6 法院判决

2013年10月18日,(2013)普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采用计量表失效率计算法,相对普通计算法,更为科学和准确地还原事情的原貌,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被告人也表示了心服口服。鉴于被告人全额退赔盗窃的燃气费,并且认罪悔罪,法院做了从轻判决,达到法律威慑与教育并举的目的。

3.4 案例介绍(供气管管道截面积之比计算法)

“中心厨房”盗窃燃气一案金额的计算

3.4.1 案情经过

2010年9月3日,燃气公司派员至某公司“中心厨房”,按照规定例行调换燃气计量表,在关闭燃气表前总开关之后,厨房燃气设备仍然供气。

① 现场勘察:在燃气计量表后的隔墙内,发现从地下燃气管网有一根口径32mm的“旁通”管线绕过燃气计量表,在100mm口径燃气供气管上打洞并镶接,以少计量的手段盗窃燃气。

② 经查:2005年8月29日,“中心厨房”申请新装煤气,在安装施工期间,经办人员经不住燃气施工人员的游说,以节省燃气费为由,一念之差贪图小利,以极小的价钱进行非法交易,从而盗窃燃气。

3.4.2 燃气流量测试

根据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用户现场流量测试,测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将燃气流量表前阀门与“旁通”同时全部开启,测定燃气流量表每小时流量为:60.42m³

第二阶段:将“旁通”管道拆除,燃气流量表前阀门全部开启,测定燃气流量表每小时流量为73.62m³

经计算,“旁通”流量为73.62m³- 60.42m³=13.20m³

② 根据记录,该用户于2005年10月25日新装,至2010年9月3日,期间无调换燃气计量表记录,累计使用58个月。根据该“中心厨房”实际使用情况,每日使用燃气为8小时。

根据该用户从始初0度表开始计量,截止于2010年8月4日最后一次抄表计量,共消费燃气142,355立方米,根据历年不同时间段,不同价格的计算为240,646.65元。

3.4.3 种计算方法

第1种计算方法(基本计算法)

补收依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十号“通报”规定

即犯罪金额=设备总流量×营业小时×营业天数×燃气单价

13.20m³×8小时×(58个月)×1.80元=330,792.2元

以燃气设备测试流量计算的金额-已付燃气费=应付金额

330,792.2元- 240,646.65元= 90,145.55元

为人民币90,145.55元

第2种计算方法(供气管管道截面积之比计算法)

根据该用户:共消费燃气142,355立方米,根据历年不同时间段,不同价格的计算为240,646.65元。

计算公式如下:240646.65/60.42=X/13.2

X= 52,574元

经计算为人民币52,574元。

3.4.4 处理结果

最终,根据本案查明的证据,警方釆纳了第2种计算方法,确认盗窃燃气金额52,574元。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做行政拘留处罚。

该燃气用户在付清燃气费之后,2011年9月2日,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2011)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4. 法定推算法

4.1 法定推算法

依据法律专项规定,在盗窃数额无法查实的,根据盗窃前正常燃气平均用量减去盗窃期间燃气平均用量,进行盗窃数额的推算,具有法律权威性,为燃气属于公共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法定推算法。

4.2 法律规定

两高司法解释〔2013〕法释8号(摘录)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3 案例介绍 “苏州面馆”盗窃燃气一案金额的计算

4.3.1 盗窃燃气行为

2012年10月20日,燃气公司在巡查中发现“苏州面馆”,私挖地下燃气管开“旁通”盗用燃气。

案件审理中该面馆经营者王某,如数做了交待,且有认罪悔罪表现,但是如何准确计算本案盗窃燃气的数量,鉴于各方对计算方法的方法不一致,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2012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委托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用户现场燃气流量测试。

4.3.2 参照成功判例

本案参照了北京市成功判决的经验。2013年9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455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推算方式认定被告人房某实施的三起盗窃燃气案件。注4

4.3.3 法定推算法

① 盗窃前六个月平均每日燃气消费量

经查,该面馆盗窃后六个月燃气消费总量为40,343立方米,平均每日燃气消耗量为224.12立方米。

② 盗窃期间平均每日燃气消费量

据被告人王某供述,自2012年8月中旬开始盗窃燃气,同年10月20日被查获,且在十日之内,自行拆除盗窃燃气的旁通管道。[2012年8月20日至10月19日,按61天计算。]

鉴于盗窃燃气时间跨越了三个月,当月的用气量,有下个月定时抄表计费,故采集期限为2012年9月至11月(三个月)用气量8,486立方米(除以92天)平均每日燃气消耗量为92.24立方米。

8,486立方米÷92天=92.24立方米

盗窃燃气金额

盗窃后6个月(平均每日消费量)—盗窃期间(平均每日消费量)×燃气单价×盗窃天数=盗窃燃气金额

(同期燃气单价每立方米为2.05元)

222.89立方米-92.24立方米×2.05元×61天

=16,337.78元

4.3.4 司法机关委托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确认该案盗窃燃气金额为16,337.78元。

本案审理,对确定盗窃燃气金额采用了法定推算计算法。

法定推算相比普通计算而言,可以比较准确的还原事情真相;有比较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依据;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框架内来计算盗窃金额,有利于被告人。

本案统一各方面的意见,采纳了法定推算计算方法,推算金额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鉴于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2014年4月2日,(2014)普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5. 探索与实践

5.1 普通计算法、特殊计算法、法定推算法的特点及适用

5.1.1 普通计算法

来源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规定,嗣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釆用,为基本的计算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适用性强,带有惩罚性。

5.1.2 特殊计算法

在案件的应用中要受到具体条件限制,一般需要公式计算,可以最大化的还原其真实性,为此,各方的争议比较小,也有利于被告人。

5.1.3 法定推算法

来源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行业规定,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有可参照推算的前置条件。

“两高司法解释”采纳了民事法律范畴中的一般盖然性,突破了刑事法律高度盖然性的限制,为立法中的创新之举。

5.2 普通计算法、特殊计算法、法定推算法相互关系

一方面,特殊计算法优于普通计算法,系基于特殊计算法更为真实、完整、还原事实的真相。

目前特殊计算法仅有计量表失效率和供气管管道截面积之比这两种,这是远远不够的,有待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同时需要在实践中去发现,在创新中去发展。

另一方面,法定推算法系“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普通计算法是基础,特殊计算法和法定推算法均是在普通计算法中所派生出来,是更为符合实际的新型计算方法。

5.3 盗窃燃气数额计算方法的适用与发展趋势

从发展的眼光看,创新是主旋律,是发展的方向。

现阶段对普通计算法、特殊计算法、推算计算法的选择和应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偏不倚,还原事情的事实原貌。在实际应用中,逐步减少普通计算法,丰富特殊计算法,准确用好推算计算法是发展的总趋势。

制定和采纳计算盗窃燃气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刑法规制盗窃燃气违法行为的重要利器,该项工作仍然在初始阶段,为此,不必拘泥于形式,方法上需要不断创新,在创新中得到提升和发展。

6.结语

在办理盗窃燃气案件中选择科学使人信服的计算方法,并且符合案情的实际,对燃气企业、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而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挑战,燃气行业更是责无旁贷。

科学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又丰富了理论,理论再指导实践,相互作用,相互提高。

笔者以上肤浅的解析和理论探索,目的是抛砖引玉,恳请和业内同仁共同探讨,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正式实施。

上海燃气集团规范化服务标准,沪燃集[2008]79号备案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第10期)检察委员会通报

2013年9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1455号,以推算方式认定被告人房某盗窃燃气196万余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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